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3.1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2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4.2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水利部及其所属流域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代建机构,下同)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相应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水利部予以协调和指导,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事故现场应当设立由当地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 1.4.4 信息准确、运转高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正常情况下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 协调机制及相关部门职责 水利部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提高应急效率。 2.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见附录2。 2.3 水利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3.1 水利部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工程建设的副部长; 副指挥长:建设与管理司司长(兼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办公厅副主任,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成员:规划计划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的主要负责同志(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未在京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名先后递补)。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拟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和办法; (2)监督、指导和协调流域机构以及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信息上报和发布、善后处置等工作; (3)指导、协调和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4)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情况需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5)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或配合国务院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评估工作; (6)为地方提供事故处理的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2.3.2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其组成如下: 主任:建设与管理司司长; 副主任:人事劳动教育司副司长、建设与管理司副司长(分管水利工程建设); 联络员:建设与管理司有关处室工作人员。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在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的日常事务工作; (2)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传达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协调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汇总事故信息并报告(通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4)负责水利部直管(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管理,下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6)承办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3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技术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个工作组(以下统称为“工作组”),根据需要及时组建并开展工作。 工作组的具体设置,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关专家从水利部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择,特殊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专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商请有关部门推荐。各工作组在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援和技术支撑,开展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专家技术组:根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集和组织安全、施工、监理、设计、科研等相关技术专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评估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消减事故对人员和财产危害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对策,为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 (2)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规则和程序,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收集事故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涉及事故的相关事件,详细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程度,分清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4 流域机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水利部流域机构应当制定流域机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以及职责,可参照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结合流域机构的职责与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需经水利部核准并抄送流域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