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规程适用于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工程。第 1.0.2 条 进行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工作时,除必须按本规程执行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及部标准现行规范的有关要求,并应参照地方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第 1.0.3 条 本规程以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工程中常用的钻探设备为主要适用对象,对操作方法一般只作原则规定,各单位在执行中,可根据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从事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