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细则所称施工,是指上述项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等建筑活动(包括土建、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其安装)。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水利工程,按照水利工程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法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此阶段时,则在初步设计阶段)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