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建发〔2022〕132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22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4月22日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重大事故教训,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工作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2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入排查整治各类隐患,扎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全面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坚决遏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生产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健全管控体系。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严格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受控。 2.排查安全质量隐患。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文件要求,重点针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暗挖车站、区间和附属工程、综合交通枢纽等各项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重大隐患,分级建立隐患台账清单,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主管领导亲自带队排查,查真隐患、做真整改。 3.狠抓隐患整改。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技术、设备、消防、材料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检查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协调、督促管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1.严格落实手册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 年印发的《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及《北京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加快编制印发企业手册。把贯彻落实手册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人技能培训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质量安全手册要求量化为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基本指标,推动手册制度落地见效,实现企业、项目和人员全覆盖,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手册有关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和影像追溯管理,强化施工技术管理,全面提升工程质量过程管控,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落实关键人员责任。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关键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结合本单位工程实际,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各项安全问题,切实将手册要求落实到每道工序、每名员工、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4.强化通车线路安全质量管理。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21〕253号),主动承担起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对所有单位工程验收要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计划。施工单位要持续加强日常安全质量管控,严格按图、标准施工,严格把控各材料的进场质量验收,建立覆盖委托、收样、试验、审核和批准等检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坚决杜绝因“抢工”“赶工期”而引发安全质量事故。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通车线路的安全质量督导检查力度,发挥专业和技术优势,深入开展现场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整改,将监理责任落到实处。 (三)提升施工现场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1.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程参建单位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制度,对新入场和转场人员开展体验式安全教育培训,以观看警示案例、视频讲解等为主要培训方式,组织录制安全教育短视频;上岗前按工种和施工特点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确保各类施工人员了解其所在施工区域存在的危险源,增强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2.强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参建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严格落实临时用电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系统,落实定期巡检制度,确保用电安全;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管理,按规定做好起重机械安拆管理,对起重机械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密切巡视和检查起重机械的状态;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架设明挖基坑及施工竖井的钢支撑和钢围檩,确保其整体稳定;加强模板吊运和施工管理,防止物体打击事故发生;加强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等安全管理,加强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做好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安全防护,切实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3.提升安全技术防范水平。鼓励工程参建单位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始终坚持“安全耐久、易于施工、美观实用、经济环保”四个基本原则,执行“四新”专家论证制度,规范“四新”使用管理,提升工程建设品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北京科技创新中心资源优势,加快推广涉及施工安全的智能建造技术产品,辅助和替代“危、繁、脏、重”的人工作业,深度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提升施工质量治理效能,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鼓励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推动智慧工地建设,重点围绕“智慧管理、智慧创安、智慧提质、智慧创卫、智慧建造”等六大领域,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智能化管理水平。 4.筑牢防汛安全防线。工程参建单位要全面对标对表检查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查找防汛漏洞和薄弱环节,尤其是和既有线连通处挡水墙的质量、邻近河湖水系的工程、与大口径雨污水管线邻近的工程、工程应急排水能力等,持续开展道路空洞普查、加强监测点保护、加密汛期监测频次、加强现场巡视工作等监测工作,做好监测数据分析,不断提高预警和处置能力,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坚决守住雨水、河水不倒灌到在建工程和既有线的底线。 5.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项目事故风险特点和工程所在地可能存在的坍塌、涌砂涌水、地下水位上涨、汛期暴雨影响等不良因素,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密切关注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及时了解、发布预警信息,加强风险提示和安全宣传,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做好组织协调,抓好各项措施落实,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严禁不报、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6.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工程参建单位要清醒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以时不我待的精神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从严从实开展防控,做实做细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严格做好进(返)京人员管理,严密做好工地进出车辆和建材货物消杀工作,认真落实施工现场收发快递及邮件管控,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规避招标。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 2.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 (五)充分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作为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 1.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主要为大型国企,要发挥国企担当作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规律,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不得以会议审议等非法定程序代替相关审批。要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效益和生产安全。 2.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要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依法从严予以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 3.打造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进一步树立“大安全”“大质量”理念,打造一流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工程建造技术深度融合,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要当好安全生产排头兵,建设精品工程、绿色工程、安全工程,推动“智能建造”和“智慧工地”建设,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1日—4月15日) 全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并于4月15日前,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将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4月16日—2022年12月) 全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于2022年7月底前,对所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2022年9月底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适时对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开展抽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层级督查等方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治理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工作机制,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压实责任,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统筹有序推进。要将治理行动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治理行动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属地检查为主、上级抽查为辅”的原则,避免短期内重复检查、增加基层负担。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通过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工人安全素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