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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施工合同概览知识介绍

如何对症下药
其实“拖欠病”的病因和表现都很清楚,对症下药也应该没什么问题。河南省劳动保障部门就提醒民工,进城务工首先要到合法的用人单位工作,即主要查看是否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否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发生纠纷,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时就有明确的依据;要了解基本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这些“药”如果吃下去应该是有效的,但现在的问题是能坚持用“药”的人太少了。 
在建筑业,民工们从家乡出来,很多人来到包工头是老乡的队伍中,因为信任或碍于面子,民工可能不会和包工头签合同。那些没有组织来到城市的民工们也有自己的想法。“我们也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一说合同二字,用工单位便不录用你,工作很难找。”在采访中,不少进城务工民工向记者诉说苦衷。据了解,进城务工者多数集中在建筑业等门槛低的行业,由于这些行业岗位有限,务工人员又多,因此,一提起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便不愿雇用,因为用人单位不与务工者签订合同照样可以找到打工者。为了糊口,民工也顾不了许多,只能是先找一份活儿干,其它问题以后再说。一位小伙子说,“能签合同当然好,但这并不是自己能决定的。再说,签了合同,也不等于上了保险。” 
有关人士认为,雇用方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侵犯民工们的合法权益,除了民工的妥协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很少会受到惩处。不到年底,很少有主管部门去检查各工地的用工情况。等到了年底,很多积累下来的问题就形成了“虱子多了不咬”的状态。一系列法规的出台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其实《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不一定都要有劳动合同,它还调整事实劳动关系。但问题在于,违反这个法的成本到底有多高。 
要从源头解决问题
今年有一些新的保护民工的法规将要实施,比如《最低工资规定》3月1日起施行、《集体合同规定》5月1日起施行。全国以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都出台了不少规定、通知。但这些法规的真正效果还要看实施情况。同时,各地也开始从民工的五大难入手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天津市城建集团一公司早在2001年就在公司所属的农民工中建立了全国首个民工工会组织,2002年又签订了民工集体劳动合同,这一用工模式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民工的无组织状态”,有效保证了农民工的工资和各项权益。为了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些地方还实行了工资保证金的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天津大港区把去年成立的“清欠工作协调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同时试行农民工预薪制,即工程承包方中标后,按照其工程量的一定比例,拿出部分资金到指定银行建立“预薪专户”,作为农民工的“预留薪金”。并根据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建委和劳动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工。并切实保证专款专用。倘若工程过程中出现了拖欠工资的现象,承包方将凭借建委和劳动部门的授权,到银行提取“预留薪金”专门用来发放工资。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没有出现拖欠工资现象,承包方即可凭借建委和劳动部门的授权,到银行支取“预留薪金”。 
湖北省除保证金制度外,每年还将对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信用进行评级,对信用差的企业要曝光。不久前,武汉和宜昌两地分别对当地23家、7家恶意欠薪企业公开曝光,均反响强烈。武汉市规定:凡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和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而发生欠薪的,发包单位必须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对恶意欠薪的,外地施工企业将被清出武汉建筑市场,本市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为防止拖欠工程款,该市还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凡资金来源总额低于工程预算总额80%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报建和批准开工建设。湖南则明确指出,3月1日起,建筑企业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在怀新高速公路施工监理与土建合同签字仪式上,湖南怀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将“严禁拖欠民工工资”列入合同条款,分别与各承包人签订了合同。据悉,这是湖南首份保护民工工资的建设合同。 
各地高招层出穷。但民工的地位得不到提高、民工和普通工人的差别还存在,民工不能按月领取足额工资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监控、不签或乱签劳动合同等等问题还存在,到年底,清欠还将成为一项重要工作。安治永 
合同的困惑
在清欠民工工资的热潮中,不少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都对民工提出了很多防止企业拖欠工资的建议和方法,诸如,查看企业资质,签订正规劳动合同,掌握充分的证据等等,其出发点无疑是善良的,也是真心的。那么,这些建议和办法能在现实中实现吗?很显然,这不仅离现实有很大的距离,而且实行起来也非常困难。民工们自然希望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更希望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钱,能够及时拿到手。但是,他们是生活中的弱势群体,无权无势,只要能谋得一个能挣钱养家糊口的工作就已经是谢天谢地了,哪儿还敢有什么查看企业资质、签订劳动合同等非分之想。如果民工们按照某些政府部门和专家们的建议去做,那无异于“与虎谋皮”,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卷铺盖走人。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生活压力,别说不知道或不了解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知道了上述的那些善良建议,他们也不会去那样做。为了生活,他们宁愿丢弃自己的尊严甚至人格和理性去争取一个岗位;由于知识的匮乏,他们也许不知道利用《劳动法》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可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还有可能即使赢了官司也要不回自己的工资。但是,这能怪他们吗? 
我国《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实实在在地行使自己的行政责任,而不是仅仅给民工提一些带有理想色彩且与现实有很大距离的建议。 
那么,谁能解决民工的劳动合同和按时支付民工资问题呢?毫无疑问是政府。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了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外,还是有赖于政府部门的严格执法。法律规定劳动部门有义务、有责任、有办法、有能力给予解决,关键在于他们有没有设身处地的关心民工,切实履行法律付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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