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何为“固定价”? “固定价”不是指工程量对应的“固定单价”,而是指“按施工图包干“,即以双方确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准(即:如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图纸变更,则结算价不再因实际工程量增减、材料涨跌等因素调整)。 固定价合同有的是以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结算工程款。如约定在施工图不变的情形下,本工程的脚手架工程总价包干400万元/项。如约定在施工图不变的情形下,本工程按建筑面积固定价1900元/m2结算。所有这些方式结算,可以不通过中介机构的鉴定或者评估就可以确定出工程的总价款。 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变化的,在可以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时,也不应导致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只是根据公平原则对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如对于增减部分无约定结算标准的,也仅对增减部分进行鉴定,合同的相关附件(如已报价工程量清单)可作为参考。 在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形下,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有预知,对风险和利益作出了分配,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方当事人请求不采用固定价、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管是基于什么理由,都不应予以支持。 “半拉子工程”如何结算? 工程尚未完工双方发生纠纷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的价款如何计算的问题。 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工,对于未完工程,则无法直接适用固定价款。如在约定每平方米包干的情形下,对于已完工程部分,虽然面积可以确定,但因约定的平方米包干价格针对的是全部完工的完整工程,是根据预估的工程整体造价而得出的均价,在未完工情形下,因各个部分的成本不同,如地下基础工程的成本一般要高于地上部分,主体工程的建设成本一般要高于装修工程等,无法采取直接测量面积再乘以单价的方式确定工程款,此时,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只有通过鉴定进行。 实务中,主流存在两种不同的鉴定及计算方式: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二是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款得出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这两种确定工程价款的方式所产生的结果是不同的。哪种方式更为合理,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及具体案情确定,进行细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裁判方法: 一、综合认定法 结合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款、施工范围、工期、违约或过错原因、因果关系,损失大小、以及续建的费用等综合认定。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预算总价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方式计算工程价款。 类案:最高院公报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二、工程量占比法 计算方式:已完工程价款=(合同总价÷全部工程预算价)×已完工程预算价。 该方法的不合理之处:承包商让利(下浮)是建立在工程全部完工的基础上,如因发包人违约,而按全部工程量的让利幅度进行让利,则对承包商不公平。已完部分工程往往属于微利或亏本的结构工程,而后期利润高的装修、安装、门窗等工程暂未施工。 类案:山东高院(2020)鲁民申10804号、最高法(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 提示:有些把第二种方法称为总价下浮法、工程量(工程款)占比法等,只是数学等式左边的内容排列位置不同而已,最终右边的值是相等的。 三、定额计价法 一般适用以下情形: 1.在建设工程仅完成了一小部分。 2.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 3.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 持相同观点的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10.7条的规定、2018年江苏高院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