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SL62—9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以及有关工程施工技术和工程验收规程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水工建筑物基岩固结灌浆、帷幕灌浆,水工隧洞灌浆以及主体工程水泥灌浆工程项目。
二、开 工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程 序
2.1 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灌浆工程实施的28天前,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选择与实施灌浆工程项目岩层以及施工条件相似的地区或部位完成灌浆试验。灌浆试验地区或部位,试验大纲均应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2.2 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整理试验成果报告报送监理部审批。
其内容应包括:
(1)作业工序、方法与采用的设备。
(2)材料及品质、浆材的可灌性、浆液配比及开灌水灰比。
(3)根据各类岩性地质构造及渗透性等所确定的随孔深而增加的灌浆压力等有关建议。
2.3 承建单位应在灌浆作业开工的21天前,根据灌浆试验成果和监理部的审批意见与技术规范要求,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编制灌浆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其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灌浆工程部位、施工布置、钻孔分序与编号等)。
(2)灌浆工序、工艺和压力。
(3)灌浆材料及其品质。
(4)施工进度计划。
(5)机械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6)质量控制措施。
(7)灌浆计量设备与灌入量控制方法。
(8)作业原始记录资料收集与整理。
(9)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2.4 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运至施工现场用于灌浆作业的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量观测装置和其他辅助设备,必须经过检查、率定、安装调试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合格,方格使用。
2.5 承建单位应做好各种灌浆材料的检测和浆材配比的试验工作,并于灌浆作业开始前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部批准。
2.6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工程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递交。
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7 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8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三、施 工 过 程 监 理
3.1 承建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按序施放孔位,并在实地注明各孔序号与孔号。
承建单位应凭证开钻,即在钻孔8h前,由承建单位技术员签发“钻孔生产任务通知单”,并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钻孔应按设计序次进行,未经设计修改或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承建单位不得随意改变钻孔序次。
3.2 钻孔作业中,承建单位应对孔斜、孔深及时进行检查。保证钻孔质量,并认真填写钻孔班报。
各孔终孔前4h,承建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终孔检查。检查时必须有钻孔原始记录,对于取芯钻孔(先导孔、检查孔),承建单位还应及时填写“岩心相关表”,并出示保存完整的岩芯。
钻孔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将钻孔冲洗干净,并做好孔口保护直至灌浆完成。
3.3 对于取芯钻孔,承建单位必须将取出的岩芯统一编号、妥善保存,对于软弱与破碎带岩芯,还必须用石蜡封存,待竣工验收时移交给业主。
在取芯钻孔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部提供2份钻孔柱状图,其格式与内容,也可由承建单位提出报监理部确定。
3.4 承建单位必须对基础岩基灌浆安设抬动监测装置,对水工隧洞灌浆安设变形监测装置,并派专人与灌浆作业进行同步观测和做好记录。
3.5 灌浆前,承建单位必须按技术规范要求先做钻孔冲洗及压水试验。
压水试验应包括所有检查孔,其他孔、段由监理工程师指定,各检查孔的压水试验工作要有监理工程师在场时进行。压水时应保持栓塞位置准确,孔口、管道及接头等处不得有任何任何漏水现象,否则应暂停本段压水试验,将设备整修合格后再继续进行。
钻孔冲洗与压水试验过程中,承建单位应认真作好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记录。并在作业结束后,及时向监理部(处)报送作业记录成果。
3.6 承建单位应凭证开灌,即在灌浆前8h由承建单位技术员签发灌浆任务书,并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施工作业人员应根据灌浆任务书进行灌浆作业。
