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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监理细则之七—安全文明施工

一、总则
在供水工程综合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并在总包人和业主单位统一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程的文明施工,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应贯穿在施工全过程中,文明施工的内容包括重视施工质量和安全、治安保卫、保护环境和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等。
在工程施工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施工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通过技术上、组织上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工程质量保证
保证工程质量是承包人的首要义务和责任,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工程的质量要求详细规定在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内,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还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对工程缺陷进行保修。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三、施工安全
1.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组织落实、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认真整改,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2.日常施工当中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经常性检查:施工设备性能,安全防范设施的经常性检查;
(1)建立有效的台风、强降雨预警系统;
(2)指定安全可靠的土料堆放区域;
(3)严格按规定设置施工作业区和临时施工设施的标志和信号,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作业时间;
(4)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防汛、和抗灾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器材。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做好洪水和气象的预报工作。
(5)严格执行施工作业操作程序、制度,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
3.施工前,根据施工的特点,制定基础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防坍塌措施,发现异常必须立即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4.建立机械设备、机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5.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槽、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有效技术措施。
四、治安保卫
1.单位必须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并报项目监理部;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有关人员应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治安,协调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3. 做好施工产品的保护工作。
五、 环境保护
在工程施工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汕头市建委、汕头市环保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1.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
2.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水;
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当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 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包括民工住地)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6.施工现场内各种料具应按施工平面布置图的指定位置存放,并分规格码放整齐、牢固,砌块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砂、石和其他散料应成堆,界限清楚,不得混乱。
7. 施工现场内的施工垃圾,应及时分捡、有使用价值的应回收、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方针、环境目标和环境指标,配备相应的资源,遵守法规,预防污染,节能减废,力争达到施工与环境的和谐,创建环境保护工作的先进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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