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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商品房及地下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编制依据
1.1.1 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
1.1.2 建筑装饰设计图纸
1.1.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1.4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1.1.5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1.6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
1.1.7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DGJ32/J16-2005;
1.1.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1.1.9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
1.1.10 《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1.1.1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JGJ134-2001;
1.1.12 《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
1.2 装饰工程最终产品的质量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1.3 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为合格,施工中应根据要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为质量目标实现的保证。
1.4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责的原则。以项目经理为首,建立与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包括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5 全体监理工作人员应依据本细则,“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1.6 国家规范若有修改、补充或设计变更后,有新的施工内容或工艺,本细则随之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施工前检查和要求
2.1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2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提前二周向监理机构提交经公司审批,并有总工程师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机构应在开工前审核并签署监理意见。
2.3 监理机构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的施工人员名单进行检查确认,内容为:
2.3.1 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上岗证。
2.3.2 专职质检员、测量员、施工员、安全员上岗证。
2.3.3 特殊工种上岗证:电焊工、电工、吊机操作工和机械操作工等人员上岗证、均需附身份证复印件。
2.3.4 须设专职安全员一名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员一名,佩戴袖章。
2.4 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检查、确认满足开工条件所需的工程原材料、构配件的数量及质量。
2.5 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的检查确认,按施工组织设计所提供的设备一览表及到现场时间进行。
2.6 根据施工方法、检验方法的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须提交下列施工报表:
2.6.1 工序检验和隐蔽工程验收报表包括:建筑材料报验表、设计变更报审表、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单、进场设备报验单、工序质量报验单、隐蔽工程验收单等。
2.6.2 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等的数量、规格、进场时间,拟使用部位及时期和使用情况的报表。
