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水利、农经、国土、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明渠、地下管灌、喷灌微灌、灌溉泵站以及圩区水闸、堤防、排涝泵站等的维护管理和排灌渠系清淤岁修等。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