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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

摘要:伴随着建筑工程市场的全面发展及建筑体系的不断完善,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正在全面走向正规化、合法化、科学化。在这残酷的市场竞争局势下,应该对工程投标的各个阶段都采取造价控制,使投标质量有所提高。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 
  招标投标活动是一个选择能合理运用业主的建设资金的承包商的环节,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给工程造价造成的上述影响,在招投标阶段中,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有关程序,将形成若干重要文件和重要资料,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的条款直接关系到该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造价控制的主要因素,要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形,以防止工程造价的失控。 
  一、慎重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又是联结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纽带,一份不全面、含糊不清的招标文件将给日后的施工管理与造价控制带来麻烦和纠纷。除招标文件规定的自行采购或控制价格的大宗材料外,在招标文件中发包人必须明确提供统供材料价格、供应地点和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供应价格以外的其他费用,避免施工过程中因洽商困难而延误施工工期甚至追加工程造价;对变更的处理应有明确的原则,尤其是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要在补充条款中提出明确的、可操作的、合理的变更处理方法。 
  二、注重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一定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于项目计量与支付要界定清楚,一律以有效工程量为计价依据,力求全面了解工程有关资料和业主意图、技术规范,实地考察现场情况。工程项目的划分要尽可能的细化,避免不平衡报价;清单说明应准确表达、言简意赅,便于投标方与自己了解的情况进行对照,配套表格应设计合理、实用直观、具有可操作性。工程量清单应尽可能涵盖所有的招标内容。对于不能确定的项目以暂估量的形式列入清单,投标人填入的单价中标后即作为结算单价,因此,应慎重考虑,或提前做好调查和沟通,并在投标文件中进行说明。投标单位应认真做好工程量清单的复核,投标单位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后,经招标人确认,对有错误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送到所有投标人手中,以保证公平竞争。 
  三、依据科学的评标方法 
  目前,建设市场招投标工作中应用最广的两种工程评标办法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采用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的技术标评审为通过性评审,投标人只有通过技术标评审后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商务标评审,其原则是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经评审的价格最低的为中标人。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有利于降低造价,节约建设投资;符合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更有利于鞭策施工企业加强经营管理,通过科技提升生产力;可最大程度地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将人为的干扰降到最低;节省评标时间,减少评标工作量。其缺点是:工程建设风险相对较大,低造价固然可以节省业主的成本,但也有可能由于投标时投标单位盲目压价,施工过程中以采用劣质的材料、落后的施工技术等方法压低成本,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违背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初衷。而且,国内大多数投标企业并不具备个体成本的真实数据,为了中标往往会报出自己无法承受的低价,最终仍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综合评估法,是对价格、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的资历和业绩、质量、工期、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从而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办法,也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评标办法,各地通常都采用这种办法。商务评标的总报价水平评审一般采用的办法为:先确定评标复核标底,例如:复核标底=业主标底×权重+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权重,权重的取值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确定复核标底后,将所有投标单位的报价与复核标底作比较,按插值法计算得分。 
  综合评估法需要综合考虑投标文件的各项内容是否同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各项文件、资料和技术要求相一致。不仅要对价格因素进行评议,而且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并对其他因素进行评议。一般考虑的因素有:施工方案、质量、工期、信誉和业绩。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与我国目前的建设市场环境基本相适应,因而被广泛地接受和选用;与我国目前施工企业的资质制度相适应;这种方法能够择优选取综合实力较强、投标报价较合理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其缺点:由于企业资质、业绩、信誉、财务状况等因素参与量化计分、诱导市场挂靠行为的发生,导致围标和串标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地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评分普遍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主,并不是企业竞争力的真实体现;评标量化计分时存在过多的人为因素,存在暗箱操作,缺少公平性。为了防止投标方串标、高价抬标或恶意竞争、有意压价而导致中标价失控的现象,应把标底作为控制中标价的参考,若出现中标价与标底严重背离,可以及时中止招标,待查明原因后再决定是继续进行招标还是重新组织招标,从而使中标价成为真正的合理低价,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的控制。 
  四、投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拟定 
  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由于工程量统一,合同类型成为报价人选择投标报价策略的重要因素。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的差别与合同双方的利益和风险密切相关。恰当选择合同类型有利于取得竞争性报价,也可合理分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对于大中型工程一般多采用以单价合同为主、总价合同为辅的合同形式,即合同中主体工程项目是单价合同,其他部分项目采用总价合同。对于规模小、技术不复杂、工期短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关于合同文件部分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均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特别要注意对于作为付款和结算依据的工程量价格清单,应当根据评标阶段作出的修正稿重新整理、审定,并且应表明,其中哪些将按完成的工程量测算付款,哪些须按总价付款。为进一步划清双方的责任,量化风险,合同中的责任义务条款应对双方的职责进行恰当的描述,例如:三通一平、临水临电、施工手续办理等要约定由谁负责实施,费用由谁承担等,尤其对那些未来不可预见并可能影响造价的事件和情况应明确各方的责任,尽量减少索赔和争议的发生。索赔及争议条款应明确索赔程序、索赔的支付争端解决方式等。 
  结语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若要很好的对造价进行控制,对于工程造价与工程质量及建设工期的关系一定要处理好。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虽然并不容易做到,但它的确对事前控制的思想有很好的体现,达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因此,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对整个建筑工程都是至关重要的,一定要好好把握。 
  参考文献: 
  [1]田红霞。浅析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J].山西建筑,2011(26) 
  [2]张艳虹。论工程招标工作对成本的控制[J].中国集体经济,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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