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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对质量索赔的影响有什么?

合同无效对质量索赔的影响

  由于施工过程复杂、质量控制难度大,工程质量影响因素多等因素,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故在工程合同纠纷中质量索赔亦常见。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质量索赔,依据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12条、113条规定,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承包人的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发包人质量索赔的范围主要限于质量修复费用,其他损失很难索赔成功。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均有权提出质量索赔,但质量索赔的范围与合同效力密切相关。若合同有效,发包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相关规定,索赔由此导致的各项直接损失,还可索赔合同的履行利益;若合同无效,发包人索赔仅限于修复费用等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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