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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的风险分析与管理探讨

摘要:本文分别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的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关键词:工程施工 招投标阶段 风险分析 风险管理 
    1 建设工程招投风险分析与管理 
    建设工程风险主要来源于设计技术风险、施工技术风险、自然及环境风险、政治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人员风险、材料设备风险、组织协调风险等,这些风险只能依靠项目管理人员分析预测。 
    1.1 设计技术风险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实施的龙头,没有一个完善的设计,无从谈及招标及合同。设计变更是造成工程索赔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工程招标之前应尽量完善设计工作。只有避免在设计方案不确定时招标,才能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设计方案是否确定应做为是否开展招标工作的先决条件。 
    1.2 施工技术风险 
    在设计方案确定的情况下应研究施工方案,因为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证没有变更和索赔。每一个施工方案,无论它是传统的还是新创的,都有自身独特的优点和局限。业主必须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考虑和评估,当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时,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会大大增加,所以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合的施工方案。 
    1.3 自然及环境风险 
    自然及环境风险包括洪水、地震、火灾、台风、雷电等是不可抗拒自然力,另外不明的水文气象条件,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恶劣的气候、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等都是潜在的风险因素。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时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对不可抗力的级别加以界定,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充分考虑自然及环境影响对工程的影响。对不可抗力如何界定是关系到工程实施过程中风险分担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超过合同规定等级的地震、风暴、雨、雪及海啸和特殊的未预测到的地质条件。按照一般合同条件,这类风险应由合同主体共同承担,承包商一般只能得到工期延误的补偿。 
    1.4 政治社会风险 
    政治社会风险表现很多,项目管理人员除了要求具备丰富的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还需具备政治头脑。例如,国内某工程招标工作已完成,但此时政府投资方却发现整体投资规模过大,要求重新调整工程规模,工程开标半年以后仍未定标,投标书早已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另一BOT引水项目,招标工作业已完全,但由于连续干旱,水源馈乏,政府不得已迫使该项目流产。按《招标招标法》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招标人要给予投标人予经济补偿,因此招标人应为此付出代价。以上两个举例在工程实施中不在多数,但以上两案例却是事实,这不得不提醒招标人在招标时应慎重。 
    目前,招标人承担最普遍的政治社会风险是拆迁问题,在城市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拆迁问题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比比皆是。工程延期使得招标人要承担工期延误及工程延期索赔的双重风险。如何解决由拆迁而造成的风险,需要招标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妥善处理。 
    1.5 合同风险 
    工程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在工程实践中,采用哪一种合同计价方式,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招标人对筹建工作的设想,对工程费用、工期和质量的要求等,综合考虑进行确定。项目的管理者必须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在起草合同文件时学会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否则,风险将给项目带来巨大的损失。 
    1.5.1 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形式 
    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内容选择不同合同计价类型。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适当选择计价形式,降低工程的合同风险。 
    对于施工条件较好,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工艺成熟的项目,风险量较小,可以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承包商在竞争中较低的报价。 
    对于工程量变化较大的项目,采取可调价合同,在工程量可能变化的幅度范围内采取不同的结算单价。 
    对于招标阶段建材市场价较高的项目,一定要在合同增加材料调价条款,因为招标阶段与实施阶段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一个时间段攀升较高的材料降价的可能性较大,而继续涨价的空间较小。 
    对于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招标人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且招标人与承包人之间有着高度的信任,承包人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或经验。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提供不出可供承包人准确报价所必需的资料,报价缺乏依据,因此,在合同内只能商定酬金的计算方法,即成本加酬金的方式。以成本加酬金这种计价方式签订的合同,有两个明显的缺点:一是招标人对工程总价不能有效的控制;二是承包人对降低成本不太感兴趣。因此,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其条款必须非常严格。 
    1.5.2 严密的语言表达 
    语言是合同的载体,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减少争议,从而减少费用,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严密的表达,很可能给工程索赔留下隐患。 
    1.5.3 合理的风险分配 
    根据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建设工程风险应由有关各方分担,而风险分担的原则是:任何一种风险都应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制的一方承担,符合这一原则的风险转移是合理的,可以取得双赢或多赢的效果。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造成招标人在招标人做出很多不对称的合同条款,通过风险转移条款转嫁了,但由于风险责任与权力平衡的关系,这种转移后面往往隐藏着更大风险,如某些承包商,为了抵偿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加大索赔力度,将主要精力放在索赔上,不但影响工程投资,进而可能影响施工进度、质量;某些承包商由于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损失,不得不依靠偷工减料争取利润空间;甚至某些承包商由于风险造成的压力,无力施工,企业倒闭等。由此可见,合理的风险分配显得同样重要。 
    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因为项目参加者如果都不承担任何风险,他就没有任何责任,当然也就没有控制的积极性,就不可能搞好工作。因此只有让各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通过风险的分配以加强责任心和积极性,达到能更好地计划与控制。 
    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一是风险的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也要给承担者以控制和处理的权力,如果有了某些权力,则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二是风险与机会尽可能对等,对于风险的承担者应该同时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参与者勇于去承担风险;三是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承担者应该拥有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性,有迅速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条件,只有这样,参与者才能理性地承担风险。 
    符合工程项目的惯例,符合通常的处理方法。如采用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款,就明确地规定了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配,比较公平合理。 
    2 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 
    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并不能担保及转移建设工程的所有风险,建设工程自身及其外部环境的复杂性,给人们全面地、系统的识别工程风险带来了许多具体的困难。 
    2.1 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是最基本、最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对于招标人来说 ,担保需要分阶段设置实施:招标投标阶段的投标担保;工程实施初期的预付款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履约担保;工程保修期保修担保。作为投标人来说,政府为保证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而设立的业主支付担保无疑给处于买方市场激烈竞争中的施工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这些担保做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从属合同在招投标阶段必须精心设置。
    2.1.1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投标人有以下两种情形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①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2.1.2 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是为了保证承包人因经营状况不良或某些原因挪用、转移预付款无法按合同规定完成相应工程内容而采取的措施。预付款担保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至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预想付款之日有效,担保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情况而递减。 
    2.1.3 承包商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 
    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一是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工程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1.4 质量保修担保 
    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保修责任的落实,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担保制度。通常,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在合同约定的缺陷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2.1.5 业主支村担保 
    多年来,由于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做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惊动了中央,业主支付担保由此而生。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对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方式”。业主支付担保是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业主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如期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如果业主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将由保证人负责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的信用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是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的反担保措施,它作为一种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风险管理机制。 
    2.2 工程保险 
    我国目前虽已开设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但真正投保的工程却不多,参加工程保险虽然能使建设工程发生重大损失后可以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赔偿,使建设工程实施能不中断地、稳定的进行,从而最终保证建设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但保险的缺点首先表现为机会成本增加,其次工程保险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保险费没有统一固定的费率,需根据特定建设工程的类型、建设地点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质、水文等条件)、保险范围、免赔额大小等加以综合考虑。另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工程保险费用没有列入工程概预算。 
    目前,纳入国家法律的保险是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职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性保证。投保人是施工企业,也可以由施工企业委托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的有关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拖延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长续。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管理费,计入工程成本。 
    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做为规避风险的常规方式,应得到招标双方的重视。工程担保制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较成熟,而工程保险则需要我们继续探讨与研究。 
    3 总结 
    总之,建设工程风险影响因素多,分析难度大,风险分析是业主和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工作的核心内容,必需根据工程的实际进行细致的分析,全面判别风险程度,提出规避风险对策,采取科学的手段进行预测与预防,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全国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吴胜男,罗世荣,宋宗宇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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