2.6.3 进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名称、型号、主要性能参数、操作使用要求。
2.6.4 信息管理表,包括签证单、工作联系单、技术校定单等一系列信息管理用表。
2.6.5 监理要督促施工单位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资料管理工作,资料应全面、正确、及时。

三、监理程序及技术交底
3.1 技术交底的目的是为了使参与施工工作的技术人员和施工操作作工人清楚施工任务的特点,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做到心中有数、有计划、有组织地完成施工任务,必须在工程正式施工以前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3.2 技术交底工作应分级进行,监理督促并检查此项工作。
3.3 关键性的施工技术要专题讨论,避免盲目施工。
3.4 对工程中的主要部位、薄弱环节和易产生质量通病的施工工艺,施工单位应设置质量预测控点,采取预控措施,并报监理审批。
3.5 有关施工工艺、方法的交底工作可在现场进行,并请监理工程师旁听。
3.6 监理机构在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程序和技术要求的交底工作,明确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之间监理与被监理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四、检查验收程序和要求
4.1 施工单位自检:包括施工班组自检、互检(下道工序检查上道工序)、专职质检员检验(分包单位先检验、总包单位后检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须经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4.1.1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好质量验收签证并签字后,一般提前24小时报监理工程师验收;自检不合格,自行整改或返工。
4.1.2 特殊工序或特殊情况下,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提前4―6小时报监理工程师验收。
4.2 监理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报来的质量验收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一般情况下应尽快进行验收,最迟不超过24小时。
4.2.1 经监理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监理应在验收单上写明整改要求,并留下验收单存档,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认真整改或返工。
4.2.2 整改或返工后,再进行自检程序,自检合格后,按验收程序报监理工程师复验。
4.2.3 如复验仍未通过,施工单位应查明原因,进行内部整顿和调整,一般在24小时内,由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向监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并落实具体措施。
4.2.4 施工单位未自检或自检无质检员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监理工程师可拒绝验收。关于质量验收的其他规定,按施工合同条件执行。
4.3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以口头和书面方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同时做好监理日志的记录。
4.3.1 对于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没有及时纠正,验收时必须返工重来。
4.3.2 施工单位应加强成品保护的检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签发质量控制监理行文的内容和要求
5.1 监理行文是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及时签发,并办理签收发手续。
5.2 监理行文若要求收文方书面答复,行文一式三份,一般情况下交给收文方二份,并要求收文方在行文上直接答复后返回一份,自留一份;重要问题可要求收文方另外回文。
5.3 质量控制的监理行文包括:
5.3.1 监理工作联系单:用于监理与甲、乙双方的工作联系、询问和信息沟通。
5.3.2 质量监控表:监理巡视和检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5.3.3 监理备忘录:对工程的有关问题表明监理的立场与态度。
5.3.4 监理通知单:对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和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执行,并在一定时间内要求施工单位书面报告执行情况与处理结果。
