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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签证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法律效力研究

 摘要:在建设项目中,现场签证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快速补偿机制在施工过程中被广泛使用,现今已成为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节点之一。针对现场签证发展时间较短,现行的合同文本中均为涉及有关现场签证的相关条款,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的问题,通过分析现场签证在不同法律法规及合同文本体系下所具备的法律效力,以及在国内的法律、法规文件中对现场签证相关内容的规定和解释,得出现场签证具有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法律效力 

  现场签证是国内建筑业中为解决施工过程中现场发生的临时责任事件的责任认定而衍生出来的概念,在国际工程合同中从来只有索赔,没有签证概念。国际工程中都是通过索赔解决问题。由于现场签证起源于中国计划体制定额环境,在中国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下发展,但由于现场签证发展还并未成熟,法律法规中对现场签证的相关定义也并不统一。 

  1 现场签证的概念界定 

  1.1 清单体系下对现场签证的概念界定 

  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工程量清单的运用也逐渐增多,现场签证的地位就显得十分重要。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为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3)(以下简称0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提出了预留金的概念――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在施工过程中,规定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此时已初步形成现场签证的形式,但是03《清单计价规范》没有给出现场签证的具体定义。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版《清单计价规范》)首次提出现场签证的概念。随着现场签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广泛使用,现场签证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现场签证从最早的“狭义签证”演变为“广义签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版《清单计价规范》)将现场签证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设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可见,现场签证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关键文件。 

  与其他状态补偿机制相比,现场签证是应对合同状态变化的简化机制,已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解决合同状态补偿问题的绿色通道。 

  1.2国内文献中对现场签证的概念界定 

  许多学者虽然给出了不同的关于现场签证的定义,但是他们的结论都侧面的验证了现场签证对于合同状态变化时的处理方法。陈晖指出现场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以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1];汤莲斌认为现场签证是指除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以外,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要而必须发生的各项工程及其耗用的工料和其他费用的证明文件[2];涂予波将现场签证定义为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预算中未包含而施工现场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3];周帮荣认为施工现场签证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施工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4];严小丽认为现场签证是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签证[5];学者顾广平认为现场签证是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履行施工承包合同过程中,对施工中发生的各种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工程内容以外的各种费用、工期顺延、经济索赔等所达成的意见表示一致的补充依据[6]。 

  从大量的文献可以看出,现场签证法律效力主要基于在现场签证在法律上有依据,有相关合同约定、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上,才能体现出现场签证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结合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签证的定义及学者的定义可以发现,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 合同体系下现场签证的法律效力研究 

  2.1基于合同的不完备性,现场签证是合同状态发生变化后的平衡点 

  无论是56号令还是99版或13版《示范文本》在我国现行合同条款中并未涉及到关于现场签证的条款,由于合同的不完备性,已有很多学者提出了现行合同范本的改进意见,并应增加并细化关于现场签证的条款:《示范文本》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关于工程造价结算和追索工程款的条款操作性不强,尚需细化;第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方式、签证、索赔和审价的专业管理和责任落实约定不够详细。合同的不完备性是引起合同争端的主要原因,拖欠因履约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等原因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证款就是引起争端事件的一种。合同的不完备性在于”不可描述性”,即难以在事前制定详尽无遗的规则,且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自然属性,不可避免的出现合同外的事项,而现场签证改善了传统合同补偿确认流程及确认资料填写的复杂性,降低了合同状态补偿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2.2基于合理工程量的形成,现场签证是竣工结算的模糊影响因素之一 

  从竣工结算编制的依据可以看出,现场签证单作为竣工结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工程竣工结算虽然是工程项目的最后一阶段,但是竣工结算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竣工结算受到几十甚至上百的因素影响,而不是单一因素的控制,竣工结算编制依据及原始资料的积累决定了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质量。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很多,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此只要能视为工程合同组成部分的全部资料都是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如果工程变更比较小,例如增加场地平整的工作内容、改变了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工程量的计算误差。这样的工程变更并不涉及对工程实体内容的改变,所以无需变更设计,对于这样的工程变更,我国普遍的做法是由工程师签现场施工签证并经业主认可,施工签证的效用实质上等同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变更令。 

  3法律、法规及法释中现场签证法律效力的体现 

  在《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法律解释的规定下,现场签证具有法律效力。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之一是“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11.2.1、11.2.4),2004年《369号文》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约定现场签证是对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协商、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9条提到了签证一词,该司法解释中提及到签证文件,但未对现场签证的含义作出解释,该条款中的签证只是指签证的工程量,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现场签证概念。因此,现场签证是工程结算时重要的法律文件。在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的约束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等文件对实际工程施工中需进行现场签证的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现场签证的法律效力如图1所示。 

  图1现场签证的法律效力 

  4 结语 

  通过清单体系、合同体系、法律法规以及文献研究可以得出,现场签证的作用在于对合同状态的补偿。虽然在国外的合同文本中不存在现场签证的概念,但是通过对ICE合同和《新红皮书》中有关变更、索赔的相关条文的学习,可以发现现场签证的内容依旧存在于其中。同时,我国的《合同法》虽然属于大陆法系,但13版《合同示范文本》是参照《新红皮书》而编写的,所以在示范文本中也无现场签证的概念。合同具有的不完备性在于“不可描述性”,即难以在事前制定详尽无遗的规则,且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自然属性,不可避免的出现合同外的事项,而现场签证改善了传统合同补偿确认流程及确认资料填写的复杂性,降低了合同状态补偿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由于建设项目的特殊性,现场签证往往不可避免,而其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也经常成为投资失控的重要原因,而由于对于现场签证的研究不够深入,概念尚不统一,因此现场签证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法律效力不明确,经常引起发承包双方的争议。因此通过清单体系、合同体系、法律法规以及文献中现场签证的效力研究,为今后更好地研究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晖.做好现场签证与工程价款结算[J]中国招标,2012(39):27-28. 

  [2]汤莲斌.做好现场签证管理工作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措施[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12(2):42-44. 

  [3]涂予波.求真务实是现场签证管理的重点[J]山西建筑,2010(28):201-202. 

  [4]周帮荣.清单计价模式下如何加强施工现场的签证管理[J].建设监理,2007(04):50-51+55. 

  [5]严小丽,叶枫.业主、承包商加强现场签证管理的措施[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4):106-109. 

  [6]顾广平.浅析如何加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J.]山西建筑,2009(07):259-260. 

  [7]朱文斌.工程量清单模式的合同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5. 

  [8]耿忠.对施工合同计价条款的缺陷分析[J].时代金融,2011(5):230-231. 

  [9]吕振勇,涂梅英.合同的缺陷及防范[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1(1):51-52. 

  [10]杨扬.工程项目不完全合同平衡点`研究[D].天津大学,2010. 

  作者简介:郭宇(1987-),男,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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