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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郑西铁路客运专线水土保持的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水土保持造成不良影响,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水土保持主要工作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1.2.3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2.4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2.5 《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1.2.6 其他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1.2.7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
2. 分工与职责
2.1 筹备组
2.1.1 主要负责水土保持的工作协调管理。
2.1.2 对于施工中发生的毁林毁草等重大水土保持事件,负责组织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处理方案,并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
2.1.3 负责对咨询、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工作绩效的考核。
2.2 咨询单位
2.2.1 咨询单位主要负责对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和措施进行审查。
2.2.2 审查施工图设计时,应对水土保持措施、方案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2.2.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2.2.4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发现存在问题分析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组织处理。
2.3 设计单位
2.3.1 设计单位主要对水土保持的设计负责。在设计中要全面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明确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特别是取(弃)土场、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
 2.3.2 设计配合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及时完善处理。
2.4 监理单位
2.4.1 主要负责对施工单位水土保持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2 审批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期间详细的水土保持措施和方案。
2.4.3 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2.4.4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专门列出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内容,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2.4.4.1 本工程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水土保持要求;
2.4.4.2 水土保持监理的工作范围及工作重点;
2.4.4.3 水土保持监理的工作流程;
2.4.4.4 水土保持监理的工作目标、控制要点及监控手段;
2.4.5 在施工图纸现场核对及参加设计交底时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施工图中列入的水土保持工程内容,掌握设计对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及要求。
2.4.6 督促施工单位与当地环保部门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了解当地的水土保持要求和相关标准,取得当地部门的支持。
2.4.7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水土保持组织机构、专职人员、水土保持措施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当符合要求时才能批准工程开工。
2.4.8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2.4.9 施工现场巡视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2.5 施工单位
2.5.1 主要负责具体水土保持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落实。 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期间详细的水土保持措施报监理批准。
2.5.2 在施工图纸现场核对及参加设计交底时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施工图中列入的水土保持工程内容,掌握设计对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及要求。
2.5.3 编制施工期水土流失监测计划,配合地方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施工期的水土流失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
2.5.4 由于施工单位的过失、疏忽,未及时按图纸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水土保措施(永久性或临时性),导致需要另外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 控制要点
3.1 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推荐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设计和施工,应特别注意落实取(弃)土场、施工便道、施工场地等临时场所的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
3.2 路基、站场的土石方工程尽量安排在非雨季施工;开挖或填筑的路基土质边坡应及时采取工程或植物防护措施,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
3.3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一些临时排水设施,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避免排水不畅引起淤积和冲刷。
3.4 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满足暴雨时的洪水流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水漫流造成的水土流失。
3.5 因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冲刷、破坏以及淤积道路、农田造成损失的,其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3.6 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依次连续进行,尽量不留松土面。
3.7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渠等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
3.8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破坏、占压、干扰河道、水道及既有灌溉、排水系统。必须占压的,应首先征求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替代措施。
3.8 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方工程的弃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应根据工程设计选择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集中堆放,统一治理、防护。
3.9 在河床内施工、采取砂砾材料,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在行洪、排涝河流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同时防止对河流状态造成改变,防止弃土、弃碴淤积河床、污染河流水质。
3.10 桥梁基础施工过程中的泥浆、余土及废弃物等,严禁直接排入河中或遗弃于河床,应在工程完工时清除干净,泥浆、余土等可以用作路基填料或集中置于弃土场。
3.11 施工单位确定的取土场应尽量选择荒丘、荒地,避免占用耕地良田,并与地方政府签定正式取土协议。施工单位与地方政府签定的取(购)土协议中,应明确取土后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方及费用来源。
3.12 本工程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区为路基挖方及隧道出碴的弃土(碴)场,各弃土(碴)场应结合地形地貌,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
3.12.1 弃土(碴)场的设置,应符合《铁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3.12.2 弃土(碴)场应统筹安排,尽可能选择荒坡荒地,严禁占用耕地良田、河床河道,严禁破坏森林植被;并应尽量远离河道,以防洪水冲刷;
3.12.3 弃土(碴)堆形成坡面的,应设置挡碴墙,防治堆体受冲蚀、滑塌。挡碴墙应予留一定的超高和泻水孔。弃土(碴)场作业应遵循“先挡后弃”的原则。
3.13 工程施工单位应尽量保护铁路用地范围之外的既有林、草植被。若因修临时工程等原因对其造成了破坏,应在拆除临时工程时负责予以恢复。
4. 主要工作方法和措施
4.1 咨询单位、监理单位设专人负责水土保持方面的管理、协调工作。水土保持管理人员要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了解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对重点工序和重点施工地段,进行检查,理解水土保持工程进展。
4.2 设计文件中的水土保持项目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水土保持工程不达标的不予验收。
4.3 工程数量清单中列有水土保持费,水土保持工程不达标的不予计价支付。
4.4 对水土保持工作不重视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纳入综合考评。
5. 考核
5.1 考核工作由筹备组负责。
5.2考核对象: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5.3考核时间:进行季度考核,年终考核、评比。
5.4 考核结果将纳入筹备组年度的综合评比。
6. 附则
6.1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是各有关工程施工期间在水土保持方面应当注意和必须做到的工作,各单位应认真对待,高度重视。
6.2 本办法由郑西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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