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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价款变更的方法

 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设计变更和其它变更项目价款的处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由于现在的工程建设规模大、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这些项目的变更,事前拟定的工程合同不可能对整个施工期间出现的任何价款变更情况作出准确的约定,工程价款变更是不可避免,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变更方法是一个重要的关键。 

  为避免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中涉及的责任主体约定的责任权利不够公平合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在通用条款第31.1条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进行了规范性的规定,但没有相关说明和界定。因此在实际实施时,众多项目建设的承发包双方在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时,在具体对变更价格进行处理时对合同31.1条理解有异同,什么情况下“适用于变更工程”、“类似于变更工程”以及“参照类似于价格”发生争议,承、发包双方各自都摒弃该约定对单价变更的相关约束。 

  工程变更都是过程中比较麻烦且在结算中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因此,界定变更项目是属于合同适用项目、合同类似项目、还是合同中没有的项目,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合同约定,这种变更项目的划分对变更项目价格的确定具有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是否合理的确定工程成本以及起得合理的施工利润起到关键作用。根据近年来在工作中的实践,对合同中已有适用的项目工程价款变更、对合同中类似的项目工程价款变更、对合同中没有的项目价款变更方法谈几点认识。 

  一、对合同中已有适用的工程项目价款变更的方法 

  我国现行合同条款下的工程变更范围是(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的变更都可以引起费用的增加或工期的延长,在此论述的是变更引起合同的价款的变化。合同中签定的单价,从单价组成而言,是对现有施工图纸分部分项工程在一定所采用的材料、机械、施工工艺及工序时进行的综合报价,当变更工作与合同中约定是相同的,且工程量的增减不影响合同单价时,即可认为是工程中已有适用项目变更价格可以按合同中现有的适用项目单价。 

  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建设项目,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和综合单价,对于变更项目,当项目的工程内容与清单中的某项目特征相同时,且同时也不因变更工作增加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时,可认为是合同适用项目。但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承包方根据招标书提供的清单量大小而报的价,如因变更的项目引起的量变化太大,就违背了市场竞争定价的游戏规则,因此应在合同中约定价格的调整方式、方法。若 合同未作约定,可参照以下原则办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综合单价应予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办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例:某教学实训楼,原合同部分楼地面为800*800地板砖贴面1850平方米,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全部室内都贴地板砖,累计800*800地板砖贴面为2785平方米,因此在变更此项目决算时,只有1850*1.1=2035平方米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另外的只能按发、承办方协商价结算。 

  二、对合同中类似的项目价款变更的方法 

  当变更项目所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子目基本相似,且同时也不因变更工作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可以视为类似项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作为变更价款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目前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市场主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形式,施工单位报价的主要依据是清单、企业定额、权威部门颁布的计价办法和造价信息、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等与报价相关的资料而进行的报价,一旦发生项目变更,清单综合单价也就不适应变更形势,发、承包双方必定为此变更单价进行协商。因此,应在合同中对如何参考类似项目应予明确约定,避免纠纷。为有利于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注意清单报价中的项目特征的相关描述。 

  例:某教学实训楼在工程进行装修时,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内容为化学实验室地坪设计用天然花岗岩装修,后将天然花岗岩改为人造石,承包方按变更内容进行施工。在进行变更费用计算时,承包方采取合同中类似的项目价款变更的方法即套用天然花岗岩清单综合单价不变,只须更改其中的主材材料单价,其他各项目取费不变,提请发包人审核。双方协商同意该处理意见。 

  三、对合同中没有的项目价款变更的方法 

  有些变更项目,在决定综合单价时,既没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和相似的单价可借鉴时,就必须重新组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2.04条规定:综合单价是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因此,对于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只需确定以上单价内容,最综的价款经工程师确定后就可执行。现行的建设项目施工施工投标报价,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及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在确定新的综合单价时,某些方面应以合同中约定的以予相同,不能更改。   

       1、人工费的确定。清单报价中的人工费,一般是采用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但在工程招标时,有时招标文件要求报“综合单价分析表”,具体体现了企业自主报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率的价格,可以作为变更价款的取费依据。或者按省级、行政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变更价款时可依据签订合同时的约定执行。 

  2、材料费的确定。工程材料价格一般指到工地仓库后出库的综合平均价格,含有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及还包含单独列项计算的检验试验费。由于承包人采购渠道不同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差异,原则上承包方承担工程材料价格的自主报价风险。变更项目材料价格的确定,应采用投标报价主要材料价格,如果投标报价中没有该材料的价格,应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计算,工程造价信息中未发部此项材料价格时,其价格双方可以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变更价款时可依据合同中约定的的执行。 

  3、机械费台班费的确定。机械台班按定额规定确定消耗量。当变更引起工作内容增加时,设备费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机械台班单价参考“综合单价分析表”或当前的市场价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决定。具体按合同的约定执行。当费用涉及人工、燃料、水、电等可调价格因素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4、各项费率的确定。企业管理费、利润属于企业竞争费用,按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费率计取。各种规费、税金及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实时的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 

  5、风险费用的确定。现有的计价规范规定,在综合单价中,应包含一定的风险费用。承包方承担的风险主要是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两大类。技术风险企业可以自行控制,而市场风险则主要集中在材料价格风险燃料价格风险。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一般在±5%范围内,在风险范围内可不进行调整,范围以外按合同约定调整。 

  为了合理确定工程价款变更,且在发生时做到有据可依,应尽可能在合同谈判中界定对于什么样的变更如何计价,特别是对合同中没有的项目应明确变更单价处理方法、明确变更单价确定的计价依据、明确变更单价水平等。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价款变更的处理要作出具体约定,而不是简单引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31.1条通用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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