5.3.5 停工通知单:总监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征得建设单位代表同意后,有权签发停工令。
5.3.5.1 严重违反施工规范、标准及规程的野蛮施工;
5.3.5.2 未按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要求进行施工;
5.3.5.3 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设备等;
5.3.5.4 重要部位、关键工序未采取预控措施,或施工方案不可行时擅自盲目施工;
5.3.6 复工通知单: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进行企业整顿,并必须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复工必须由总监签发“复工令”后方可复工,否则视为无效。
5.3.7 停、复工令的签发均需书面抄报建设单位。

六、材料抽样及检验的要求和程序
6.1 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和产品进场时,必须同时向监理提交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检测报告单进行核查。进口材料必须提供商检部门的检验报告。
6.1.1 材料和产品进场后及材料加工过程中抽样,必须由业主、施工、监理三方代表(或施工、监理二方)共同分期、分批、分规格进行抽样,送具有出具试验报告资质证书的法定测试单位进行试验。
6.1.2 试验报告应及时送监理核查,经试验合格的材料和产品及加工件才能使用到工程中去;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用于工程,并不得存放在现场,必须在监理通知的期限内撤离现场。
6.1.3 单方抽检无效;非法定测试单位的试验结果无效。
6.1.4 监理对质量保证资料有怀疑或怀疑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有问题时,监理亦可随机抽检,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
6.1.5 施工单位应在使用材料前的一定期限内向监理机构报送有关材料试验检测报告。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意见,并提出施工单位提供检测报告无效。
6.2 建筑材料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申报表,定期或不定期地报监理机构。
6.2.1 合格证报表的格式由监理提出要求,施工单位准备,每次提交一式三份,完成所有签证手续后,报监理一份,其余二份留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保存,并按分项工程分类整理存档,作为基础资料和工程竣工时的验收依据,供以后评定质量等级时参考。
6.2.2 监理在收到“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申报后,3日内完成必要的检查核验手续,并签署监理审核意见。

七、顶棚装饰工程
7.1 适用范围
7.1.1 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中的抹灰类顶棚、活动或吊顶顶棚、龙骨隐蔽式吊顶顶棚、金属板饰面吊顶顶棚。
7.2 一般规定
7.2.1 吊顶所用的材料质量及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7.2.2 吊顶工程安装前有关各项应符合下例要求
7.2.2.1 按设计要求设计置预埋件及安装吊杆。
7.2.2.2 吊顶内通风、水电管道及上人吊顶内的人行安装通道应完装完毕,消防管道安装好并试压合格。
7.2.2.3 吊顶内的灯槽、斜撑、剪刀撑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布置。重型灯具、电扇及管道应直接在结构层设置吊钩,不得与吊顶龙骨连接。
7.2.2.4 罩面板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7.2.2.5 轻钢龙骨吊顶的框架布置一定要按照罩面板的模数筑成方框吊平。
7.2.2.6 安装龙骨用的紧固件及螺钉、钉子等宜采用镀锌制品,预埋件应做防腐处理。
7.2.2.7 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罩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现场配制胶粘剂应试验确定。
7.2.2.8 骨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无松动现象。
7.2.2.9 罩面板与龙骨的连接应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等现象。
