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图书说明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4)10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我部会同水 │ │山部共同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进行了修订,完成了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0(水利工程部分)。经水利部审查,现批准实施,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和准则,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必须严格执行。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经我部批准后,均在文本中明确标志,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入 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自2000年10月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水利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和产品质量的提升,应对加入WTO的机遇和挑战,加快水利技术标准体制改革的步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的现状,水利部于2002年成立了修订 工作组,组织47名专家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进行修订、补充,形成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强制性条文是从技术上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中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都将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给予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