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水是生命之源,万物生长都离不开水。水不仅推动了人类的经济发展,同时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物质资源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水资源污染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如何保护水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主要从水资源的概述、水资源匮乏的原因以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对策几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力求尽可能的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水资源。
关键词:水资源 可持续利用 建议对策
水是人类社会发展必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是人类和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当今世界,水资源不足和污染形成的水源危机以成为任何一个国家在政策、经济和技术上所面临的复杂问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我们生存的地球上97.5%的水是海水,既不能直接饮用也不能用于灌溉。余下的2.5%的淡水中,有87%是人类难以利用的两极冰盖、高山冰川和永冻地带的冰雪。人类真正能够利用的是江河湖泊及地下水中的一部分,可见可利用的水资源是多么的匮乏。因此,水资源不仅仅是一个环境和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社会和政治问题。没有足够的可用水,越来越多的人营养不良,寿命缩短或丧失劳动力;工农业的发展受到很大制约。[1]如何合理的利用少之甚少的的淡水资源已成为我们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 我国水资源的特点
(一)水资源总量较丰富,但人均和地均占有量少
我国多年平均年水资源总量为28124亿m3,其中河川径流约占94%,低于巴西、前苏联、加拿大、美国和印度尼西亚,约占全球径流总量的5.8%,居世界第6位。平均径流深为284mm,为世界平均值的90%,居世界第7位。可见,我国的水资源量还是比较丰富的。然而,我国人口众多,按12亿人口计算,平均每人每年占有的河川径流量2260m3,不足世界平均值的1/4,分别是美国人均占有量的1/6,前苏联的1/8,巴西的1/19和加拿大的1/58。我国地域辽阔,平均每公顷耕地的河川径流占有量约28320m3,为世界平均值的80%。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水资源量与需要不适应的矛盾十分突出。
(二)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衡
我国水资源分布十分不均匀。以长江流域为分界线,我国南方地区人口占全国的53.5%,耕地占35.2%,全国淡水资源有80.4%,人均水资源量3480 立方米,而北方地区,人口占全国的44.4%,耕地占全国的59.2%,水资源仅占全国的l4.7%。人均水资源量747 立方米,由此可以看出南方地区是人多、地少、经济发达、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而北方地区人多、地多、经济相对发达、水资源短缺的地区。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不均衡
在南方多水地区,水的利用率较低,如长江只有16%,珠江15%,浙闽地区河流不到4%,西南地区河流不到1%。但在北方少水地区,地表水开发利用程度比较高,如海河流域利用率达到67%,辽河流域达到68%,淮河达到73%,黄河为39%,内陆河的开发利用达32%。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也是北方高于南方,目前海河平原浅层地下水利用率达83%,黄河流域为49%。水资源分布较多的地区开发利用率却低于水资源相对较少的地区,这样的开发利用是及其不均衡的。
二、 水资源匮乏的原因
(一)水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导致了水资源的稀缺
究其本质来说,正是由于水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水资源的及其稀缺。地球上水的总量是一定的,而且饮用淡水的总量就更少了。随着利用率不高以及浪费水资源的情况越来越剧烈,水资源的缺乏问题日益明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再加上存在对水资源的不合理开采和利用,很地区出现不同程度的缺水问题。
(二)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使水资源更为短缺
在自然灾害中,对水资源影响最明显的要数少雨和干旱了,近年来随着气候的变化,偶然性或周期性的降水减少直接导致了干旱,我国大多数地区处于持续干旱的情况,使水资源越来越紧缺,以云南省为例,云南省水资源总量排全国第三、人均占有量是全国平均水平4倍,连续三年的干旱,60年不遇。由于水资源的短缺,很多河塘干涸,水井干枯,造成了600余万人饮水困难,3000万亩农田受灾。不缺水的地方突然遭旱,云南正在遭受史无前例的水荒。不究其造成干旱的原因是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但可以看出干旱造成的水资源短缺的情况是多么的严重。又是由于水资源的短缺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显得日益严重。
(三) 水污染日益严重,可用的水资源少之甚少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水资源的污染情况日益严重,受污染的河流越来越多,威胁着人们饮水和生存环境,日趋加剧的水污染已对人类的生存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成为人类健康、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据世界权威机构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0%是因为饮用了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每年因饮用不卫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万人死亡,因此,水污染被称作"世界头号杀手"。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的水资源污染事件,让人们感到痛心和担忧,2003年3月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的南部海岸已先后4次遭受赤潮袭击。[2]再如2012年的广西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广西龙江河拉浪水电站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据检测龙江河宜州拉浪码头前200米水质重金属超标80倍。时间正值农历龙年春节,龙江河段检测出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使得沿岸及下游居民饮水安全遭到严重威胁。2012年的江苏镇江自来水污染事件,镇江市民发现自来水中带有刺激性异味,后经证实该市水源遭苯酚污染。使市民饮用水严重受到威胁。2011年云南曲靖铬污染事件,由于铬渣的随意乱倒,导致了铬渣污染事件的发生。共造成倾倒地附近农村77头牲畜死亡,叉冲水库(实为小坝塘)4万立方米水体和附近箐沟3000立方米水体受到污染。这一系列的水污染事件在近年来举不胜举,我们的水资源正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水污染导致环境质量降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降低了水环境本身所具有的资源价值;二是降低了环境系统所提供的舒适性服务,同时削弱了环境系统本身的生态服务功能。[3] (四) 人口数量的增加,对水资源的的需求增加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我国淡水资源总量虽然不低,但由于开发利用率不高,使得人均资源量很低。就人口对水资源的影响而言,每增加一个人口,就意味着减少一份资源。虽然中国的人口经过20多年生育率长期持续下降,人口数量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仍有一定的增长惯性,预计2050 年增加到16 亿左右。而水资源究其本质又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但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可以人为的使水资源重复利用,达到水资源人为的再生,若水资源的这种再生速度落后于人口的增长速度,那么将会引起人均水资源量的再次下降。因此,人口数量的增长给水资源带来的沉重负担。
