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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宣贯教材—工程价款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送审稿】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合同价款应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规定进行调整。

【条文说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宣贯教材】 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与有的合同范本仅规定法律、法规变化相比,增加了规章和政策这一词汇,这是与我国的国情联系的。因为按照规定,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以内,通常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费率,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工程造价,当然也应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按:按国际惯例,法律的变化是合同价格调整的要素,换句话说,法律的变化是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本条规定是合理的。但本条规定对属于“法律的变化”的界定是很宽的,这应该认为是长期工程造价管理的实务习惯使然。不过,比如工资单价的调整就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调整,宣贯教材的举例有些牵强了。呵呵...】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上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本条款是与本规范第4.3.4条相呼应的。这一规定是显而易见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招标时,某现浇混凝土构件特征项目中描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或施工图纸本就标注为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的混凝土,其价格是不一样的。

【按:当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变更项目涉及项目当然需要按合同约定原则重新论价,此与本条规定无明显不投合之处。但本条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的值得商榷的问题:在无变更的情况下,不论是说图纸与清单不符,还是说清单与图纸不符,这不符顺序倒不是大事,大事在于:按照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应严格坚持图纸优先于清单,规范为何要一味强调“清单的准确性由招标人承担责任”而调整清单项目单价,为何要坚持“投标人不负有核查清单的义务”而调整清单项目单价?投标人在投标时发现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不提出答疑或纠正要求,而行使不平衡报价,到施工过程中“发现”而调整单价,吃亏的是谁?要求招标人提供尽可能准确的清单,不可以有招标人蒙受如此下场的规定!】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送审稿】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偏差和漏项,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工程量应按本规范4.1.×、4.5.×条的规定计算。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需要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本条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这一原则是以标价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的。
1.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2.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标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在标准合同中有合同约定的。】

【按:“因分部分项工程漏项”这一条件,只适合重新计量合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送审稿】由4.7.×条所述变化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实际采取的措施项目确定措施项目金额。
经发包人批准的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即: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按:本人认为,该条处理办法的前提应当是“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结果不是看施工方案的变化,而是看措施项目的变化,同时还要排除投标人自己增报的措施项目。还有一个要仔细考虑的是:不论合同类型,只要承包范围未变,即使清单有漏项,是不是会却是引起施工方案变化?本条的规定大有可讨论之处!】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送审稿】发生本规范4.7.×条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0%或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0%或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外,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01%,其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条文说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其他内容同条文说明。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送审稿】施工期内,由于价格波动影响,按合同约定需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新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
施工期内,当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发生变化,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和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费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该调整。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
2 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幅度时,应当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应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定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规定了以下两种方式: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Δ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各可调因子、定值、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时,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后语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格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本条的条文说明实质上与“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规定一致。即: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调整工程价款。
(2)材料价格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幅度时应当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工程价款的,如果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格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期规定进行调整。
上述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的第1种方法适用于使用材料品种较少时,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第2种方法适用于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送审稿】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宣贯教材】同条文说明。

【按:本条应如此叙述比较好:“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送审稿】发生本规范4.7.×—4.7.×条的调整因素确定后,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受益方未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后的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调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的合同约定时间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当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并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当合同未作约定或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未作规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由受益方向对方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受益方在14天内未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
2 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如在14天内未作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具体内容同条文说明。

【按:本条的“受益方先动”的设计/规定,给合同编写人提出了一个课题:合同条款能与这规范保持一致?呵呵,好玩!】

 

4.7.9 经发、承包人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送审稿】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后的支付原则。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即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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