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包括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项目申报范围:已纳入县级农村水利综合规划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75kw)、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75kw)、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