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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辅导精选

  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二、设计工作程序

  根据建设部(2004)84号文件规定,大中城市建筑设计为三个阶段。即: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小型和技术简单的城市建筑,可以方案设计阶段代替初步设计阶段,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需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一)前期准备

  研究设计依据,收集原始资料,现场勘查及调查研究。

  l可行性研究报告。

  2规划局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有关的政策、法令、规范、标准。

  4气象资料、地质条件、地理环境。

  5.市政设施供应情况。

  6.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及所提供的设计要求。

  7.设计合同。

  (二)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阶段的深度应符合建设部2003年的规定(建质[2003]84号文),(1995)230号文件中《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三)初步设计要以业主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方案批准为依据。

  初设的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由于该文件内容繁多,此处从略,但总的原则是: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四)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

  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目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有关修改设计文件方面的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四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没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节注册建筑师的权利、义务及注册、执业等方面的规定

  一、在我国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是深化设计改革的需要.是对外开放和开拓国际设计市场的需要,是提高队伍素质的需要,也是推动设计质量、水平提高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建筑师的法律责任。注册制度规定了建筑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强调了只有取得了注册资格的设计人员才能以注册建筑师的名称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同时界定了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的不同执业范围。把对单位赍质管理和个人注册资格管理结合起来,由注册建筑师负责设计单位中的某些岗位。加强个人的责任,将有利于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有利于进一步保证设计市场的正常秩序。注册制度还规定。注册建筑师执行建筑设计业务活动必须受聘于有设计法人资格的设计单位.并由设计单位委派。与此同时·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图纸。必须有负责该项目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如果因设计质量造成了经济损失-不仅由设计单位赔偿.而且设计院有权要求该注册建筑师赔偿,这就使设计质量和经济责任同设计者联系在一起。必将有效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

  (一)注册建筑师的权利

  注册建筑师执业的范围是:

  I建筑设计;

  2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3建筑物调查和鉴定;

  4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5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的建筑设计单位的执业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规定注册建筑师的权利有三条:

  l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2国家规定的一定面积、跨度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筑,应由注册建筑师设计;

  3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二)注册建筑师应履行的义务

  l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保证建筑设计质量,并在其负责的图纸上签字;

  3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5.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三)注册建筑师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有以下行为之一时要予以处罚:

  l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2同时受聘于两个和两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3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4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5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名义执行业务的,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注册建筑师因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负质量的法律责任。

  二、注册建筑师的级别设置

  我国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

  三、注册建筑师管理体制

  我国注册建筑师管理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在中央设立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在地方,设立省、市、自治区、直辖市

  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

  四、注册的条件: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除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不能注册的之外,均可注册。

  不能注册的情形有: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因在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有国务院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五、注册机构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机构是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机构是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

  六、注册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的注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发现注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证持有者,自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注册证明每两年注册一次。

  已经取得注册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注册,收回证书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的;

  因在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自行停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两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依照规定重新注册。

  七、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理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52号,从1996年10月1日执行。

  练习题

  1、1995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规定,符合下列哪几个条件者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①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②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③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④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A①②B①②③C①②④D①③④

  答案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规定注册建筑师应履行的义务是下列中的哪几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②保证建筑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③保守在职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人的秘密

  ④不得受聘于超过2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⑤除当面授权外,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②③④D①②③④⑤

  答案A

  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中,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下列(B)项要求t

  ①能据以编制预算

  ②能据以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

  ③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

  ④能据以进行工程验收

  A①B①②③④C①②③D①③④

  答案B

  4、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中总指标应包括下列中的哪几项?

  ①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建筑占地面积

  ②总概算及单项建筑工程概算;

  ③水、电、气、燃料等能源总消耗量与单位消耗量;主要建筑材料(三材)的总消耗量

  ④其他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分析

  ⑤总建筑面积、总概算(投资)存在的问题

  A①②③④⑤B①②③④C①②③D①③④

  答案B

  5、勘察设计合同的女人一般不包括以下哪项内容?()

  A勘察设计费用B提交成果期限C质量要求

  D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名单

  答案D
  第六节房地产开发程序

  一概论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在物质形态上房产和地产总是联结为一体的。由于房地产位置的不可移动性故叉称“不动产”。近年所称的“物业”,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房地产,房地产业包括:土地的开发、房屋的建设、管理、维修,土地使用权的划拨、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租赁,房地产的抵押。其核心内容就是土地和建筑物。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但又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业。建筑业是建筑产品的生产部门.属第二产业。房地产业不仅是土地和房屋的经营部门,而且还从事部门分土地的开发和房屋的建设活动,具有生产、经营、服务三重性质,是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部门。

  二房地产开发程序:

  我们要掌握开发程序各阶段的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出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由城市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应阐明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资金来源、期限、进度、指标、拆迁、经营方式、经济效益等。属于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城市报市计委批准,大型项日还要报建设部初审后再报国家计委批准。非直辖市或非计划单列市的大型项目由城市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建设部初审,再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可行性研究应包括:项日背景及概况、建设条件、进度、投资估算、财务效益分析等