7.2.2.10 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搁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角现象。
7.3 抹灰类顶棚
7.3.1 工艺流程
7.3.1.1 基层处理→做灰饼→冲筋→抹底层灰→抹中层灰→抹面层灰
7.3.2 质量控制
7.3.2.1 检查准备工作,监理首先要检查好施工准备工作,特别对光滑有油污的基体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处理好;抹灰厚度及其标高水平线是否已弹好。
7.3.2.2 检查原材料。注意石灰膏是否已熟化,一般从淋灰算起不得少天30天。
7.3.2.3 检查配合比。底层灰、中层灰、面层灰配合比不同,是否按不同配合比配制,配合时是否计量,拌和是否均匀。
7.3.2.4 旁站观察。操作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分遍成活,抹灰应遍数越多越好,每遍厚度越薄越好,一般控制在5-8mm厚度为合适,以粉抹平整为准。抹灰前应对基层洒水湿润,最后一遍应压光,阴阳角应用角模拉顺直,注意抹灰层有无裂缝空鼓爆灰脱层现象。

八、墙、柱面装饰工程
8.1 适用范围
8.1.1 本监理细则适用于本工程的墙、柱面装饰包括:铝合金饰面板、木质饰面板、大理石饰面板、花岗岩饰面板。
8.2 一般规定
8.2.1 墙、柱饰面材料的种类较多,监理必须在熟悉图纸的基础上对装饰材料的性能有所了解,并对其材质的优劣进行鉴别。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所用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并经业主认可后方能使用。
8.2.2 饰面材料的样品与大批进货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监理应协助业主把好大批进货的质量抽查关,对不合格品,坚决不能在工程中使用。
8.2.3 在施工前,监理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墙、柱装饰工程的施工方案,并严格审查,作好预控工作。
8.2.4 因墙、柱面装饰工程工艺水平较高,因此监理除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外,对施工工长、技术工人的水平、上岗证也应审查把关。
8.3 铝合金饰面板
8.3.1 工艺流程
8.3.1.1 放线→固定骨架连接件→ 骨架安装→铝合金面板安装→收口处理
8.3.2 质量控制
8.3.2.1 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施方方案,监理应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基底的要求、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脚手架的搭设、分块弹线等都应仔细审阅。
8.3.2.2 检查固定骨架连接件的牢固性,不论用何种型式的连接件都应做抗拔试验和防锈处理。
8.3.2.3 检查固定连接件的安装位置是否准确。
8.3.2.4 检查骨架安装的可靠性。骨架安装的精度直接影响面板的安装,因此必须在结构基体上作出垂直控制线、标高水平控制线、骨架表面平整度控制点等标志。并用经纬仪进行控制校准。同时所有骨架及其连接件要做防锈处理。对于焊接骨架在焊完后还应做一遍防锈处理。
8.3.2.5 检查面板安装。不同面板有不同的安装方式,面板安装除应牢固平直外,还应注意收口处理如转角、压顶、边缘、墙根部等部位是否牢固、平顺、密封。
8.4 木质饰面板
8.4.1 工艺流程
8.4.1.1 弹线→防潮层安装→木龙骨安装→基层板安装→饰面板安装
8.4.2 质量控制
8.4.2.1 施工单位应提交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核。
8.4.2.2 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8.4.2.3 木质墙面在施工前应进行了防潮处理。防潮层的做法一般是在基层龙骨与实体墙之间铺一层油毡,也可刷二道防水柏油。
8.4.2.4 木龙骨应进行防火处理,可用防火漆将木楞内外和两侧涂涮二遍,晾干后再拼装。
8.4.2.5 木龙骨的拼装时应按墙面大小,制成木龙骨架,整片或分片拼装。全墙面饰面的应根据房间四角和上下龙骨先找平、找直,按面板分块大小由上到下做好标筋,然后在空档内根据设计要求钉横竖龙骨。可采用25*30、30*30截面的龙骨,如果墙体较高,面积较大也可采用30*40、40*50截面的龙骨。龙骨间距: 横龙骨为400~ 500mm,竖龙骨为500~ 600mm,如果设计有明确规定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8.4.2.6 安装木龙骨前应检查基层墙面的平整度、垂直度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如有误差,可在实体墙与木龙骨架间垫衬方木来调整平整度、垂直度。同时要检查骨架与实体墙是否有间隙,如有间隙也应用木块垫实。没有木砖的墙面可用电钻打孔钉木橛,孔深应在40~ 60mm之间。木龙骨钉完后要进一步检查平整度、垂直度和阴阳角方正。调整龙骨的木垫块应与木龙骨用钉子钉牢。龙骨必须与每一块木砖钉牢,在每块木砖上用两枚钉子上下斜角错开与龙骨固定。
