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首页
  2. 造价论文
  3. 内容

08新清单知识点讲解

08新清单知识点讲解

08清单适用范围

1、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清单术语

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3 、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6 、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10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11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1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13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14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1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18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19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1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2 、合同价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3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量清单的组成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         措施项目清单

?         其他项目清单

?         规范项目清单

?         税金项目清单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一)、组成: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1、项目编码

    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项目名称

   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项目特征

   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计量单位

   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5、工程量

   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二)、补充清单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二、措施项目清单

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三、 其他项目清单

(一)、组成

1、 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二)、补充

       出现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四、规费项目清单

(一)、组成

 1 、工程排污费;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2 、工程定额测定费;注:河南省现已取消该项费用(豫建标2009[26]号文)。

 3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注:河南省没有明确各项费率,在综合解释中会明确说明)

4 、住房公积金;注:费率20.66%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注:费率:7.29

(二)、出现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五、税金项目清单

(一)、组成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二)、出现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一般规定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2、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6、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7、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工程施工阶段

前期: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约定

中期:工程量的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

后期:竣工结算的办理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一、招标控制价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二)、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  其它的相关资料。

(三)、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四)、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五)、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二、投 标 价

(一)、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二)、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三)、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它的相关资料。

(四)、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五)、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六)、其它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七)、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三、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八)、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九)、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四、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一)、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中抵扣。

(二)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三)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五、索赔与现场签证

(一)、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三)、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四)、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六、工程价款调整

(一)、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七、竣 工 结 算

(一)、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  本规范;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投标文件;

 8  招标文件;

 9  其他依据。(P18)

八、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一)、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相关文章

回到顶部
请复制以下网址分享
08新清单知识点讲解
http://m.civilcn.com/zaojia/zjlw/13209751721573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