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一、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 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1- 95)基础上,参考有关兄弟省(市)近年来颁发的地区消耗量定额,结合我省设计、施工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 本定额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配套定额,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拆除后的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及拆除工程。 三、 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而编制的。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用的社会平均标准。 四、 本定额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工程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五、 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 本定额在章节工作内容中,已列出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内。 七、 本定额主要内容分为三部份,第一部份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第二部份为措施项目、其他措施项目,间接费、利润、税金,第三部份为附录。本定额的章、节划分依据《规范》项目设置,定额表格的表现形式为直接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项组成。 八、本定额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 、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人工工日单价按我省2003年建筑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考虑了2004年度的调整指数取定,除土石方工程按22元/工日外,其余均按26元∕工日,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 2 、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本定额中未注明单价,数量带有括弧的材料为未计价材,直接工程费中的材料费内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括弧内所列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招标投标及施工合同中按约定的价格计算。本定额列出的材料(包括半成品)价格是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存放地)后的出库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或原价)、市内运杂费、途耗、采购、保管费等。 3 、本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综合取定的,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幅度差。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的规定,在大量收集、统计、分析施工企业常用施工机械的价格及费用基础上,并参考有关信息资料综合编制的。 九、本定额除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定额中已注明其适用檐口高度外,其他分部分项工程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 20米以内编制。檐口高度超过20米时,另按本定额附录中的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费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本定额中注有“ ** 以内、以下”者,包括 ** 本身;凡注明“ ** 以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一、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各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按照本定额的编制原则、方法补充颁布,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