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1 为了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和“公正、独立、自主”的工作原则,认真管理好业主所委托的全部建设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保证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施工合同的实施,制订本监理实施细则。 1.2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紧密合作,工作开展应符合本细则要求。 1.3 本细则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制订,不应对建设施工合同构成变更,如有冲突,以建设施工合同以及有关规范为准。 1.4 本细则亦不应构成对监理委托合同的变更,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以及职责将不超过监理委托合同中规定的范围,除非另有补充协议加以委托。 1.5 在本细则执行过程中,监理人认为应对细则做必要修改时,应将修改结果提前7天时间书面通知工程各方;如承包人要求修改本细则,则应提前7天将其修改意见提交监理人,征得同意后,由监理人将修改结果书面通知工程各方。 1.6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各方均应接受政府有关质量监督站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