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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清单规范》下的合同类型的选择和价款约定

7.1新《清单规范》下的合同类型的选择

新《规范》对合同类型的规定4.4.3款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若不采用单价合同,失去了实行工程量清单的真正意义。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等,主要采用的就是固定单价合同。
7.2新《清单规范》下的合同类型的选择

(1)新《清单规范》下的实行单价合同的进一步理解:此处的单价合同就是固定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

(2)新《清单规范》下能否实行总价合同?新《规范》并不排除“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来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有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此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赋予合同约束力(可调),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7.3新《清单规范》对总价合同的的选影响

实例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甲方提供了工程量清单,但是清单中的量有误,比实际的少,这样的情况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另外,如果清单中有漏项,而施工中必须做的,这种情况又由谁来承担?

7.3新《清单规范》对总价合同的的选影响

实例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装饰工程中某些材料未设计和甲方都未明确标准,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报价较低,实施过程中甲方提出了具体标准和要求,造成了材料费超出报价,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解决依据:08《清单规范》中3.1.2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4.1.3规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解决结论:对于这个案例,虽然签的总价合同,但是因为用了清单计价模式,如果是招标人原因清单编制中导致的量有误或漏项等原因,应该由招标人承担责任。而不应该由投标方承担。

总结总结:固定总价不变有2个前提要同时具备:
(1)实际施工图与招标时的施工图一致,无设计变更发生
(2)实际施工内容和招标清单内容一致。

如缺一就够不成固定总价合同,按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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