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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结算程序如何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结算程序如何规定?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全的结算材料,双方按照协定书商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的合同价款调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材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看法。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告诉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材料后28天内无合法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本钱,并承担违约义务。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材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能催举报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材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能与发包人协定将该工程折价,也可能由承包人申请国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介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全的结算材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畸形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请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请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存义务。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产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对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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