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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黔建建字〔2020〕2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按照《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直至解除)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加大服务力度,提出以下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复工复产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落实属地组织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采取“零容忍”态度,筑牢红线,守住 底线。要认真研究部署节后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到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抓实每一项部署,把好每一道关口。要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在确保人员安全健康的前提下有序安排复工,切实保障节后全省建筑施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实现全年工作良好开局。

(二)建立复工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复工或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编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单位确认后组织实施。加强复工返回人员管控,复工前应制定详细的用工计划,建档造册摸清掌握员工健康情况、返黔时间、工程量、用工人数、来源地等信息,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加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鼓励采取局部开工、部分施工、机械施工部分优先安排施工、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措施复工,堵住疫情防控漏洞。疫情防控期间,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外出,严格执行法定工作时间,非必须不得强行组织加班。

(三)加快复工复产。建筑工地需落实《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复)工指导手册(试行)》相关要求,复工申报应先由建设、监理、施工三方组织疫情防控自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合格,由建设单位报请属地住建部门监督机构复核批准后方可复工。

二、主动作为,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一)主动服务,保障防疫物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对重大民生工程、重要产业、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指导建设单位牵头,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做好复工准备;房地产开发等其他项目,由企业根据当地疫情和市场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复工计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指导把关。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二)严格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统筹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岗位清单、检查清单。对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设备设施不全、重要岗位人员不齐、安全培训不到位的项目坚决不予复工批准;

存在重大问题且已复工的项目要坚决停工整改或依法查处,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节后复工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指导。

(三)创新施工组织方式,加强现场防控。鼓励加快智慧工地建设,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现场视频在线监测管理,推行视频会议、视频指导及监管模式。组织对所有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教育,广泛宣传疫情预防知识和各项防控措施,引导现场人员理性认识疫情、科学应对疫情,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坚持每天定时对施工现场、办公区域、生活区域、施工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做好现场人员上下班体温检测,对疑似病例及时报告、立即隔离,第一时间联系医院检查、治疗。

(四)落实值班值守,强化信息应急处置。各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和项目部 24 小 时值班值守制度,严格落实信息日报制度。要健全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强化施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确保任何时候都能够妥善处置、应对施工安全和公共突发事件。

三、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约

(一)新项目合同履约。鉴于疫情防控期间管制措施持续时间尚未明确,后续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将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明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对于我省即将招标或订立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可能的变化因素,按公平和风险分担原则,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合理签订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

(二)既有项目合同履约。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通用条款第 17.3.2 条,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中第 9.10 条不可抗力 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分别承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并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鼓励具备条件的提前预支工程款。

(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一段时间内,如遇建筑材料需求增加,引起设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 见》(黔建建字〔2019〕150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将防疫成本计入工程价款

(一)新签合同造价。疫情防控期间,新签合同应将防疫成本计入工程价款。

(二)已执行合同价款调整。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按照经确认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由甲乙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价款,全额予以追加。

五、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一)适时依法依规调整招投标方式。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运用大数据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 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20〕127 号)要求,对于疫 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动态调整工作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影响。

(二)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推广使用保函和保证保险特别是电子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得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三)畅通招投标相关信息发布和接受渠道。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招标项目,有关单位要指导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适当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活动时间。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减少人员聚集等相关措施时,确保对所有投标人公平公正。要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优化项目审批方式

(一)加快线上办理。各级住建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资质审批等相关手续时,要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二)加快项目审批。加快重大、重点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建立绿色通道,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时,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办理”和“承诺制办理”。 

(三)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疫情防控期间,新承揽 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各类保证金执行“承诺制”,待疫情防控结束后 补交。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建设推进。

(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各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截至日为 2020年1月1日至8月30 日期间的,有效期由系统统一按照 《贵 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资质、安全生 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继续教 育、延期等事项办理的通知》 (黔建建字〔2020〕18 号)文件要 求顺延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 (联系人:温如冰;电话:0851-8536003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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