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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摘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工作中应明确工作思路,结合项目工程及河道、流域实际情况,有侧重点的进行分析评价。本着对项目负责,对河道负责,对防洪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工作。 

关键词:建设项目 防洪评价 侧重点 
  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此提出了“防洪评价”的概念,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影响评价逐步受到重视。由于水利部尚未出台统一的编制规定,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2004年8月5日,水利部颁布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发挥了重要的指导性作用,防洪评价报告编制逐步规范。 
  由于编制导则并非面面俱到,各人在对具体条文解读上也有不同理解,具体内容、计算方法、编制深度、计算参数选取等标准不一致,任意性较大,导致防洪评价报告结构上虽然相似,有些却难以达到防洪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审查主要技术性支撑依据的目的。现就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浅析几点认识。 
  1 工作思路要明确 
  在防洪评价工作中,常出现为了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而评价的现象,完全依赖于建设单位的设计方案,对设计方案中不可行、不合理的部分,只在评价报告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不及时反馈给业主单位修改、优化、完善设计方案,该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时当然就就很难通过。作为防洪评价单位,首先应明确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站在公正、公平、合理的立场,科学评价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的影响,杜绝完全依赖建设单位的设计方案作评价。 
  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大部分对水利不是很了解,更多的是考虑项目自身布置的合理与方便,对河道防洪考虑不足,这就需要评价单位及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沟通交流,提出建设项目区域水利规划和工程管理要求,保证项目设计满足水利规划及工程管理要求,避免建设项目设计与水利规划实施及工程管理产生冲突。评价单位也要积极参与到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改进和优化项目工程的布置,使项目的建设对河道防洪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同时要及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汇报项目布置、修改及优化情况,使建设项目获取最优布置。以这样的评价思路来做好评价前期工作,事半功倍。 
  2 工程资料要详实 
  防洪评价所需建设项目的工程资料包括工程规模、防洪标准、总体布置、结构形式及纵横剖面图、施工方案、所处地段的工程地质资料等。工程资料的详实程度关系到防洪评价结论的可靠程度。资料详实一方面是要业主单位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施工方案必须详细及时。防洪评价阶段,大部分业主单位只能提供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方案则要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才能确定,所以评价报告中常出现施工组织设计叙述不清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施工组织设计滞后。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滞后,评价单位要本着对建设项目负责的态度,多与业主单位沟通,要求业主单位尽快组织施工设计,完善施工布置、施工计划,并复核其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另一方面是要对业主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要进行相应的校核,确保基础资料的准确性,以保证评价工作的连续性。如某水厂取水工程从淮沭河东偏泓取水,收到设计资料后,评价单位发现设计方采用的河道大断面资料中淮沭河东大堤堤顶高程比评价单位施测的堤顶高程低了两米多,发现问题后,评价单位首先检查本单位的施测资料有无错误,检查无误后及时与业主单位反映情况,经核查,确实是测绘单位出了错。 
  3 数据采用要规范 
  目前,淮河流域水利部门水情监测、工程调度、水文资料收集高程系统通常采用废黄河零点高程,而工程规划、设计部门一般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报告编制中为统一高程系统需进行高程转换,由于转换系数精确至毫米,转换后的水位数据也就出现了三位小数,参照水位观测规范水位应保留两位小数,因此对于报告中出现三位小数的水位数据这种不规范情况,应将水位数据统一按偏安全考虑进一位保留两位小数的方法进行取舍。 
  4 评价重点要突出 
  防洪综合评价一般从项目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与现有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的适应性、与河道行洪的相互影响、对河道河势流态的影响、对河道岸坡和其他水利工程及设施的影响、对河道防汛抢险的影响、防御洪水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等8个方面进行全面论述分析,但也应突出评价重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包括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拦河、占河建筑物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河道和行洪的影响程度和影响形式也各不相同,因此防洪评价时,应考虑其影响情况不同采取侧重点不同的方式进行防洪评价。 
  对于桥梁类项目工程,评价重点应放在桥墩布置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形成阻水造成壅水、冲刷等不利影响和支墩占用堤身断面可能对堤身渗流稳定产生的影响以及桥梁施工可能对堤防等防洪工程产生影响等方面。桥墩阻水比宜控制在5%以内,超过7%时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大;桥梁支墩应避免布设在堤防的迎水面和堤防设计断面上。如果支墩必须布设在堤身上,则一定要做好防渗措施,同时应做好冲刷计算,确定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范围。 
  对于码头、渡口类项目工程,评价重点应放在泥沙冲淤计算(尤其是项目工程本身原因造成的输沙不平衡导致的冲淤影响)、河道演变分析及对堤防等防洪工程安全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码头工程阻水比宜控制在7%以内,超过10%对河道行洪安全影响较大。码头前沿线与水流方向的夹角应控制在20 °以内,一般以小于10 °为宜。 
  对于取水类项目工程,主要应侧重围绕项目自身安全、与堤防连接关系、对堤防防渗、抗滑稳定影响分析、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以及项目施工期的影响分析等方面。由于取水工程一般涉及与堤防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施工期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大,需制定施工度汛方案或避免在主汛期施工,防洪评价中应对施工期防洪安全进行相应的计算和分析,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以将施工期的防洪影响降到最低。 
  5 结语 
  上述几个问题是在近几年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在以后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工作中应明确工作思路,结合项目工程及河道、流域实际情况,有侧重点的进行分析评价,本着对项目负责,对河道负责,对防洪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工作。 
  参考文献 
  [1] 徐新华,夏云峰.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研究及解读[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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