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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业主方施工索赔管理

摘要:建筑过程中由于各种问题以及失误的存会出现业主方的施工索赔现象的出现。笔者结合前人的研究经验以及自身的工作经验对施工索赔的概念以及基本原则进行总结。此外,根据现实的工作经验对规避施工过程中的主方施工索赔行为进行管理。希望能够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有效的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主方施工 索赔 管理 建筑工程  
  1 建筑工程中业主方施工索赔的概念 
  在施工索赔中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我们正常所说的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而另外一种是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也叫“反索赔”。而业主为了减少索赔量,阻止索赔,以及进行较为有利的反索赔,会积极进行合理的索赔工作管理。 
  对于施工索赔的定义,则是合同的一方在进行施工工作时,若受到不可预料及不可控的经济等损失,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签订的协议,做出证据取证,再进行一系列的程序,由己方向对方提出合理的补偿要求的合法行为。 
  2 建筑工程中业主方施工索赔的基本原则 
  2.1 恢复受损方的地位。 
  在经济上使得因为违约而受到损失的一方恢复到原先合同执行应该有的位置是违约损失赔偿的一种最为基本的原则,当然该方能够合理地预见到的可能由该违约造成的损失并在合同上生效的作为赔偿的底限。 
  2.2 不得通过违约而获利。 
  评判应该贯彻不应让违约方通过违约而获利的原则。一个重要的因素需要被考虑在决定是否让受损方获得赔偿时,即这个违约是不是有意的。如果发现违约方因为认为执行合同不如违约赔偿更能获利而进行故意违约,判处违约方时就要更加严厉。 
  2.3 受损方减轻损失的义务。 
  合同法详细规定到,如果合同当事人有一方违约了,另一方应该履行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义务,当然法律并不苛求另一方付出过多的支出或者冒很大风险,蒙受很多委屈来减轻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另一方可以不付出“超出能力”范围的努力进行“合理的”工作以尽量的减少由对方造成的损失。而所获赔偿的也不能以可以避免的损失为依据。对于减少损失的工作,包含以下内容: 
  (1)保护没有完成的工程; 
  (2)继续进行及时合理的采购工作; 
  (3)为减少损失,及时有效的取消一些不必要的订单; 
  (4)对工作组和机械设备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调整。 
  2.4 损失赔偿不应导致经济的浪费。 
  损害赔偿是为了达到让受损方能够回到在合同履行时它应当的经济地位的目的,当然也不是一定要它能达到与原先一模一样的切实地位,法律也不是通过浪费经济的方法来进行衡量和弥补损失。即采取因违约而蒙受损失的一方重新回到在经济上处于合同得到充分执行时地位的一般损害赔偿原则,如果会造成经济上的浪费,就应该采取更加经济的方式来弥补而放弃这个原则。 
  2.5 无损失不赔偿。 
  尽管合同一方违反了合同,但如果该违约行为并没有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该违约方就不负向另一方赔偿损失的义务。  
  3 建筑工程中业主方施工索赔预防管理 
  3.1 保存完整的工程记录: 
  工程记录是作为业主处理合理的索赔工作时的必要凭据,包括两方面的:监工工程记录和业主工程记录。 
  尽管承包商在上报索赔报告时会附有证据,但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通过业主代表和监工的审查,譬如设备使用记录,用料的记录等等。在实际的处理工作中,这些证据很大一部分都是承包商自己提供的,若不进行合理的记录,则在处理时无法对虚假的信息进行合理反驳。另外,施工进度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管理的决策依据也需要通过施工记录来实现。譬如若业主在工程时,想通过时差改变一些施工方面的调整,就需要分析该路线上的时差是否可以利用。 
  故而,保证完整,全面的记录施工工作就十分的必要了。 
  3.2 建立严格保证合同的施工原则。 
  施工合同包括以下文件:合同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协议书,承诺书,投标书,图纸,备忘录,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等。 
  在我国的实际工程中,承包商进行承接,施工,和竣工的工作时会出现“脱节”现象,就是管理,利益,人员三方面的脱节。就是业内所熟悉的“三个阶段三个脸皮”。例如承包商的经营部门人员在投标时,面对同行之间的剧烈竞争,为了争取工程项目,往往向业主在很多方面作出了有利于业主方的承诺。而工程中标后,承包商就显得比较强硬。特别是在工程施工阶段,他们的施工项目部人员不是将合同条款束之高阁(当然,除付款条款以外),就是利用业主方急于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心理,对曾经的众多承诺通常大打折扣,甚至不予理会。但是在竣工决算阶段,为了达尽快决算结账要钱的目的,他们的决算人员又会惺惺作态,整天满脸笑容的赔不是。这种现象不只在一些小的承包商中出现,甚至在一些当地乃至全国同行中有名的施工单位都出现这些现象。对于这种现象,就要求业主方在招标投标时,要仔细设置合同,尽量把合同的内容做到细致周全,不要有所纰漏;对于施工阶段,如果承包商出现了不遵守合同行为予,应坚持根据合同严肃指出他们的错误,反索赔工作要主动有效地开展;到了竣工决算阶段,防止承包商弄虚作假趁机索赔的现象,更应当坚持合同为基础,有一说一。因此,在总体地工程进行中,为了整体工程的顺利开展以及预防和减少施工出现的索赔现象,应当要以合同为本,坚持合同的权威有效性,尊重双方的良好意愿。 
  3.3 加强监管避免失误。 
  监理制的实施对工程建设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在建筑法有相关规定。监理人员的工作就是在受到业主委托的情况下,帮助业主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等有明确的了解和进行合理的管理控制,和业主共同参与对承包商进行监察管理工作。在某种程度上,监理还担当者第三方的重任,在协调业主和承包商二者的矛盾,缓和调节二者之间冲突方面,作为二者相互沟通的桥梁等方面有着根本的作用。从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来看,随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监理方对于在整体工程投资严格控制的前提下,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工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业主没有能力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参与具体的项目施工技术管理。业主作为根本投资商,他的目的在于通过最短的时间,利用合理的投资,得到符合其要求的建筑物或产品。如何让建筑物满足业主进度,质量,投资这三方面的要求,就是监理的工作。继而,如何调动监理的积极性就就对工程至关重要了。 
  参考文献 
  [1] 任立坤.建筑企业施工索赔问题研究[D].中国石油大学:中国石油大学,2007 
  [2] 栗晓明,高贵然,董利琴,耿军伟.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和反索赔的探讨[J].市政技术,2007,(3) 
  [3] 肖辉.浅谈施工企业项目成本控制与施工索赔[J].山西建筑,2007,(29) 
  [4] 杨益山.浅谈监理工程师对建设施工索赔的预防及处理[J].山西建筑,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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