8.4.2.7 面板的材质、厚度、色泽、木纹是否符合要求及面板背面应涂涮三遍防火漆。
8.4.2.8 在钉面板前应调整好板缝,如用铁钉钉入,则必须对钉头进行处理,或将钉头砸扁,或用尖头冲子将钉头冲入木板内1mm。
8.5 木窗帘盒
8.5.1 工艺流程
8.5.1.1 预埋件埋设→安装木龙骨架→窗帘轨及窗帘盒
8.5.2 质量控制
8.6.2.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提交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查。
8.6.2.2 所有木材、窗帘轨道等五金及机具均已准备就绪
8.6.2.3 按规范、设计要求对木材进行了干燥、防腐、防虫处理。监理人员应按规范、标准、合同要求对所用的材料进行检查验收。
8.6.2.4 检查预埋木砖、铁件是否符合要求。
8.6.2.5 监理人员应对窗帘盒的标高进行检查,当有吊顶采用暗窗帘盒时,吊顶施工应与窗帘盒安装同时进行。
8.6.2.6 检查其作业环境是否具备,施工工艺是否合理。
8.6.2.7 木窗帘盒制作完成后应立即刷一遍干性底油,防止受潮变形,发霉。
8.6.2.8 对于、木门窗套、木窗台板、木线条也应按有关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查。
8.6 石材饰面板
8.6.1 工艺流程〔干挂法〕
8.6.2.1 分块弹线→埋设膨胀螺栓→饰面板安装→板缝处理
8.6.2 质量控制
8.6.2.1 施工前应要求施工单提交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核。
8.6.2.2 应先进行抄平吊直,使板材与结构面的缝隙不小于20mm。根据设计排列,在结构面弹出每块板材安装分格线。
8.6.2.3 根据安装节点,在分格线内定出每个膨胀螺栓的位置,然后根据螺栓规格尺寸,用冲击钻按位钻孔,钻孔时如碰到钢筋须移位重钻。孔钻好后在钻孔内安放膨胀螺栓,螺栓管壁应与孔洞配合紧密,膨胀螺栓应选用镀锌件,外露部份先刷防锈漆,再用1: 3水泥砂浆在四周堵严,防止锈蚀,膨胀螺栓直径不得小于8mm。
8.6.2.4 安装饰面板: 安装前先对板材上下面各钻两个孔〔面板尺寸较大时应适当增加钻孔数量〕,两端孔位各距板端1/4边长,并处于板厚中间,孔深20mm,孔径按设计销钉的直径而定。第一皮板下侧不打孔,而打在垂直侧面中间。安装时先按线就位,找平找直,在板孔内注入素水泥浆或粘结胶,然后安放侧面和上面下锈钢连接件,在孔位插入销钉,固定板材。每一皮板材安装后,用1: 2.5水泥砂浆进行灌浆。第二皮板材安装时,只需在板孔内先注入素水泥浆或粘结胶,把板材下端的孔套入第一皮板材上端连接件销钉内,然后找平吊直,安装上部连接器与固定销钉,依此由下向上安装。板缝应根据设计而定。第一皮板和最后一皮板及压顶,采用湿法工艺灌浆安装。
8.6.2.5 板材在安装完后板缝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6.2.6 施工单位对已完的墙面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九、地面装饰工程
9.1 适用范围
9.1.1 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中的花岗岩地面、木地板地面、地砖地面、地毯地面、橡胶地板地面。
9.2 一般规定
9.2.1 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成后进行,并应做好建筑地面工程的基层处理工作。在铺设活动地板、木地板、拼花地板、橡胶地板和地毯面层时,应待室内抹灰工程或暖气、消防喷淋、试压工程等可能造成建筑地面潮湿的施工工序完成后进行。并应在铺设上述面层之前使房间干燥。
9.2.2 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装饰材料的规格、品种、技术等级、光泽度、物理及化学指标、外观等质量,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材料进场后应检查其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如果对于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保证资料有疑义应根据有关规定现场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中心检测。
9.2.3 由于材料不同,施工工序及施工方法也各有不同,因此在施工前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方可正式施工,监理人员要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检查验收。
9.2.4 具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在进行地面施工前,应先对防水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地面施工。
