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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山地质环保新规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新规》概述,适用范围与补偿制度,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责、权、利的规定,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保;规定;措施 
  中国矿业的快速发展,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物质保障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地质环境问题。针对这类问题,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规定》已于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概述 
  中国因采矿活动造成采空塌陷、地下水疏干、地质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已严重危害矿区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全国113108座矿山中,采空区面积约为134.9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26%;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238.3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47%;采矿引发的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累计1236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面临的地质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三方面。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缺乏专门的立法 
  只是散见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之中,缺乏独立、统一和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其加以规范。分散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无法可依。 
  2、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责任制度和专门的立法规范,矿业权人只重视开采资源,普遍缺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意识;矿产资源开发的设计方案中也没有把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作为重要内容;管理机关也没有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作为对矿业权人的重要要求,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压力很大。 
  3、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不足 
  目前企业基本没有专门用于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资金,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的环境成本也未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导致矿山地质环境被破坏后,企业没有专项资金进行治理。 
  二、适用范围与补偿制度 
  1、使用范围:关于范围的界定,是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特殊性以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特定性,经过反复研究,确定其适用范围是: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同时考虑到实践操作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可能会涉及“三废”治理与土地复垦,为避免职能交叉问题,《规定》将“三废”治理与土地复垦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从而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2、补偿制度:《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了“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因此,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制定专门规定,解决现实中日益严峻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三、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责、权、利的规定 
  可以概括为26个字,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具体来说,做好预防,其主要手段就是编制规划。 
  1、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并据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为推动矿业权人增强保护地质环境的意识,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发生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变更的,采矿权人须按照变更后标准缴存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2、开采矿产资源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并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发生转让的,该义务同时转让。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址,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定期上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责、权、利更加明确和统一,更加有利于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全面推进矿山环境保护 
  (1)加强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和合作,共同推进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要把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矿业开发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各级政府资源环境管理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做好综合协调;国土资源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具体工作,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同时,积极推进和组织矿山环境调查、规划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及土地复垦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2)严格执行新规,依法治矿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使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要明确矿山环保的目标,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对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规定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资源破坏浪费的经济政策和措施。 
  (3)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与宣传,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应当广泛深入地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培育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之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与保护其自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性;同时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矿业权人、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共同参与,把这项工作做好。 
  2、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矿山环境遭受破坏 
  矿山环保和恢复治理的好坏,需要有严格的监测、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支持,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手段作为保障。 矿山建设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措施不落实、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3、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山环境保护水平 
  (1)加强培养矿业开发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科技人才 
  加强科学技术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应用,特别是要加强对矿山的综合利用和尾矿、煤矸石、矿渣等开发利用的科研投入和生产开发研究工作。这样既可减少环境地质问题,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又可以避免资源浪费。 
  (2)加强新技术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力度 
  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着重研究矿业开发过程中引起的环境变化及防治技术,矿业“三废”的处理和废弃物回收与综合利用技术,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加工利用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增加科技投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产业化。引进和开发适用于矿区损毁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新技术,进行矿区生态重建科技示范工程研究,加大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力度。 
  五、结束语 
  人类已进入二十一世纪,人口、资源、环境问题将成为世界各国更为关注的焦点。进一步提高了对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执行《规定》。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充分依靠科技进步,走科学化管理和治理之路,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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