3.7 灌浆段长和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不允许超长、超压或欠压。孔口压力表必须有专人看管并认真填写“灌浆孔口压力记录表”。若检查发现记录压力与实际压力不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应及时检查分析原因,进行调整,并在记录上注明。
对于违章操作或经发现弄虚作假者,监理工程师将作违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孔、段必须重扫重灌。
3.8 各孔段的灌浆必须连续进行。开灌前必须根据压水试验成果备足灌浆材料。若因故中断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如实记录中断灌浆的时间、原因、处理措施、处理效果以及对灌浆质量的影响程度等情况。
3.9 浆液变换和结束标准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
各孔段灌浆结束前,应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每段灌浆结束后,要及时整理灌浆记录成果,并按各孔、段将记录表格分别装订成册。
3.10 灌浆结束后,必须采用“机械压浆封孔法”封孔,并有闭浆措施。封孔作业中,应认真记录封孔情况。凡封孔不密实或发现有涌水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返工扫孔,重灌重封。
3.11 承建单位必须每月对灌浆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包括水泥标号、细度和灌浆中所采用的砂及外加剂,并应及时检验情况提交监理部审核。
3.12 在钻孔与灌浆作业过程中,承建单位必须认真作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资料应真实、齐全、清晰、准确,严禁重抄或擦改,其内容应包括:钻孔、冲洗、压水、灌浆以及必要的取岩芯和观测记录。监理工程师可对原始记录随时进行检查。
3.13 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规定,按报经批准的灌浆工程施工措施计划进行灌浆工程的施工,若有违反现象,监理工程师将发出违规警告通知,情节严重者,将指令其停工整顿或返工处理,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14 灌浆施工中,承建单位可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按合同要求或规范规定的数量布置检查孔(其位置有设计或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指定),对已灌区域分块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方法须报经监理部(处)批准。
承建单位必须向监理部(处)提交灌浆工程原始记录成果一览表、地质柱状图、岩芯相关表等资料,以便于检查孔的布设。
检查孔的施工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在场,按监理部(处)同意的时间进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或推迟施工。
3.15 灌浆工程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钻孔与灌浆工程施工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灌浆成果平面、剖面或展视图。
(2)钻孔孔斜情况及孔斜投影图。
(3)取岩芯钻孔情况的柱状图。
(4)灌浆孔透水率及单位注灰量频率曲线和频率累计曲线图。
(5)帷幕灌浆工程检查孔压水试验成果一览表。
(6)灌浆材料及制浆质量检验成果表。
(7)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统计表。
(8)灌浆工程实施进度。
(9)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记录。
(10)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其处理记录。
(11)工程照片。
(12)其他必须报告情况。
四、施 工 质 量 控 制
4.1 同一地段的基岩灌浆应按先固结后帷幕的顺序进行。
坝基固结灌浆应在趾板或坝基覆盖混凝土浇筑14天后或其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后进行。
趾板或坝基下面的帷幕灌浆应在固结灌浆完成至少7天之后才能进行。
4.2 隧洞回填灌浆应在衬砌混凝土达到70%设计强度后尽早进行。灌浆宜分为两个序次分序加密的原则进行,各次序灌浆的间隙时间不得小于48h。
水工隧洞洞内的固结灌浆应在回填灌浆完成7天后进行。
4.3 帷幕灌浆孔钻孔位偏差不得大于10cm,孔壁应平直完整。当孔深小于或等于60 m时,其孔向偏差不得大于1.5%,孔深大于60 m时,其孔向偏差不得大于2.0%。
施工中应注意进行孔向测量,测斜宜在钻进5~10 m量测一次,发现钻孔偏斜误差超过了误差限值,施工单位应及时予以校正或重新钻孔。
终孔段必须报请监理工程师参加进行测斜与方位角测定,并作好记录。
4.4 钻孔遇有洞穴、塌孔或掉块难以钻进时,可先进行灌浆待凝处理后继续钻进。如发现集中漏水,应查明漏水部位、漏水量和漏水原因,经处理后再行钻进。
4.5 除指定情况外,所有的钻孔完成后,应立即用不大于灌浆压力80%,也不大于1MPa的压力水或风水轮换法进行裂隙冲洗,直到冲洗的回水清净时止。在岩溶、断层、大裂隙等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帷幕灌浆孔(段)是否需要进行裂隙冲洗以及冲洗方法,应通过现场灌浆试验或由设计确定。
4.6 压水试验应分段进行,除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情况外,每段试验段长度不超过5m。压水试验的总压力值一般应采用1MPa。对于基岩帷幕灌浆,当灌浆压力小于1MPa时,宜为0.3MPa时,采用灌浆压力。
4.7 灌浆泵性能应与浆液类型、浓度相适应。容许工作压力应大于最大灌浆压力的1.5倍,并应有足够的排浆量和稳定的工作性能。灌浆管路力求短、直,确保浆液流动畅通,并能承受1.5倍的最大灌浆压力。