9.2.5 在地面施工前,对不同房间、不同材料地面的交界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有详细描述,监理检查认可后方可实施。
9.2.6 各楼层的楼面标高,施工前应统一弹线;有找坡要求的地面,监理人员应对其找坡情况进行检查。
9.3 地砖地面
9.3.1 工艺流程
9.3.1.1 基层清理→贴灰饼→标筋→铺结合层砂浆〔底层〕→弹线→铺砖→压平擦缝→养护。
9.3.2 质量控制
9.3.2.1 面砖铺设前,应按板块材料的规格,根据设计要求的图案、花纹、颜色和铺设方式等,先在基层上进行弹线分格,铺设时按弹线分格挂线控制周边的顺直。
9.3.2.2 面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接缝均匀严密。
9.3.2.3 铺设时应找平、挂线、作标筋,操作人员站在垫板上铺贴,以避免把已铺贴好的面砖碰松动而影响粘结性能。
9.3.2.4 加强成品保护,不得在已经铺贴好的面砖上搅拌砂浆或堆放物品。
9.3.2.5 面砖在靠墙处应贴到边,不准以抹砂浆来代替板块。
9.4 花岗岩地面
9.4.1 工艺流程
9.4.1.1  基层清理→弹线→试排→试拼→扫浆→铺水泥砂浆结合层→铺板→刮浆→擦缝→养护
9.4.2 质量控制
9.4.2.1 花岗岩进场前必须进行放射性检测,合格后方可运进施工现场。
9.4.2.2 检查由50cm标高控制线至地面高度是否符合要求,在装有地漏的房间施工时,应先找好泛水及标高。
9.4.2.3 检查楼、地面预埋铁件的位置、标高以及立管、洞口四周是否封堵严密,如果未封堵好,则应用细石砼灌严。
9.4.2.4 检查基层表面的浮浆、油污、灰尘、泥土及其它的建筑垃圾是否清理干净。对于过于光滑的表面还应凿毛,并用清水将表面冲洗干净。
9.4.2.5 花岗岩表面清洁,图案清晰,光亮光滑,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板块无裂纹、缺楞掉角等缺陷。
9.4.2.6 对于有坡度的地面应检查坡度及坡向。
9.4.2.7 镶边用料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边角整齐、光滑。
9.5 固定式地毯面层
9.5.1 工艺流程
9.5.1.1 清理基层→裁割地毯→钉卡条和压条→接缝缝合→铺设地毯→修整、清洁
9.5.2 质量控制
9.5.2.1 基层应具有一定的强度,表面应平整,无凹坑、麻面、裂缝,要清洁干燥,若有油污须用丙酮或松节油擦净。木地板上铺设地毯,应清除钉头和其它突出物,以免损坏地毯。
9.5.2.2 根据房间尺寸和形状,用裁边机从长卷上裁下地毯,每段地毯的长度应比房间长度长20mm,宽度应以裁去地毯边缘后的尺寸计算,弹线裁掉边缘部分。
9.5.2.3 采用卡条固定地毯时,应沿房间四周靠墙脚10~ 20mm处将卡条固定于基层上;门槛处,为不使地毯被踢起和损伤边缘,应用铝合金压条等固定。铺设地毯后,将短边打下,紧压住地毯面层。卡条和压条可用水泥钉、木螺钉固定在下一层上。
9.5.2.4 对于不同材质的地毯应按不同的方法接缝。
9.5.2.5 地毯铺设后应平整、清洁,多余部分应裁除。
9.6 不固定式地毯面层
9.6.1 工艺流程
9.6.1.1 清理基层→裁割地毯→接缝缝合→铺贴地毯→清洁
9.6.2 质量控制
9.6.2.1 对于不同材质的地面交接处应选用合适的收口条收口。同一标高的地面宜采用铜条或不锈钢条衔接收口。不同标高时应用L形铝合金收口条收口。
9.6.2.2 小方块地毯,铺设前应在地面弹出方格线,从房间中央开始铺设,块与块之间相互挤紧服贴,不应卷起。
9.7 防静电地板
9.7.1 工艺流程
9.7.1.1 基层处理→弹线定位→固定支架→调整支座顶面高度→安装支承龙骨→校正平整度→安放面板→调整板块缝隙。
9.7.2 质量控制
9.7.2.1 基层处理应满足一定强度和平整度。
9.7.2.2 弹线必须准确,四边非标准尺寸的板块应做好处理方案。
9.7.2.3 固定支架必须牢固,应校正其水平高度。
9.7.2.4 安装支撑龙骨,除按产品说明书安装外,特别注意墙边,墙角非板块模数尺寸的按装处理。
9.8 木地板
9.8.1 工艺流程
9.8.1.1 基层清理→弹线、抄平→基层打孔、设置预埋件→安装木搁栅、撑木〔弹线、钉毛地板→ 找平、刨平〕 →弹线、铺钉硬木面板→找平、刨平或磨平→弹线、钉踢脚板→刨光或磨光→油漆→打蜡保护
9.8.2 质量控制
9.8.2.1 监理必须熟悉木地板的种类、材质及安装要求,并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
9.8.2.2 木地板面层材料及块材需采用具有商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其技术等级及质量要求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实木地板产品》的规定。
9.8.2.3 木搁栅及垫木等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做防腐处理。
9.8.2.4 木搁栅表面应平直,用2m直尺检查时,其允许偏差为3mm。
9.8.2.5 木板面层与木搁栅之间应用比板厚长2-2.5的钉子与木搁栅钉牢,钉子应先将钉头砸扁然后从侧面斜向钉入板中,钉头不应外露出。木板面层与墙之间应留出10---20mm的缝隙,并用木踢脚线封盖。


