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亦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工程价预结算的文件。编制建设工程结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付款。在编制建设工程计算时需要注意量差、价差和费用三个方面,并应根据实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情况决定是否对相关方面进行调整。
一、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类型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亦称基本建设承揽合同,指一方(承包人,即勘查、设计或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并交付他方(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所委托的基本建设工作,而发包人按期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价款和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须明确工程造价计算方式,并可按照计价方式不同而分成多种不同类型的合同,而在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也是编制建设工程结算的基础依据。
1.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包括:
1) 固定总价合同
2) 调值总价合同
3) 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
在处理该类合同的结算时,首先要考虑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的变化是否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的程度,如果未达到可以调整的程度,则不应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2.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包括:
1)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2) 纯单价合同
3) 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以上三类合同,都是以综合单价作为合同签订的基础,除第三类合同中的包干部分的工程量在结算时不进行调整外,其余合同内容的工程量都会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3. 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
1) 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
2) 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
3) 成本加奖罚合同
4) 最高成本加变动酬金合同
该类合同由于多数事前对施工内容无法全部确定,所以其实际工程量和综合单价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目前常见招标文件定价形式
1) 总价包干:工程量与价格均不作调整;
2) 单价包干:只调整工程量,单价不变;
3) 施工图预算、结算:一般以下浮率结算;
4) 暂估价:用于暂时不能确定的施工内容,其工程量和单价均可根据实际调整。
结算时一定要明确项目的合同形式,对应不同的合同形式采取对应的结算方式。
二、 工程量调整依据和注意事项
工程量即工程的实物数量,工程量计算是编制工程结算的基础工作,其计算依据主要有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和竣工图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其中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工程量进行调整的主要依据。
1. 工程变更
在根据工程变更进行工程量调整时,要注意工程变更是否按正规变更流程签署,未按正规变更流程签署的工程变更不应计入工程量。另外,部分变更涉及撤销原有工程量内容,在进行工程量调整时应予以扣除。
2. 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多用于现场零星工程量的确认,在据此进行工程量调整时,要注意只能针对签证中涉及的范围进行调整,对于描述不明确的,要认真核实后再进行调整。
工程量调整时,还要注意和合同条款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整范围。
三、综合单价调整依据和注意事项
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的费用。综合单价一般以签订承包合同时的报价清单和政府部门公布的计价规范为依据,其调整主要由政府部门政策性文件变化、设计变更造成。
1.政策文件变化
对于合同规定综合单价可依据项目实施期间政策性文件变化进行调整的,可根据相关政策性文件做出调整。但应注意政策性文件的时效性,和现场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对于文件时效外的工程量内容不予调整。
2.设计变更
对于由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综合单价项目,一般需要由承包单位提出新的预算方案,由建设单位予以确定,对于未经确认的方案,不应给予调整。
四、其它费用的调整依据和注意事项
费用调整除包括由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调整造成的工程价款变化外,还包括工程索赔。在处理工程索赔时,应注意索赔文件的完整性,以及合同中对索赔赔偿的相关约定。
编制竣工结算书是一项细致的工作,只有认真核实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所有相关文件并与现场实际进行了充分核对后才能确保结算数据充分反映工程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