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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排污费在建设工程计价中的指导意见

湛建造函[2009]037号
 
各有关单位:
  近来,我市在工程预结算中对工程排污费的计取存在不一致现象,为了统一预结算中工程排污费的计价方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明确工程排污费的事项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施工现场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和超标噪声等污染物,则应缴纳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是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有关环保部门根据规定确定实际数额并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二、工程排污费在建设工程预结算中计价
 (一)执行2006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编制预算时其工程排污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0.33%计取。编制预算时建筑用水的材料价格应按不含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价格。
 (二)执行2003、2006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结算时其工程排污费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有关环保部门出具的施工现场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缴费凭证原件(包括水费单中的污水排污费)所示金额计算,但工程排污费的结算总额,不得超过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0.33%。
 (三)对已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工程排污费一律不作调整。
  三、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望各单位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站反映。
 
 
                湛江市建设造价管理站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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