十、隔断工程
10.1 适用范围
10.1.1 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中的轻钢龙骨隔断、玻璃护栏、玻璃隔断
10.2 一般规定
10.2.1 本工程中所用材料在运输及安装时,不得扔摔、碰撞。龙骨堆置应垫实放平。罩面板在运输及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边角、表面,堆置应防止变形受潮。
10.2.2 在隔断工程安装前有关各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0.2.2.1 隔断内的照明电器等底座应装牢固,其表面应与罩面板底面齐平。
10.2.2.2 隔断的下端如用木踢脚板覆盖,罩面板应离地20~ 30mm;用大理石、花岗岩、面砖踢脚板时,罩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接缝严密。
10.2.2.3 轻钢龙骨隔断的框架布置,应按照罩面板的模数筑成方框。
10.2.3 安装龙骨用的紧固件及螺钉、钉子等宜用镀锌制品,预埋件应做防腐处理。
10.2.4 骨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无松动现象。
10.2.5 对于有隔音要求的房间,龙骨空腔内应按有关要求填充吸音材料。
10.2.6 玻璃的运输和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6.1 玻璃搬运装卸和存放时,均应直立紧靠放置,按标志方向箱盖朝上,并用软物衬垫。运输中,还应用木条或绳索与车帮固定牢靠,防止摇动碰撞破损。大面积厚玻璃必须使用专用铁架车运输。
10.2.6.2 开箱分块搬运玻璃时,对长边大于1.5m或短边大于1m的玻璃,宜用夹板、架子及软物衬垫固定,直立抬运,防止晃动破裂。大规格厚玻璃搬动应用三爪吸盘,二组以上人员小心搬运。
10.2.6.3 玻璃宜放在防雨、防潮的仓库内,玻璃木箱底应垫高100mm左右,厚玻璃放置在木方上,防止吸潮。
10.2.7 严禁焊接火花溅到玻璃上,当进行焊接、切割等可能损伤玻璃的工作时,应采取遮挡措施予以保护。
10.2.8 玻璃安装后,应对玻璃与框扇进行清洁工作。落地大玻璃宜用白水涂刷明显标志,防止碰撞。严禁用酸性洗涤剂或含研磨粉的去污粉清洗热反射玻璃的镀膜面层。
10.2.9 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10.2.10 各种玻璃应厚薄均匀,光滑平整,不得有气泡、水纹和裂痕。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粗细均匀,无伤痕、无漏磨透明处;压花玻璃的压面花面花纹图案应清晰、匀细、齐整。
10.2.11 铝合金门窗的橡胶镶嵌条、定位垫块、密封膏等的品种、规格、断面、颜色、物理及化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 轻钢龙骨隔断
10.3.1 工艺流程
10.3.1.1 墙体放线→墙基施工→安装沿地龙骨→安装沿顶龙骨→安装竖向龙骨→安装横撑龙骨→安装通贯龙骨→安装洞口加固龙骨→ 安装纸面石膏板
10.3.2 质量控制  
10.3.2.1 施工前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查。
10.3.2.2 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10.3.2.3 沿地、沿顶龙骨与地、顶面接触处,要铺填橡胶条或沥青泡沫塑料条,再按规定间距用射钉〔或用电钻打眼塞膨胀螺栓〕将沿地、沿顶龙骨固定于地面和顶面。
10.3.2.4 沿弹线位置固定龙骨,龙骨边线应与弹线重合,龙骨端部固定牢固。边框龙骨与基体之间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密封条。
10.3.2.5 射钉按中距0.6~ 1.0m的间距布置,水平方向不大于0.8m,垂直方向不大于1.0m。射钉射入基体的最佳深度: 砼为22~ 23mm,砖墙为30~ 50mm。
10.3.2.6 将预先裁好长度的竖向龙骨推向横向沿顶、沿地龙骨之内。翼缘朝向板方向。现场切割时只能从上端切断,竖向龙骨接长可用U型龙骨套在C型龙骨的接缝处,用拉铆钉或自攻螺丝固定。
10.3.2.7 隔断龙骨间距应根据罩面板的规格确定,以使罩面板的接缝落在龙骨上。
10.3.2.8 隔断龙骨安装后,应校正水平及垂直度,水平隔断表面允许偏差为2mm,垂直隔断表面允许偏差为3mm。
10.3.2.9 门窗或特殊结构。节点的龙骨应按设计要适当增设。
10.3.2.10 安装石膏板前,应对预埋管道和有关器件采取加固措施。石膏板宜竖向铺设,隔断端部板应在墙、柱基层表面留3mm深槽口,并先在槽口内注嵌膏层,装板时挤紧。石膏板隔断的阴角应用腻子嵌缝,贴上接缝带,阳角应做护角。
10.3.2.11 石膏板安装可使用镀锌的自攻螺丝与U型中、小龙骨固定,螺钉与板边距离不小15mm,板四周钉距150~ 200mm,钉头嵌入石膏板内0.5~ 1mm,钉帽应刷防锈漆涂料,并用石膏腻子抹平,用与石膏板颜色相同的色浆修补。
