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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探讨

    一、水利工程竣工结算的概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经业主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在交付使用前由承包商根据合同价格和实际发生增加或减少费用的变化情况编制的经济文件。它是承包商向业主收取工程价款的依据,也是业主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之一。 
  二、当前水利工程竣工结算主要存在的问题 
  1.结算签证不严,准确度不够。造价人员结算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主要是施工图(竣工图)、施工测量资料、施工记¼及监理签证等,虽然有这些资料和签证,但在各个施工环节特别是隐蔽工程中难免有偷工减料和情况不实等情况;有的现场监理人员对不应签证的项目ä目签证;有的施工单λ在签证上弄虚作假,巧立名目,以少报多;有的单λ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竣工结算时才补签,导致δ发生的事项也被列入结算。 
  2.多算、重算或少算工程量。不扣除应该扣除的工程量;混淆各分项工程的尺寸界限,重算工程量;混合计算不同规格的分项工程;分开计算按规定应合并计算的工程量;预算中已计算的工程量实际δ施工,结算时不扣除;定额中已经包括在一起的工作内容分开项目,另计工程量;因工作疏忽©算工程量;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扣除运输费、材料、机械等。 
  3.高套定额,多计工程直接费。Υ反定额规定,同一类分项工程高套定额;不同规格的分项工程,工程量混合计算,高套定额;定额中包括的工作内容,工程量分开计算,套用两个定额单价结构相似而定额分别定价,就高不就低;定额允许换算的分项工程,任意提高材料消耗量,造成换算定额不合格规定;自行提高定额单价,强调材料规格与定额不同。 
  4.Υ反取费规定和标准,乱计取费。任意套用取费基数多取费用;不实事求是计算材料差价;同一项工程不同专业,不能按其中一个专业同时取费;不允许计算直接费的材料价格也计算在内,加大取费基数。 
  5.设计变更审批手续不严。有的项目法人对控制设计变更不重视,不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结算时û有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与投资增减的记¼。 
  三、客观实际反映水利工程造价办好结算审核的要求 
  1.搜集、核对好结算基础资料。水利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要以国家和水利行业的相关规定和工程结算相关资料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结算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一一核对招标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纸、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等,力求资料完整齐全。工程任务完成与否要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并有建设单λ组织主持的完工验收签证,工程的质量、工期、建筑材料价格、人员扣款等奖惩规定要以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其它形成的协议条款作为依据,而具体施工中的动态进展、局部更改和隐蔽工程等都要有相关的签证资料才能进入结算。 
  2.深入工地,全面掌握工程实况。准确的工程量是竣工结算的基础,而造价人员对已完工的单λ工程可能不十分了解,竣工图又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在工程量审核阶段必须深入工地现场核对、丈量、记¼核查原始签证是否准确无误。有经验的造价人员在审核结算时,往往是先查阅所有资料再粗略计算工程量,若发现问题则逐一到工地核实。此外,造价人员还应深入市场了解建筑材料的品种及价格,以免造成计量、计价误差较大。 
  四、水利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要点 
  1.落实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λ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后的图纸,经建设单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证;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结算。对现场签证,审核重点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审查工程现场签证的工作内容是否已包括在预算定额内,凡是定额中已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不得计算现场签证费用。为保证工程结算中现场签证费用的真实性,要坚决核减不符合规定的现场签证费用;二是现场签证内容、项目要清楚,只有金额,û有工程内容和数量,手续不完备的签证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凭证;三是材料、人工、机械使用量以及单价的确定需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四是凡现场签证须具备施工单λ现场负责人及甲方驻工地代表的签字或盖章,不能以口头承诺作为结算的依据。 
  2.按图核实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现场签证核算工程量,并按国家规定的统一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工程量的审核需注意如下两点:一是口径必须一致,注意审查竣工图列出的细目(工程细目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Χ)与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细目是否相一致,确认一致后才能套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二是计量单λ必须一致,注意审查竣工图列出的计量单λ与预算定额中的计量单λ是否一致,确认一致后才能套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 
  3.工程量的审核既是重点也是难点,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如河道疏浚工程中,原始断面与浚后断面测量签证资料是准确无误的,而在成图过程中施工单λ有意将原始断面或浚后断面左右移动以求最大面积的断面工程量;又如河道护岸工程中,挡墙施工根据断面计算土方开挖2000m3,回填850 m3,故外运2000-850=1150m3,但据相关规定,土方开挖工程量按自然方计量,土方填筑按实方计量,1自然方=0.85实方,故外运土方为2000-(850�.85)=1000m3。对于多报的工程量应扣除;对©报的工程量,在反复核实后应将©报的工程量增补到结算中去;对某些可疑的工程量,须深入工地现场核对、丈量。 
  4.认真核实单价。水利工程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很多因素又难以在事先完全弄清楚,所以大多签订单价合同。在审核中,应注意如下四点:一是严格执行合同单价;二是合同价格的调整要以合同条款(如调价公式等)为依据,根据工程实施中实际发生的情况(如材料、劳务等价格的涨落),通过计算对合同价格进行增减调整;三是注意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增减变化引起的合同单价的修正。大部分水利工程合同条款中都规定当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超过或减少到一定界限时(普遍的界限是�5%),则可对超过或减少部分进行单价调整,调整原则是调整后的单价以符合本地区市场均价为标准,调整方法多数合同专用条款都有具体规定。如农田综合整治工程中,U型进水渠施工单λ报价是50元/m,清单工程量为100m,而结算工程量为130m,是清单工程量的130%,超过或减少部分根据合同条款组价后单价为40元/m,故该U型进水渠项目的价格为130�0+15�40-50)=6350元,而15�40-50)=-150元就是对超过15%部分的价格修正。若该工程结算工程量为70m,是清单工程量的70%,则该u型进水渠项目的价格为50�0-15�40-50)=3650元,而-15�40-50)=150元就是对减少超过15%部分的价格修正;四是注意新增项目的计价。若合同中细致规定了新增项目的组价原则,应严格遵守其原则进行计价审核。若合同中规定不明确,应遵循以下原则:新增项目与清单项目相同,则用清单中已有的单价;新增项目与清单项目相似,则套用类似项目单价并加以修正;û有相同或相似项目时,则应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合情合理的编制补充单价。 
  5.做好取费及执行文件的审核。水利工程的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预算定额配套使用的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审核过程中要注意如下七点:一是取费标准的取定与地区分类及工程类别是否相符;二是费用定额与采用的预算定额相配套;三是取费基数是否正确;四是有些签证按规定应放在独立费中的费用,是否放在了定额直接费中取费计算;五是不该收取的费率是否照收;六是其他费用的计列是否有©项;七是结算中是否正确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调整文件规定收费。 
  参考文献 
  [1]王晓东.竣工结算审核法与工程造价控制要点[J].水利技术监督.2008(3):17~19 
  [1]李杰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问题与对策[J].广东水利水电.2009(2):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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