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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测量管理细则

施工测量管理细则
为了保证**********电站工程施工测量的工作质量,统一测绘技术标准,明确工作程序和规范测绘资料收集整理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总则
1.1.本工程施工测量应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有关测量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1.2.**********电站工程指挥经理部工程处测量组,是对本工程有关测量业务的归口管理单位。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图纸,各有关单位应予积极协助提供。
1.3.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有关反映其施测能力、水平、设备状况的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审核,指挥部确认。该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3.1.施测指挥概述;
1.3.2.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或引用技术标准目录);
1.3.3.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含内业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年鉴认证文件);
1.3.4.测量人员的构成;
1.3.5.指挥部或监理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控制测量
2.1.本工程施工测量首级控制网由指挥部测量组负责布设。由指挥部向监理单位提供成果,进行现场交桩(点),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监理单位在对施工控制网成果进行全面熟悉了解后,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指挥部测量组进行核实修正。
2.2. 各施工单位中标进场后,由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成果及现场交桩(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作为下级控制及施工放样的基准数据。
2.3. 施工单位在接到上述施工测量网成果后,应进行复核、验算。如对该成果有异议,应在接到数据15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单位和指挥部测量组申请复核。
2.4. 首级控制网的复测由指挥部测量组根据需要进行。各施工单位如果需要在其施工区域内增加一、二级控制点时,可向指挥部测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施工单位自行实施。
2.5. 各施工区范围内的二级以下控制点(含主要轴线点、地下工程基本导线点以及相应的高程控制点),由有关施工单位负责布设,并根据需要提交监理、指挥部进行校测、审查。指挥部、监理单位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返回施工单位。
2.6. 在各个施工区内的控制网点的维护,由各施工单位负责。若发现测量标点移动或破坏,应及时向指挥部测量组报告,以共同研究补救措施。若影响施工需要拆除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指挥部测量组批准。无故破坏测量标志者,按《测绘法》进行处理。
3.施工放样
3.1.对于各个工程部位的施工放样,应根据其工程的等级、精度要求,采用相应的放样方法,关键部位的测量放样参数及方法应事先报经监理单位、指挥部测量组审查。
3.2.重要部位的放样点,如基础开挖开口线、竣工部位轮廓点、砼工程基础块(第一层)轮廓点、重要预埋件位置、金属结构安装轴线点、地下工程基本导线点等,施工单位应将其放样成果送交监理单位、指挥部申请检查。监理单位、指挥部在其不影响施工的期限内及时进行复核,并以书面形式返回施工单位。
3.3.指挥部、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测量方案或测量成果进行审查时,除了进行内业复核外,还应采取旁站监理或独立的对照测量等方法进行外业抽查。其抽查范围及数量要能够控制关键,反映全貌。
3.4.为了落实测量人员的责任,在开挖竣工验收单及砼工程仓号验收单上,应有指挥部、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签字,并在上述验收单上附有测量成果。
4.收方测量
4.1.开工前实测的原始地形(断面)线是土石方计量的基准线;根据原始地形线和设计线计算,是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宏观控制的指标,不能作为竣工量和结算量;设计图纸上的设计量仅供计量时参考。
4.2 施工单位在具备施测条件后,必须及时进行本施工区域内的原始地形(或原始断面)的测量,测量成果在开工前10天报监理单位和指挥部,由指挥部或监理单位进行核实确认。
4.3 土石分界线的测量必须经指挥部、设代、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进行。
4.4收方测量的断面桩号,指挥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尽量统一,以便进行核对,断面位置的选择,可根据建构筑物的形状、结构、地形变化确定,或按相等间隔布设,不得故意布设有利于某一方的位置。有些断面位置要与设计断面相对应。
4.5收方断面的间距,根据用途、工程的重要性和地形复杂程度在5m至20m范围内选择,一般不得大于20m。断面点密度应根据地形变化施测,一般在图上为1~3cm施测一点,在陡坡上尽可能加密测点。
4.6.砼工程量以实测的竣工资料和设计的几何体形为基准进行计算,由于基础超欠挖增加或减少的砼工程量,除了应提供实测资料外,还应提供允许超欠挖的文件。
4.7.每月定期的收方测量由施工单位测量人员负责进行,工程量报监理单位审核,指挥部确认。施工单位每月上报工程量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4.7.1实测收方断面图(或收方地形图)。断面图上应有原始线、设计线、上月收方线和本月收方线。
4.7.2方量计算表。
4.8.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量,必须是设计范围内的有效工程量。超出设计范围外的工程量,必须提供设计修改文件或其它有效的变更文件。
4.9.竣工收方测量,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独立施测或100%的外业旁站监理。指挥部测量组进行校核测量。
4.10.工程量的仲裁
当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指挥部测量组的三方测量成果发生差异时,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4.10.1. 评判标准: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的规定,土方量差异不超过7%,石方量不超过5%,混凝土方量不超过3%。在比较差异量时应分段、分部位进行。
4.10.2.当差异量不满足上述评判标准时,由指挥部组织,对各方提供的实测资料进行仔细地核对,找出原因,甚至重新进行外业测量。
4.10.3.当差异满足上述评判标准时,由指挥部主持,在三方协商的基础上,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最终工程量:
4.10.3.1.选择可靠、精确度较好的某方测量成果。
4.10.3.2.取施工单位、指挥部测量组、监理单位三方测量成果的平均值。
4.10.3.3.选择三方中某二方可靠、精确度较好的测量成果的平均值。
在最后工程量被确定后,由指挥部测量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实行会签。
4.11.对于总价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应由指挥部测量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各自提供实测资料的基础上,分别独立或联合审查决定。
5.竣工测量
5.1.竣工测量资料是检验施工质量的重要文件,是进行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为今后建筑物的运行积累的基础资料。竣工测量资料是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没有合格的竣工测量资料,不予验收。
5.2.竣工测量资料(图形、数据)必须是实测的资料,不能套用设计图。竣工图必须反映开挖(或填筑)的主要轮廊或地形的特征点。
5.3.竣工测量资料必须齐全。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指挥部、监理单位上报下列资料:
5.3.1.实测的竣工地形图。(比例尺在1:200∽1:1000范围内变动)
5.3.2.实测的竣工纵、横断面图。(横断面间距5∽20米范围内变动)
5.3.3.工程量决算表。
5.4.竣工测量点、断面点的精度应满足规范中相应比例尺地形图的要求。重要轮廊点及特征点的测量精度,不低于放样点的精度。
5.5.竣工测量资料应进行整饰。地形图按国家测绘局颁布的相应地形(地籍)规范的标准进行整饰。
5.6.竣工测量资料的整理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督促、审核,指挥部终审。
6.其它
6.1.本细则的内容与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内容发生矛盾时,按合同内容执行。
6.2.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3.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指挥部测量组 。
6.4.附件:指挥部测量组与监理单位测量部门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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