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住楼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商住楼工程纠纷申请人为承包方,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1998年9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建筑面积25000m2,承包范围:某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除高压配电系统、消防、电话、电视、煤气等项目外)全部内容。合同价款4200万元,结算按实计,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约定,合同工期330天。工程于1999年3月开工,2000年6月通过竣工验收(申请日期为2000年3月)。申请人于2001年6月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委托书、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竣工验收证书、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通知单、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双方对工程量、工期、增加项目的单价,垃圾清运费用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㈠工程量计算:依据合同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等送鉴资料计算。申请人提供的无现场工程师签字的签证,此部分签证的内容是否属实,鉴定人无法判断,不出具鉴定意见。申请人提出的地下室外墙聚苯乙烯板保护层,设计图纸无此项内容,申请人未提供出相关设计变更的证据材料,不予计算。垃圾清运费用,根据合同应予计算,因申请人未能提供量的计算证据材料,由法院酌情处理。㈡计价:除设计变更新增项目外墙玻璃幕墙外,其余项目按合同中约定计价标准计价。外墙玻璃幕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了两份不同的单价确认证据(均有双方签字),鉴定人将时间在后的证据中确认的单价作为鉴定单价。
五、案例评述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工程价款的调整手续,导致部分项目的计价依据不足。㈡评述1、当证据材料存在缺陷,证明力不强时,提交证据的一方可提供其它证据材料进行补充,如无现场工程师签字的签证,根据合同属应计费用项目,可提交对方已接受此签证的证据及签证内容已发生的证据来补充。2、双方的工期争议因涉及到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奖,双方争议焦点为竣工日期是竣工验收证书的颁发日期还是通过竣工验收的报告申请日期。2005年1月1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合同中双方应对提交竣工资料后组织竣工验收的时限进行约定),2005年1月1日前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审报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