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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宣贯教材—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组成。

【送审稿】工程量清单计价,其项目工程造价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五部分组成。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

本条与“03规范”相比,规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见图1)。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003]206号)的规定,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图2)。

从图1、图2可以看出,二者包含内容并无实质差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003]206号)主要表述的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要求的是建筑安装工程在工程交易和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组价要求,包括索赔等,内容更全面、更具体。二者在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角度上存在差异,应用时应引起注意。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送审稿】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并符合本规范2.0.×条综合单价的组成。

【条文说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法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其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2.0.4条的规定。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式。

本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法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本条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定义的综合单价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规定的综合单价存在差异,差异之处在于前者不包规费和税金,后者包括。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表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送审稿】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施工设计计算的数量,仅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的数量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条文说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它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要点说明】

本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文。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此条同时与本规范第3.1.2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送审稿】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精确计量、适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

【条文说明】本规范3.3.2款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与之相对应,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按项计价,但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不同计价方式及包含内容。

本条对“03规范”第4.0.5条仅规定措施项目“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作了修改,将措施项目划分为可以计算工程量的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本规范定义的综合单价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特点定义的,未包括规费和税金。因此,不论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还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均未包括规费和税金。同理,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计价的措施项目价格也未包括规费和税金,除此以外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应的措施项目价格中。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送审稿】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

【条文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修订“03规范”时,根据以上规定,考虑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要求越来越高,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的规定,安全费用标准不予竞争。因此,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中措施费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08规范”将其定义为“安全文明施工费”。

4.1.6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送审稿】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或有关规定,确定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等内容。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内容的依据。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要求。

“03规范”第4.0.6条:“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确定。

2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

3 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填写。”

本条对“03规范”的上述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因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计算其他项目费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因此,本条分别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特点,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原则,详见“08规范”第4.2.6、4.3.6、4.8.6条。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价格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送审稿】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人确认价格后,可由承包人采购。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与承包人和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单价和专业工程金额与实际确认的差额在竣工结算中调整。

【条文说明】本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的规定设置。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
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专业工程,需要约定定价的程序和方法,并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

【要点说明】

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中暂估价的计价原则。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实践中,如何进行共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的认识。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尽管这种做法很受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欢迎,且也不是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却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首先,采购合同应当由总承包人签订。其原因: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是总承包人二是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dg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相关的程序,具体约定庆体现下列原则:一是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二是建设项目招标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其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三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27号令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对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专业工程,需要约定定价的程序和方法,并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

需要指出的是,达到现行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依法共同招标,其范围还包括延续到专业分包合同中的重要材料设备。

上述共同招标的操作原则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

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浓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纳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设备,需要约定定价的程序,需要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送审稿】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在工程计价时应按有关规定。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

本条为新增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它们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是其费用内容和计取标准都不是发、承包人能自主确定的,更不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

1. 市场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票缴纳排污费。

2. 养老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为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 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加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3. 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这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 医疗保险费。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二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5.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给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6.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7. 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由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可见,规费和税金是由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因此,本条规定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国家财富的迅速增长,党和政府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提供人民社会保障人为重要的政策。新疆、宁夏等地早就实现了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发布实施,一些城市对农民工也开办了综合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社会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劳动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劳动监察的加强,都对建筑施工成本支出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08规范”定义规费不得竞争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送审稿】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工程价款调整的因素及调整方法,禁止采用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会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并且风险始终是与损失相联系的。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本身又具有单件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其造成损失的。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要点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在“03规范”的实施过程中,对有关风险的认识和实践,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回顾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历史,在“03规范”实施以前,甚至已经开始工程招标投标时期,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施工中的风险基本上一直由发包人承担。材料、燃料涨价了,可以按实调整。即使是招标工程,其实竣工结算价与中标价也相差甚远。但在“03规范”实施后,由于计价方式的改变,使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发生了巨变。原本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眼间变成了由承包人承担,建筑市场一时出现了许多的不适应。因此,此次“03规范”修改,要求对风险进行定义并规范管理的要求呼声甚高。该条文正是在吸取了一些省、市的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可以说,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以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三大特性。工程风险是指一项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调试以及移交运行等项目周期全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本条所指的风险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及施工中所面临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

工程施工招标发包是工程建设交易方式之一,一个成熟的建设市场应是一个体现交易公平性的市场。在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中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是实现建设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拲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其具体体现则是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办公室和明确,而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本规范在本条的和文说明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善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上承包人全部承担。

本条在条文说明中明确说明,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这在第2.0.4、4.2.4、4.3.4条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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