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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全国各地的工程建设不论是在建设规模方面,还是在建设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方面,都有了突飞猛进发展。但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腐败现象、 三角债、烂尾楼、安全事故等问题,还是长期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筑业地健康发展,三角债被称为是建筑业的癌瘤,可见其顽固之疾。本文分析了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有关各方不能严格执行工程报建审批程序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是有严格的法定批准条件的。其中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工程开工后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建设项目,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承包或施工,转嫁投资缺口,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难以杜绝,不仅加重了施工企业的生存困难,影响了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也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这样许多烂尾楼工程都是在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产生的结果。随之而来的是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等,于是很自然地出现“三角债”、“连环债”现象。不要小看这债务,它会导致施工企业低价购进劣质材料,工人施工没有积极性甚至降低施工质量等,安全生产自然没有保障。这样的结果,必然导致劣质工程和用户对工程质量的频繁投诉。这是一个恶性循环过程,要想克服它必须从源头作起,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的报建审批程序,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建设单位不能严格执行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在招投标过程中走形势、暗箱操作、以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的目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同时也为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埋下隐患。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中标的企业,往往是施工能力不足,正常投标凭借自身实力很难中标的企业,他们谋求中标的根本目的就是想在中标后的施工中,收回投标过程中的“高投入”,这样就很难花费“精力”去寻求企业的长足发展,再加上企业自身施工能力有限,在利益的驱动下,必然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对安全设施方面也很难正常地投入。这样势必产生一些劣质工程,安全事故自然也难以避免,同时还滋生一批腐败分子。道理很简单了,要想杜绝这类事件发生,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让这些违法乱纪现象失去生存空间。

三、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也会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发生长期以来形成的,建设单位(开发商)占主导地位的买方市场,使的建设单位(开发商)与施工、监理企业之间存在着非平等的责任主体关系,建设单位(开发商)凌驾于施工、监理企业之上,总把自己单方面的要求强加给施工、监理企业。如以低于成本价发包工程,压低监理取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随意的压缩工期,拖欠工程款,超出合同以外的其它要求等。施工、监理企业为避免与建设单位争执而带来麻烦勉强答应。但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毕竟是为了获得一定的利润,要实现建设单位额外要求必然要增加施工成本,施工企业要想赢利,难免的在施工中做手脚,这样就会导致施工方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降低工程质量、以次充好等。同时监理企业本身就是微利企业,再降低取费标准必然造成服务跟不上,监理不力,甚至会出现监理方和施工企业一伙对付建设单位的现象。这样容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安全问题也在所难免,建设单位自然不满意,造成工程进度款不能及时支付,如此恶性循环带来文章开始列述的一系列问题。解决方法就是要求建设、施工、监理方在平等条件下进行协商,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施工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四、监理人员不负责任以及建设行政部门不能严格执法国家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以来,工程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这与监理人员公正、严格的工作态度分不开。但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因为监理行业待遇相对较低,所以监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特别是近几年监理企业对监理人员的录用标准一再降低,造成部分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等不能严格把关,再加上有些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的某些特殊关系,个别监理人员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工作态度,使工程质量屡屡受损,施工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为工程质量的最后把关者,因为他们不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所以往往放松了对工程质量的严格监督,使最后一些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当然这里也不排除施工企业事先买通某些监督人员,使最后的验收流于形式。可见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监理队伍自身建设,同时也要严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行为。

五、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意识淡薄长期以来,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意识淡薄的。如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阴阳合同,随意变更(额外增加工程量、改变工期、提出高于合同要求的质量目标等)等;施工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要求的工期目标和质量目标进行施工,出借资质或挂靠施工等;工地现场现场监理人员与投标时不符,监理人员无从业资格,监理服务跟不上或流于形式等。其实出现上述情况,不论哪方都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责任方提出索赔,或是进行举报,让违约方或违法者对其违约或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只有通过不断的维权,才能提高有关各方的法律意识,进而建立一个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对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另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及腐败现象,也是行为人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因此加强参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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