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文号 唐建价字(2006)36号
唐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唐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发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管理、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造价办公室,各造价咨询企业:
为了加强全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全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 149 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 <99>225 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规范和调整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及投标报价的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企业应使用经市造价站监印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企业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四、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 80% 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造价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且载入“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并由市造价站、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协会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行业自律公约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服务标准》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基数 |
(‰) |
|||||
≤ 100 万元 |
≤ 500 万元 |
≤ 1000 万元 |
≤ 5000 万元 |
≤ 1 亿元 |
>1 亿元 |
|||
1 |
编制预算、竣工结算、标底 |
工程造价 |
6.0 |
5.5 |
4.0 |
3.0 |
2.5 |
2.0 |
2 |
编制工程量清单 |
工程造价 |
4.7 |
4.0 |
3.7 |
3.0 |
2.6 |
2.0 |
3 |
审核概算 |
送审工程造价 |
2.5 |
2 |
1.8 |
1.5 |
1.0 |
0.8 |
4 |
审核预算、标底、竣工结算 |
审减额( % ) |
10 |
8 |
6 |
5 |
3 |
2.5 |
送审工程造价 |
3.6 |
3.4 |
3.0 |
2.8 |
2.6 |
2.4 |
||
5 |
复审概算、预算、标底、竣工结算 |
审减额( % ) |
20 |
|||||
采用第 4 项第 2 种方式时,可按审减额另加收 3-5% |
||||||||
6 |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
投资额 |
10 |
8 |
6.0 |
5.6 |
5.1 |
4.0 |
7 |
工程造价争议鉴定 |
鉴定标的( % ) |
2-3 |
说明:( 1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 2 )编制工程量清单含最高限价时,其收费系数
乘 1.8-2.0 ;( 3 )审核收费不得低于按送审工程造价收费的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