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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施工中工程变更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一般只有常说的设计变更,而很少有工程变更的提法。而在我们实际的建筑活动,主要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更多的是工程项目的变更,以及由这些变更生发的问题。因此,我们不能再按设计变更的概念来理解施工合同范本中工程变更的内涵,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对此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按:变更有3个层次的内容:合同变更>工程变更>设计变更。】

从字面上看,工程变更很好理解,就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但从施工过程的实际情况分析,远不是那么简单的,往往因为各种情况纠集在一起而复杂得很。笔者从多年的项目部工作经验教训中得出一个认识:要高度重视施工中工程变更的管理。这在当前经济大环境严峻,工程项目减少,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中小建筑施工企业生存举步维艰的状况下,对能承揽到项目的施工企业,应该当作重中之重的工作。

有人做过并不完全准确或不太精当的归纳、分析,认为工程变更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位置、尺寸的改变;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之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按:这是“甩项”的严格约定。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约定:
29.1[设计变更的内容]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按:严格地说,这不是针对工程量清单误差的,应理解成“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因此,在使用总价包干合同时,本项文字应当修改!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按:一般而言的“新增工程”,包括“附加工程”和“额外工程”。这2者的本质其实是不一样的。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应该承认,上述这几种原因,大致是成立的。但我们要抓住的是其中“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这一点。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而言,“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可能会给我们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项目部的相关管理人员一定要高度注意,一旦出现这类变更情况,应该积极应对,主动向甲方或其监理人员提出,遵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适当变更相应的价格。可采用协商单价和价格。

协商单价和价格是基于合同中没有或者有但不合适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方法。而由于设计变更使得某些已经在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内容被取消,也可以运用这个方法。这是因为,这种变更会使得我们在施工组织和展开过程中,对被取消的那部分工程内容所进行的直接和间接的投入、附着在那部分内容上的利益受到损害。以笔者服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某工程为例,在施工中期,设计院根据甲方的要求,要将部分裙楼房间由小开间改为大开间,取消了原设计中的部分圈梁、隔断墙、现浇混凝土立柱和楼板等。我们项目部据实呈报了在这些被取消了的工程内容上,我们已经投入了的人力、物力和相应的资金。并且,我们还向甲方指出,确定施工合同后,我们是从整个工程来安排组织施工的,现在其中被取消部分的价格,应该给予适当补偿。这样的协商、要求,有理有利,合情合理。甲方是接受的。

【按:在长期预算实务中,取消某分项工程,既核减其直接工程费,也核减按直接工程费为取费基础的取费。这是取费法的必然思维逻辑。周文中的适当补偿,需要通过协商解决。其实,当建立了费用分摊思维之后,事情就好办了:(1)对于该分项工程的全部费用,只核减其中的直接工程费,而分摊的管理费和利润应当保留。换句话说:先按实施该分项工程考虑计算全部费用,然后再扣减其中的直接工程费。(2)对于有关准备工作发生的费用,协商补偿或索赔。】

我们还应该注意,这种变更中的有些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定的合同价格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我们应该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让甲方认定。如果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当然,如果工程量清单中可以提供相应的价格参考,就采取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或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毕竟,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和价格由承包商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业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所接受,从合同意义上讲也是比较公平的。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不希望工程开展后总是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工程变更。这里也希望建设单位,如果需要变更工程的内容,请将工程变更应尽量提前。事实证明,变更发生得越早则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如果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须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如果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所以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尽可能把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工程变更,要先算帐后变更。甲方乙方共同把关,建好工程,做好项目,取得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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