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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工程的审核把关

    所谓的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就施工单位而言,往往会将一些自己原本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内容以签证形式反映并向建设单位申报,而建设单位往往在没有了解清楚双方原本签订的合同内容情况下,仅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来核实施工单位的签证是否属实,从而判断签证是否成立,这样往往比较容易造成重复签证的现象。 

  下面就我部门在“佛山新城商务中心项目桩基础工程”结算审核中遇到的签证处理问题,探讨一下如何在结算审核阶段对签证工程进行正确的审核把关。 
  本工程原合同总价约为5700万元,送审结算造价为9619万元,对比原合同价增加3919万,其中增加费用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签证工程,该费用约2241万元,主要签证如下: 
  1)签证一:因现场供电满足不了施工现场用电需求,需要施工方另外进场4台发电机进行发电,施工单位要求根据发电机发电与市政电差价结算,现场核实的总发电量为411216度,施工单位报送价差为3.3元/度,报送总价为135.7万元; 
  2)签证二:由于现场的地质情况比较复杂,造成实际施工的钻孔桩长度比原来数量增加较多,比原设计入岩量加深,加深部分全部为岩层,因此要求建设单位对超出原桩长部位按微风化岩计算费用作为补偿,报送总价为1018万元; 
  3)签证三:由于现场的地下水丰富、钻勘钻入岩层的影响以及施工雨季的影响,使基坑顶的雨水倒灌回场地,以致原技术标中现场硬底化措施(0.8m厚的砖渣)在软化的土层上无法承担30吨的桩机车辆行走。经现场监理及业主同意,在场地增铺0.5m砖渣来保证桩机车辆的正常行走,总增加砖渣工程量为49250.19m3,报送总价为965万元; 
  4)签证四:由于施工期间为雨季,经常性出现暴雨、特大暴雨等天气,在原有的排水系统无法满足排水要求的情况下,施工单位需要另外增加污水泵(150mm口径)进行抽水,总台班数为296.75台班,报送总价为7.1万元; 
  以上四个签证的程序均完善,每份变更均经过建设单位、监理等确认,但最终结算时均被推翻,为什么呢? 
  我们先看看以下合同的条款: 
  1)本合同工程价款采用下列计价方式确定: 
  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形式。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主材及辅材费、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材料检验、垂直运输、环保等要求交纳的及协调的费用以及所有政府规定应由施工单位交纳的及协调的费用以及所有政府规定应由施工单位交纳的税费、建安税金等所有直接、间接费用。所有未列出的费用视为已含于合同其它项目的价格中,不另外计算。 
  各项综合单价按附表中的工程量清单计取;工程量按现场甲方实际签证确认的为准; 
  2)本工程附件三“工程量清单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中”: 
  第4点:建设单位不对地面硬化和基坑降水作硬性规定,但需复核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承包人应考虑基坑底面、下基坑坡道及其他自然地面的承载力状况,以及下雨天气和基坑渗水可能导致基坑积水,现场道路及场地不足以运桩车辆行走及打桩机械的移动所需要采取的措施,费用包含在措施费用项中(保证施工期间在任何天气条件下场地和基坑道路畅通且无积水泥泞)。 
  第12点:如果遇施工高峰期,现场必须采用发电机发电来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报价前应充分考虑,甲方不再额外增加任何费用。 
  解决问题(过程) 
  根据以上的合同内容要点,在没有进一步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对以上签证作为如下的判断: 
  1)签证一反映的内容虽然属实,但是该签证与附件三中的第12点规定相违背,故签证不应该成立,结算时不应考虑; 
  2)签证二反映的桩入岩情况属实,但是该部分增加的费用不能够按照建设单位的意见均按微风化的情况计算,因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上册第91页第十点的规定:钻(冲)孔桩、地下连续墙、旋挖成孔灌注桩、锚杆入岩增加费,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微风化岩作入岩计算,中风化岩按入岩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0。根据本工程的钻孔桩施工记录,本工程大部分桩体所处岩层均在全风化岩~中风化岩,故本工程入岩增加费用应根据桩施工记录,按照不同的入岩情况(中风化以上)和钻孔桩桩径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再扣除原设计钻孔桩的应考虑入岩数量后,才能真正得出建设单位补偿施工单位的入岩费用; 
  3)签证三反映的内容虽然属实,但该签证费用不属于实体工程内容,而是属于为走桩机而增加的措施费用,与附件三中的第4点规定相违背,故签证不应该成立,结算时不应考虑; 
  4)签证四反映的内容虽然属实,根据合同规定的“综合单价包干”内容以及附件三中的第4点规定,新增加的抽水台班费用属于原项目清单包含内容,不应该另外计算,故结算时不应考虑; 
  因此,以上签证工程最终结算处理方法按照“工程审核情况汇总表”处理,签证工程总核减金额约1320万元,为建设单位大大节省不必要的支出: 
  通过发上案例,针对结算工程中施工单位上报的签证工程,作为结算造价把关的我们,应做好以下签证审核三步骤: 
  1)第一步:先判断签证能不能算。审核签证时,审核人员应先核对签证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判断建设单位确认的签证是否成立。如出现签证内容与施工合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相违背时,应将相应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反映到委托方相关经办人,让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签证问题的解释;若无合理的解释,可认为签证不成立,结算时不作考虑。 
  2)第二步,要判断签证应如何算。审核人员应核对签证工程处理方式是否符合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配套定额文件计价原则。对出现违背计价原则的签证,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 
  3)第三步,要抓住重点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对以下两类签证应作出重点关注: 
  第一类签证:相对原中标总价增减费用比例大的签证工程; 
  第二类签证:相对原投标清单变化情况大的签证工程。 
  针对以上两类签证,审核人员应做好以下的审核要点: 
  3.1)应检查涉及签证的整个程序是否正常,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签证量确认等资料是否齐全; 
  3.2)涉及的变更签证工程是否与竣工图计算部分存在重复部分; 
  3.3)加强现场情况核实。对涉及费用数额较大的签证工程,审核人员应加以关注,在现场察看时应将该部分内容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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