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实施细则》第16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故:在计算税基时,应将工程所用的业主自购进口材料的工程价款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并申报纳税。 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故:如果本案中进口材料中包含设备,则允许扣除设备的价款。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