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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筑师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1.0.1条 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 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0.1条 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 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 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 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4条 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第3.1.5条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在严寒地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第3.1.6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1.7条 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3.1.7的规定。
  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3.1.7

房  间  名  称 窗 地 比
展览、阅览用房
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
1/4
游艺、交谊用房
文艺、音乐、舞蹈、戏曲等工作室
站室指导、群众文化研究部
普通教室、大教室、综合排练室
1/5

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第3.1.8条 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3.1.8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dB)         

表3.1.8

房  间  名  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
录音室(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教室、阅览室等
游艺、交谊厅等
30
50
55

第二节 群众活动部分


  第3.2.1条 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

  第3.2.2条 观演用房

  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第3.2.3条 游艺用房

  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大游艺室65㎡

  中游艺室45㎡

  小游艺室25㎡

  第3.2.4条 交谊用房

  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2㎡计算。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的音质条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

  第3.2.5条 展览用房

  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

  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第3.2.6条 阅览用房

  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采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

  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节 学习辅导部分


  第3.3.1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第3.3.2条 综合排练室

  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

  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

  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3.6m。

  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6㎡计算。

  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第3.3.3条 普通教室和大教室

  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数可按40人设计,大教室以80人为宜。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0㎡。

  二、课桌椅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

  四、大教室根据使用要求,可为阶梯式地面,并设置连排式课桌椅。

  第3.3.4条 美术书法教室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二、美术书法教室的设施,应接普通教室设置,并增设洗涤池。室内四角另增设电源插座。

  三、美术书法教室的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2.80㎡,每室不宜超过30人。

第四节 专业工作部分


  第3.4.1条 专业工作部分一般由文艺、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摄影、录音等工作室,站室指导部,少年儿童指导部,群众文化研究部等组成。

  第3.4.2条 美术书法工作室宜为北向采光,室内宜设挂镜线、遮光设施及洗涤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m2。

  第3.4.3条 音乐工作室应附设1~2间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m2,并应考虑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

  第3.4.4条 摄影工作室

  一、摄影工作室应附设摄影室及洗印暗室。

  二、暗室应有遮光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作台等。

  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2~4个工作小间,每小间不小于4㎡。

  第3.4.5条 录音工作室

  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

  二、大、中型文化馆宜设专用录音室。

  三、录音室和控制室的内部装修,均应考虑室内音质的要求。

  四、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第五节 行政管理部分


  第3.5.1条 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组成。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3.5.2条 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属用房,包括仓库、配电间、维修间、锅炉房、车库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五、录音室和控制室均应采用隔声门窗。

  第4.0.1条 文化馆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4.0.2条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第4.0.3条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第4.0.4条 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度(m)        表 4.0.4

部 分 双 面 布 房 单 面 布 房
群众活动部分
学习辅导部分
专业工作部分
2.10
1.80
1.50
1.80
1.50
1.20

  第4.0.5条 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第4.0.6条 凡在安全疏散走道的门,一律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使用旋转门、推拉门和吊门。

  第4.0.7条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 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设置金属护栏时,护栏内设置的支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

  第4.0.9条 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走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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