10.3.2.12 纸面石膏板安装时,长边〔包封边〕应沿纵向次龙骨铺设,并用自攻螺丝固定,钉距150~ 170mm,钉与板边距以10~ 15mm为宜,钉头略埋入板面,并注意不使纸面受损,钉眼用石膏腻子抹平。对于双层石膏板安装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龙骨上接缝。
10.3.2.13 螺钉的规格为5*25或5*35十字沉头的自攻螺钉。石膏板之间留8~ 10mm安装缝,等石膏板全部固定好后,用塑料或铝压缝条将缝隙压严,也可以用色浆刷严,做到既坚固又美观。
10.4 玻璃护栏、玻璃隔断
10.4.1 工艺流程
10.4.1.1 放线→固定地、墙、顶龙骨构件→玻璃安装→固定打胶→玻璃门安装
10.4.2 质量控制
10.4.2.1 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提交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核,对于不完善的地方应提出意见和建议。
10.4.2.2 检查弹线位置是否准确。
10.4.2.3 安装磨砂玻璃和压花玻璃时,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向室内,压花玻璃的花纹宜向室外,如果设计另有要求则按设计要求处理。
10.4.2.4 安装大面积10~ 18mm厚玻璃时,需用多个吸盘,吸力大于玻璃重量,多人扶持谨慎操作,应用橡胶垫和钢压条螺钉镶嵌固定。为增强抗风强度,在两块玻璃拼缝处用侧向竖加劲玻璃肋处理,大玻璃之间缝隙为8~ 10mm,用高强度玻璃胶填缝粘接。
10.4.2.5 安装玻璃隔断,隔断上框的顶面应留有适量缝隙,以防结构变形损坏玻璃。
10.4.2.6 大块玻璃安装完后,应在玻璃表面粘贴彩色醒目标志,以免撞坏。
10.4.2.7 安装好的玻璃应平整、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
10.4.2.8 密封膏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贴牢固,接缝平齐。
10.4.2.9 竣工后,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油灰、浆水、密封膏和涂料等污渍。


十一、油漆涂料工程
11.1 适用范围
11.1.1 本细则适用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水性涂料、乳液型涂料、美术涂料
11.2 一般规定
11.2.1 涂料工程的等级和产品的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
11.2.2 油漆工程应在室内抹灰和装饰完成后,并且基体的质量经检验合格后进行。
11.2.3 油漆材料应配套使用,即腻子、底漆、面漆、稀释剂等材料的性质必须相容。
11.2.4 油漆的工作粘度或稠度必须加以控制,使其在涂饰时不流坠、不显刷纹。涂饰过程中不得任意稀释。所有油漆在涂饰前和涂饰中应搅拌均匀。
11.2.5 涂饰油漆涂料时,后一遍油漆涂料必须在前一遍油漆涂料干燥后涂饰,每一遍应均匀,各层粘结牢固。
11.2.6 涂饰机具使用完后应及时清洗或浸泡在相应的溶剂中。
11.2.7 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环境温度下施工。
11.2.8 建筑物中的细木制品、金属构件和制品,如为工厂制作组装,其涂料宜在生产制作阶段施涂,最后一遍涂料宜在安装后施涂,如在现场制作组装,组装前应先施涂一遍底漆,安装后再施面漆。
11.2.9 本工程中所用的涂料和半成品应有品名、种类、颜色、制作时间、贮存有效期、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11.2.10 清漆开桶时应清洁透明,颜色较浅,稠度适当,无结皮、变稠、浑浊、沉淀等现象。
11.2.11 色漆开桶时表面稍有薄层油料或稀释剂,经搅拌后应能充分均匀,颜色一致、无结皮、变稠、沉淀、结块和变色等现象。
11.2.12 涂料工程中腻子的塑性和易涂性应满足施工要求,干燥后应坚固,不得粉化、起皮裂纹,并按基层、底涂层和面涂层的性能配套使用。


十二、附  则
12.1 本细则为本项目监理部进行质量控制的实施细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进一步完善,施工单位应遵照执行,共同把好质量关。
12.2 工程中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等需专门编制详细质量控制细则的,将根据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另行编制。
12.3 细则的编制以合格为验收标准,以优良为监理要求,监理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的规定控制质量。
12.4 细则中用词,很严格采用正面词“必须”,反面词“严禁”;严格采用正面词“应”,反面词“不得”或“不应”;允许稍有选择,正面词“宜”或“可”,反面词“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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