4.8 承建单位在现场应有足够数量已校准的流量计、压力计和抬动观测的千分表等测量计,避免灌浆作业因缺乏测量计而受阻。压力计的精度应为±3%,使用压力宜在压力表最大标值的1/4~3/4之间。
4.9灌浆应和采用的灌浆方式、方法、灌浆压力及灌区地质条件相适应。胶塞(球)应具有良好的膨胀性和耐压性能,在最大灌浆压力下能可靠地封闭灌浆孔段,并且易于安装和卸除。
4.10 灌浆工程所采用的水泥品种,一般情况下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大坝水泥,其品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填灌浆所用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325号。
(2)帷幕和固结所用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425号。对于坝基帷幕灌浆,当可灌性较差时,应通过灌浆试验研究采用磨细水泥。
(3)接触灌浆所用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525号。
(4)所有灌浆用水泥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受潮结块或过期的水泥。采用细水泥时,应严格防潮和缩短存放时间。
4.11 水泥灌浆一般使用纯水泥浆液,如需要掺入其他掺合物或外加剂时,必须事先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4.12 对于帷幕灌浆、固结灌浆、接触灌浆,应采用孔内循环式灌浆法,射浆管距孔底不得大于50cm。
4.13 基岩灌浆段宜采用5~6m,特殊情况下可适当调整,但不得超过10 m。
4.14 隧洞顶拱回填灌浆,应采用填压法分区段进行。每区段长度不宜大于50m,区段端部必须封堵严密。施工时应自较低的一端开始,向较高的一端推进。
4.15 灌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通过灌浆试验确定。只要不会引起混凝土或岩体变形超过设计允许值,应尽可能使用较高的灌浆压力。
4.16 帷幕灌浆浆液的浓度应由稀到浓,逐渐变换。
帷幕灌浆浆液变换原则为:
(1)当某一比级浆液的注入量已达300L以上或灌浆时间已达1h而灌浆压力和注入率均无改变或改变不显著时,应改浓一级。
(2)当注入率大于30L/min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越级变浓。
固结灌浆浆液变换可参照上述规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4.17 灌浆过程中,灌浆压力或注入率突然改变较大,或当采用最大浓度浆液灌浆吸浆量很大而不见减少时,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4.18 各类灌浆结束标准
(1)帷幕灌浆采用自上而下分级灌浆法时,在规定压力下,灌浆段的注入率不大于0.4L/min,继续灌浆60 min;或其注入率不大于1 L/min时,继续灌注90 min。采用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时,继续灌浆时间相应地减少为30 min和60min。
(2)固结灌浆在规定压力下,注入率不大于0.4L/min时,继续灌注30 min。
(3)回填灌浆与在规定压力下,灌浆孔停止吸浆,延续灌注5 min。
4.19 灌浆过程中,发现冒浆、漏浆、串浆、涌水等情况,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0 灌浆作业必须连续进行,若因故中断,可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应及早恢复灌浆,否则应立即冲洗钻孔,而后恢复灌浆。若无法冲洗或冲洗无效,则应先进行扫孔,而后恢复灌浆。
(2)恢复灌浆时,应使用开灌比级的水泥浆继续灌注,如注入率与中断前的相近,即可改用中断前比级的水泥继续灌注;如注入率较中断前的减少较多,则浆液应逐渐加浓继续灌注。
(3)恢复灌浆后,如注入率较中断前减少很多,且在短时间内停止吸浆,应采取补救措施处理。
4.21 灌浆段注入量大,灌浆难以结束时,可选用下列措施处理:
(1)低压、浓浆、限流、限量、间歇灌浆。
(2)浆液中掺加适量细砂或速凝剂。
(3)灌注稳定浆液或混合浆液。
该段经处理后仍应扫孔,重新按照技术要求进行灌浆直至结束。
4.22 灌浆过程中如回浆变浓,宜换用相同水灰比的新浆进行灌注。若效果不明显,延续灌注30min后,即可停止灌注。
4.23 帷幕灌浆检查孔应在下述部位布置:
(1)岩石破碎、断层、大孔隙等地质条件复杂的部位。
(2)注入量大的孔段附近。
(3)钻孔偏斜较大、灌浆情况不正常以及经分析资料认为对帷幕灌浆质量有影响的部位。
4.24 帷幕灌浆检查孔压水试验应在该部位灌浆结束14天后,采用自上而下分段卡塞进行压水试验、试验结束后,应按技术要求进行灌浆和封孔。
4.25 固结灌浆质量压水试验检查、岩体波速检查、静弹性摸量检查,应分别在灌浆结束3~7、14、28天后进行。
4.26 灌浆作业结束后应排除孔内积水和污物,视情况采用机械或压力灌浆封孔并抹平。
五、其 他
5.1 每个单元灌浆工程施工结束后,承建单位应依据国家和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并报填《水泥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见表2-2-5)。
5.2 帷幕灌浆记录均需及时报经现场当班监理工程师签字认证,才能作为计量依据。非特殊原因,监理工程师不予补签。
5.3 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单元工程划分和验收要求、原材料品质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按合同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监理文件要求执行。
5.4 支付计量按《土建工程合同支付监理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