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首页
  2. 造价论文
  3. 内容

关于无效标和废标

无效标和废标

无效标: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单位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法人委托书)。

以上两条在一些地方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中也作为为废标条款。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4、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经理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废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07.05七部委令第12号发布)》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脱标:《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参考评标细则(试行)》(陕建招发(2004)8号)中规定:“招标人如设置标底,标底的编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标底一般只起控制上限的作用,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标底时,视为脱标,不再参与评标。”,其作用与招标控制价类似。这个词一般不怎么用,本质就是废标。在《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示范评标办法》(2007年)中“脱标”一词已不在出现。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这一领域,无效标和废标在很多地方并没有明确的区分,个人以为,如果一定要区分无效标和废标,可以以是否进入初步评审为界线进行划分,未进入初步评审就被拒绝的投标书为无效标,进入初步评审以后,在评标过程中被拒绝的投标书为废标。但是在《政府采购法》中对废标的定义与《招投标法》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废标,不是对某一投标人的投标不合格而作无效标处理,而是针对整个招标活动的,废止的是正在进行的投标活动。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中的废标与招投标领域里常说的流标(这一名词在这两部法规中均未出现,只是在招投标实际工作中人们的一种习惯叫法)是一个意思。

以上内容的错误和不足指出还请老师和同学们指正。欢迎大家讨论。
 

相关文章

回到顶部
请复制以下网址分享
关于无效标和废标
http://m.civilcn.com/zaojia/zjlw/13510463051670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