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竣工结算是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所承包的全部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竣工结算审查关系承发包双方的利益,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探讨如何做好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审查
竣工结算审查关系承发包双方的利益,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探讨如何做好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1 确保结算资料的齐全、完整是做好竣工结算审查工作的第一步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查应以相关资料为依据,结算资料的齐全、完整是做好竣工结算审查工作的第一步。竣工资料应为已备案完毕的完整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设计通知、会议纪要、签证单、竣工图等所有有关工程的文件资料。结算资料提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补充资料;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此负责。审查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工程任务完成与否要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工程的工期、质量、建筑材料价格、奖惩等规定要以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其他形成的协议条款作为依据,而具体施工中的动态进展,局部更改和隐蔽工程等都要有相关的资料佐证才能进入结算。一言以蔽之,没有完整齐全的资料所作的结算是不完善的结算,而没有完整齐全的资料所进行的审查就会得出不准确的结论,达不到审查所要达到的目的。
2 认真做好工程量的核对
工程量是工程造价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承发包双方结算核对的重点。工程量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在审核中经常会发现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出入,一般有以下原因:一是施工单位为加大费用,有意增加工程量(如土方开挖中的超挖工程量)和不合理的施工措施(如不合理的放坡来增加工程量);二是有些变更减少的项目仍按原定项目进入结算;三是几方共同参与的施工项目,出现各方都把自己承担的部分工程作为整体工程进入结算。以上给工程量的审查工作增加了难度,需要结算人员对工程实际情况有深入的了解;对于多报的工程量要扣除,不损害发包方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于漏报的工程量,在反复核实后,本着实事求是将漏报的工程量增补到结算中去,避免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失。
3 注意分部分项工程量单价的审核
3.1 合同内项目单价的审核
一般合同内项目的单价可根据合同直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出现合同单价错套现象。可能存在人为提高或降低单价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在结算时要进行认真审核,弄清各项目单价的细目组成。
3.2 变更项目单价的审核
对于变更项目单价通常不能直接套用合同单价,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4 其他费用的审核
其他费用,在审核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承发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承发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承发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其他费用中属于施工中发生的费用,如脚手架使用、材料超距离运输、大型机械使用、高层建筑增加费、远距离工程增加费等,在审查时首先要对项目本身实际应用情况进行核实,其次对计算中所采用的系数进行核对,做到实事求是、尽量避免差错。对于政策性规定的费用,审查时要以相应的文件为准。有些工程在施工期跨越两个以上文件。在计费上就要按文件确定的时间界线分段计算,不同性质、不同等级的企业要按规定核定,调减系数和调减基数,在审核税金时,除审查是否执行正常税率外,重点要审核某些已含税的项目是否在结算中重复计算。对于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差费用,审核重点是看补差方式是否合情合理。对于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如优质优价、超工费等就要以合同、协议为计费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和重要手段。通过对竣工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及时纠正存在的错误和问题,对于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都有积极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柯洪.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