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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紧急防汛期?

我国的洪涝灾害,有暴雨洪水、冰凌洪水和台风灾害等各种类型,但就全国大部分地区来说主要的是暴雨洪水以及由暴雨引起的山洪、泥石流和台风涌浪等洪涝灾害。由于我国特定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环境,各地暴雨洪水发生的时间有明显的规律性。一般雨季是随着每年季风的进退和西太平洋副热带高压的移动而形成。根据洪水发生的自然规律,划定期限,以加强防汛抗洪管理的集中统一性,使有关防汛抗洪的行动更加规范,避免造成失误。做好每年防汛抗洪的起止日期称为汛期,它是所辖行政区内防汛抗洪准备工作和行动部署的重要依据。汛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和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为了进行社会动员,有效地组织、调度各类资源,地方政府防汛指挥部门应立即采取应急的非常措施,进行抗洪抢险而确定的一段时间称为紧急防汛期。

在防汛抗洪过程中,当江河、湖泊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和险情时,地方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动人力、物力和采取一切有利于防洪安全的紧急措施进行抢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对紧急防汛期的权限和原则以及强制措施等均作了明确规定。《防洪法》颁布实施以来,在1998年“三江”大水、2003年淮河大水抗洪期间,一些省、市、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采取一定的紧急措施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取得抗洪斗争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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