  内容。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用地,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以上两种情况和规定要清楚。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权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国家垄断行为。因为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只有国家才能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土地。城市规划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

  拍卖,是指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受让人到场,就所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招标,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用书面投标的形式竞投土地,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用书面投标的形式竟投土地使用出让权,由招标人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方式。招标方式的中标者不一定是标价中的最高者。因为在评标时,不仅要考虑到投标价,而且要对投标规划方案和投标者的资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协议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协商有关事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的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条件的,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这种出让方式主要用于工业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非盈利项目以及政府为调节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给予优惠、扶持的建设项目等。

  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根据土地的使用性质来确定,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用地∞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超出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土地使用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出让权。

  (四)拆迁安置

  2001年国务院以国务院第305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五)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办理开工证的手续。

  (六)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的主要内容是指房屋建设的前期准备,平整场地、实现水通、电通、路通的“三通一平”。把自然状态的土地变成可供建设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筑用地。

  (七)施工招标、投标

  (八)申领开工证,进入施工安装阶段

  建筑法第7条规定申领开工证应由业主向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办理。建设部1999年12月1日发布71号令。其中第二条规定: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领开工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可不领)。
  申领开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定好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带要的施工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大型工程有保证施工三个月需要的施工图即可开工(97建设部352号文);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按规定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

  ·资金已落实。综合开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预算内资金、开发单位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利用外资。在开发项目的资金总额中自有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年度投资工作量的30%;已收购楼款,在商品房建成销售前不得超过全部建设工作量的70%;其中,开工建设时预收购房款不得超过40%,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50%时,可再收30%。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证明、保函或担保;

  ·国家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项目已委托了监理;

  ·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规定:开工证的有效期是3个月,过期作废,可以延期两次,每次3个月。

  (十)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994年l1月15日建设部发布了第40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足土地使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资金达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交付日期。

  一个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向顾客公开出示下列证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法第31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法9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法第32条)

  ·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法第7条)

  ·商品房销售(或外销)许可证(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十一)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开发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开发成果转入流通和实用阶段的标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1993年11月12日建设部建法字814号文《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除单体验收外还要进行小区综合验收,即验收规划是否落实、配套设施是否建完、拆迁是否落实、物业管理是否落实等项内容。

  2000年4月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

  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节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一、监理的由来与发展

  1988年7月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开展监理工作的通知》。对建设监理的范围、对象、监理的内容、开展监理的步骤等作出明确规定。并选择了八个城市和部委开始了监理试点。

  1993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稳步发展。

  1996年监理进人全面推行阶段。

  监理应当依据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业主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建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建设部2001年1月发布了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明确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所谓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项目,科教文化项目,体育旅游商业项目,卫生社会福利项目等。

  住宅项目是指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高层住宅和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也必须监理。

  建设监理是我国建设领域里的又一项重大改革。

  二、监理的任务及工作内容

  三控两管一协调,即:

  投资控制;

  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

  合同管理;

  信息管理;

  协调各方关系。

  施工监理的范围:依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文本中所涉及的范围。施工阶段是从施工前准备、开工审批手续、分包审查、材料设备厂家选定、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及工程造价控制到竣工结算、缺损责任认定和工程保修的全过程。
  (一)施工准备阶段

  参与设计交底;

  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第一次工地会议;

  施工监理交底;

  核查开工条件并签发开工令。

  (二)施工阶段

  1施工进度控制

  (1)审批施工进度计划;

  (2)监督实施进度计划;

  (3)及时调整进度计划。

  2施工质量控制

  (1)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视检查和旁站监理;

  (2)核查并认定工程的预检项目;

  (3)核查验收并签认隐蔽工程;

  (4)核查验收并签认进场的材料;

  (5)核查并签认分项工程验收;

  (6)核查并签认分部工程验收;

  (7)参与竣工验收并签发有关文件;

  (8)参与或协助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3造价控制

  (1)依据概预算合同,建立工程量台账;

  (2)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3)严格做好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的支付;

  (4)做好竣工结算。

  4合同管理

  (1)采取动态管理合同的办法,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提前向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发出通报,防止偏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

  (2)设计变更,设计洽商的管理;

  (3)工程暂停及复工令;

  (4)工程延期的审批;

  (5)违约处理;

  (6)对合同争议的调解。

  5工程保修期的监理

  (1)在保修期内监理要定期回访,检查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备案归档

  (2)检查保修合同规定的缺损修复质量;

  (3)对缺损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

  (4)协助建设单位结算保修抵押金。

  三、监理单位的资质与管理

  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第102号令公布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来1992年2月1日颁布的建设部第16号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作废。现在规定监理单位共分甲、乙、丙三级。

  其中甲级资质单位的主要条件是: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不少于25人;原来规定的从业人员总数必须50人以上这一条已取消:

  对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也有了规定;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近3年监理过二等工程项目5个或3个二等专业工程项目。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二等工程是指14~28层,或跨度24—36米的建筑。单项建筑面积1万至3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建设监理的原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五、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

  资格考试:每两年考一次;报名条件:高工或有三年经验的工程师,经过培训。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资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后,可到当地注册机关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国家行政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每五年要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

  第八节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规定见辅导用书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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