(五)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冲击
水资源和经济的关系是一对矛盾关系,一方面水资源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又会产生一些水资源问题,如水资源的的污染,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合理,造成水资源的无故浪费等等。经济的发展从来都是要以一定的环境牺牲作为代价的,经济的迅猛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工业是经济发展的支撑点,随着工业的发展,对水的消耗量增加,同时有些工厂将其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对水质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如果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又可以兼顾水资源的保护,那么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六)现行法律体系的不完备
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这些法律法规虽然涵盖了水资源保护的大多数内容,但也都还有不够健全和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突出。以上所说的四部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具有同等的效力等级。但是从实践来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应分属不同的效力等级。其次,目前我国对于水资源的保护主要停留在水质保护层面,对水量的保护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也使得在水资源保护上存在一些漏洞和空白。
三、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对策
(一)、制定相应开发利用水的法律法规,规范用水
可持续利用水资源实质也是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水资源的利用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水资源的短缺。对于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法规目前是一个空白,以法规为保障,建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规及其政策体系。依法治水、依法管水,这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目前水管理体制不顺,地表水与地下水,供水与用水、排污与治污等部门和条块分割的“多龙管水”体制已严重制约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导致人为不合理的水事活动,增加地区间的水事纠纷,甚至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加快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规及其政策保障体系迫在眉睫。在水资源危机日益严峻情况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资源立法并加大节水执法力度,运用法制手段严格规范、约束和治理用水行为,引导正确的用水理念,将成为解决水资源问题的必要途径和有效突破。[3]
(二)、建立合理的关于水资源的水权制度
为了更好的保护水资源,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多种“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支配权、经营权、水运权、水电权等等,法国环境法第210.1条规定“水体为全民族的共同财产。”“人人均有权遵照法律、法规及以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水。[3] 目前我国水法只对水体所有制作了规定,对于水权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法律制度很容易形成政府供给资源的制度模式,而忽视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取水权、经营权等等)的价值。而水权也可以理解为公众所享有的清洁水健康生活的权利。是人们说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建立相应的水权制度,不仅可以保障人们的权益,同时也可以保护水资源。
(三)、加强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明确环境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厂污水的排放量日益增多,有些工厂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江河中,造成了大幅度的水质污染,严重威胁到人们用水的安全。相关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在源头上杜绝污染源。此外应当加强立法对水污染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在行政责任方面,水污染事故处罚制度在处罚依据、罚款数额、对环境损害本身重视程度等方面细化,不仅如此,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保护水资源的法律职责。
(四)、法律法规应对一些细节问题具体化
对于一些用水量大的企业,由于其用消耗水量较大,由于目前法律尚未对其用水作出限制,浪费水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用水许可制度的基础上,对其用水量作出相应的限制,这种限制还表现为应当强制其对耗费的水资源进行循环利用。同时也可以通过对这些企业调高水资源的价格,由于水资源价格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成本,那么为了节约成本,这些企业就会缩减用水量,或者重复利用其已经消耗的水资源,这也是节约水资源的一种做法。
(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节水意识
保护水资源重来就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全部公民的共同任务,有关环保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让公民知道保护水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培养公民水资源短缺的忧患意识,这样对于保护水资源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这样也有利于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和监督。(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顾德伟.水为发展服务[N].科学时报.2003-03-25.
[2]黄嵴.赤潮突基北海南岸[H].中蔼环境报,2003一04—25.
[3]北京市城市用水办公室.北京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对策[J].节能与环保
[4]黄锡生 李希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5
[5]王明远.循环经济背景下水资源立法的健全与完善[C].南京: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研究——2008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6]赵国青主编、文伯屏、从选功、金瑞林、蔡守秋《外国环境法选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