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园林绿化工程主材是有生命的植物,因此,与其他硬质材料相比,产生索赔的成因有其独特性。本文通过阐述绿化工程施工索赔事件的成因与特点,提出改善目前索赔难现状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绿化工程 施工索赔 改善措施
园林绿化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比,有自己显著的特点。首先,园林绿化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有生命的植物,因此,它对施工的季节、气候等外界条件要求更高。其次,园林绿化植物种类繁多,不同的植物之间的生物学特性各异,导致它对种植、养护的条件要求千差万别。再次,绿化工程养护时间长,养护条件要求高,只有严格按照每种植物的生物学特性进行精心养护,才能保证植物的成活率和景观效果。最后,园林工程大多为建筑工程或市政建设工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施工条件受前期工程制约。鉴于以上特点,在园林绿化工程的中,往往隐含着很多的索赔机会。
一、 园林绿化工程索赔事件的成因
1、外部环境影响大,影响因素多
与建筑工程所采用的“硬质材料”不同,园林绿化种植工程是以有生命的绿色植物—— “活”的客体为对象的工程。因此,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对园林绿化苗木带来毁灭性的影响。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绿化工程破坏严重。如在广州地区,每年都会遭受多场台风影响,台风过后,经常会看到乔灌木倒伏一地,残枝断树满地都是,对工程质量、成本和工期造成巨大影响。而对于其他一些外部环境影响,如暴雨、冻害、酷暑灼伤等,由于从发生这些事件到植物死亡(或导致形态不佳影响景观效果),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更增加了索赔的难度。
(2)种植土壤太差,影响苗木的生长。由于绿化种植工程是建设工程的最后一步,前期的土建、市政或其他工程产生的废弃物(如建筑垃圾)和废水,会严重影响土壤质量,而土壤是苗木的营养成分来源,土壤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苗木的成长甚至是存活,为了达到良好的景观效果,提高苗木的成活率,承包商得采取客土或其他办法来改良土壤性状,这无疑中给承包商增加了成本,从而引发索赔。但是,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此却不一定认可,而导致索赔争议。
2、苗木质量评判标准不一致导致争议大
由于绿化工程主要材料是花卉苗木,是活体,它不可能像工厂化生产的其他材料那样,可以按照模型定做,每一株植物都有自己独特的形态外观,在施工中为了保证成活、保证形态还得给它修剪整形,因此,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常就会产生争议。如大叶紫薇,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胸径7~8cm,冠幅2.0~2.5m,形态优美”,承包商按照这样的标准号苗、采购、种植后,业主却提出修剪过多,或叶片摘的过多,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而要求更换或降级使用的,而施工方认为,内行人都清楚,大叶紫薇是阔叶植物,移植时如果不经过修剪摘叶难以保证其成活,并且,大叶紫薇的萌芽力极强,修剪几个月后即可长出较大的冠幅,能满足验收标准。还有“形态优美”的标准,审美观不同、种植场合不同等都可能会导致结论不同。类似的由于园林植物的多样性、形态多样性而导致参建各方站在不同立场、见解不同引发的索赔屡见不鲜。
3、受毗邻工程影响大,设计变更多
由于绿化工程一般处于建设工程的最后阶段,在施工时受制于前期工程,如果前期工程拖延工期,交不出场地,势必会影响绿化工程的施工,导致工期延误或业主压缩工期,增加了绿化企业的施工管理成本。而为了赶工期,或领导的审美观不同,要求更换树种、改变种植面积,变换植物配置等等,导致绿化工程设计变更的异常普遍。
二 园林绿化工程中索赔的现状
园林绿化工程索赔的成因很多,但是,绿化工程索赔成功的案例却并不普遍。
1、索赔制度不够完善,合同管理不规范
我国对于索赔尚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许多承包人对合同管理又不够重视,导致索赔困难。如前所述,遇到台风损坏工程时,FIDIC合同条件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规定,这种损坏,是属于发包人应当承担风险的“不可抗力”,除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承包人本单位人员伤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外,其余所有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均由发包人承担。但是,业主往往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有意将此风险转移给承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忽视相关条款,将会至自己于被动地位,得不到相应索赔。
2、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商 普遍存在“人情扭结”现象
许多承包商认为索赔意味着争议的仲裁、诉讼或双方激烈的对抗,因此对索赔存在羞怯或惧怕心理,担心索赔会损害自己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害怕引起争端,害怕索赔后业主找茬不按时支付工程款。
另外,由于很多园林绿化工程属于是“小”“散”工程,许多承包商会抱有“前期亏本,后期赚钱”的心态,发生索赔事件后不索赔“收买”业主,以期获得后续的工程,。
3、索赔经验及索赔证据管理不足
