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层高 stor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 empty space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 corridor galle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 eaves galle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 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 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 bridge 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 勒脚 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围护结构 envelop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 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 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 阳台 balcony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 眺望间 view room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 雨篷 canopy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 半地下室 semi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 永久性顶盖 permanent cap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 飘窗 bay window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 骑楼 overhang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 过街楼 arcade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总 说 明 一、2008年《湖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装饰装修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计量标准。 二、本定额是编制装饰装修工程单位估价表、招标工程标底、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装饰装修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 四、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有关地区标准和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进行编制的。 六、本定额人工消耗量参考了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定额。人工按普工、技工、高级技工划分。 七、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打包为零星材料费。 4.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材料,未列出定额消耗量,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工具用具使用费内考虑。 八、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 2.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的小型机械,未列入定额,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考虑。 九、本定额的木材分类如下: 一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三夹板、五夹板。 二类:白松(方杉、冷杉)、杉木、扬木、柳木、椴木、枫木、九层~十一层夹板、木芯板。 三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榉木、柚木、樟木、密度板、十二层以上夹板。 四类: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 十、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如定额中以饰面夹板、实木(以锯材取定)、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桦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者橡木、枫木的项目,如实际使用的材质与取定的不符时,可以换算,但其消耗量不变。 十一、地面防水、墙面防水按《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相应子目执行。 十二、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三、本定额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XX本身;“XX以外”或“XX以上”者,则不包括XX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