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合同相当熟悉,对索赔的程序丝毫不能马虎。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件或者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对索赔的时限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时限,损失方就会丧失索赔机会,所以,损失方应该熟悉相应条款,在发生索赔事件后,一定要及时递交索赔意向申请,及时、全面收集真实证据,否则,缺乏有力证据也会导致索赔失败。
4、索赔专门人员缺乏
索赔是一个技术活也是一个艺术活,既要求索赔人员对施工现场情况深入了解,也要求索赔人员对合同条款、法律法规、设计文件相当熟悉,才能及时发现索赔机会,收集索赔证据,除此之外,还要求索赔人员具备良好的谈判能力,注重谈判技巧,机动灵活。但是,实际工程中,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常常不关注合同,不注重相应法律,而合同管理人员常不在现场,对现场情况不熟悉,不能及时跟进索赔事项,导致索赔失败。
5、监理、建设单位对索赔的不认同
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思想的影响,且工程绿化工程都是“买方市场”,建设单位常常仗着自己主动、有利的地位,把索赔事件看成对方的过失,或为压缩成本,本能地产生抵触情绪;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认为收人钱财,替人“分忧”,尽量减少索赔是理所当然的。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监理和建设单位往往会想尽办法能推就推,不能推就拖。
三 改善绿化工程索赔难的措施
为改善绿化工程索赔难的问题,应从以下各方面着手。
1、建立健全索赔制度,制定工程索赔的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完善的索赔制度,在法律体系中没有得到确认,加上受计划经济体制思想的影响,使得工程领域的索赔并没有从体制上得到规范。因此,建立健全索赔制度,制定工程索赔的标准体系有利于从本质上解决工程索赔纠纷,也有助于承包人走出人情扭结怪圈。
2、加强合同管理,积累索赔经验
进行合同管理,应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在合同签订前,企业应派合同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研究施工合同,特别是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应深入分析、研究,对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再与对方进行谈判。如而业主在合同中要求施工企业对台风造成的损失全面负责,施工企业就要斟酌其风险了。其次,在合同履行阶段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能熟练运用合同条款促成索赔。最后,积累索赔经验,在园林绿化施工工程中,有成功的索赔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许多索赔事件只有当事人清楚,特别是园林绿化施工工程,由于目标特殊,各个企业更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的工程索赔事件提供参考,提高索赔的成功率。实践表明:施工经验丰富、合同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索赔成功率也越大。
3、培养企业合同管理专业人才
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关键在于人,参与索赔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既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又要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能够全面掌握施工的各个环节,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财会贸易、公共关系等多方面的知识。目前我国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和合同管理人员往往是脱节的,企业在对现有施工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培训的同时,进行法律法规、合同管理培训。培养管理人员的索赔敏感度,在发生索赔事件后,能敏锐觉察,收集证据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程序做好索赔,
4、增强共识,注重谈判技巧
由于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后才能实现,因此,工程建设三方都应认识到,认真做好工程索赔工作,是市场经济合作的一部分,是保证工程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利益的重要手段。只有三方对索赔产生共识,才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才能使绿化施工工程顺利进行下去。
施工方在进行索赔时,也要注重谈判技巧,发生索赔事件时应及时解决,能够单项索赔的就别综合索赔,因为综合索赔涉及到许多干扰事件,金额往往较大,索赔成功率较低。谈判时也要注意取舍,不要钻牛角尖,因小失大。
四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也在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索赔是发、承包方间风险的合理分担,它在保证园林景观效果,施工进度和投资效益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做好索赔管理工作,不仅仅为承包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提高承包人的合同管理水平,也是发包人积极发挥能动作用,做好预防工作,积极转移、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的必要举措。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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