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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条件更加强调业主履行支付义务

 1.引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自1913年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拥有68个会员国的国际组织。FIDIC于1957年首次出版了《国际标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此后大约每隔十年修订一次,1987年出版了第四版,1999年又推出了新一版的系列合同条件。经过不断修订完善,FIDIC合同条件业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合同条件,并被广泛应用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

    众所周知,由于建设法规和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在绝大多数了的发展中国家,承包商不得不屈从于业主的意志。为了争取中标,承包商只得尽量压低标价,微利甚至无利使得承包商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惟有寄希望通过价格调整或者索赔来创造利润,但索赔成功却谈何容易。如果业主再不能正常支付工程价款,更使承包商的处境雪上加霜,不可避免地造成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关系紧张、纠纷不断,不仅会拖延施工进度,而且也将影响工程质量。

    业主应尽的最大义务就是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价款。为了更加合理地平衡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承担的风险,新一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工程价款支付方面,增加了业主资金安排证明、业主支付保函条款,针对付款计划、支付方式、付款期限以及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必要的修订,进一步强调了业主支付工程价款的基本义务,尊重并保护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在承包商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基础上,相信业主的最终目标也将得以圆满实现。

    2.付款计划与业主资金安排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一般会被要求连同投标书一起递交一份初步的施工进度计划,签订合同之后还要制定一份最新修订的进度计划。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1988年修订版第14.3款规定:承包商自中标函签发之日起,根据上述进度计划,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季度向工程师提交其根据合同有权得到全部支付的详细现金流量估算。此后,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季度提供修订的现金流量估算。

    这种提交现金流量估算的做法使业主的资金安排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承包商却无法知道业主在应当支付工程价款时是否拥有足够的资金。为了力求公平地对待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必须使业主的资金安排更加公开和透明,因此新一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第2条(业主)中增加了“业主的资金安排”(第2.4款),并在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中增加了“付款计划表”(第14,4款)。

    第2.4款“业主的资金安排规定: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业主能够按照第14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如果业主想要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修改,应将其修改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商。

    有了第2,4款的规定,承包商就能根据业主的资金安排,了解自己能否按时获得工程价款。如果在此28天内没有收到业主的资金安排证明,承包商可以减缓施工进度。根据第重6.2款的规定,如果在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业主的合理证明,承包商拥有暂停工作的权利。从更加积极的角度来看,有了第2.4款,承包商就可以通过要求业主提出资金安排证明,及时提醒业主筹措资金,督促业主按时付款。

    按照第14.4款“付款计划表”的规定,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中对合同价格的支付规定分期付款计划表,该付款计划表所列出的分期付款额应当是针对截止月末已完成的工程和承包商文件中估算的合同价值,但不适用于“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应付款额。有了付款计划表,业主就能更好地做出详细的资金安排,进而也为承包商按时获得工程价款提供了保障。

    当然,付款计划由于是在工程开始之前制定的,初步的计划进度可能与工程实施的实际进度有所出入,当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依据的进度落后时,业主显然不会同意仍按原付款计划表来支付工程价款,因此新一版FIDIC在第14.4款“付款计划表’中又规定:工程师可按照第3.5款的规定进行商定或确定,修改分期付款额;分期付款额的修改应考虑实际进度落后于原计划进度的程度加以确定。

    3.业主支付保函•

    通常在签订合同之前,业主都会向承包商索要履约保函。根据履约保函,承包商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正常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然而提供履约保函的承包商却没有得到业主正常履行义务,包括如期支付工程价款的任何保障。针对这种不平等现象,新一版FIDIC在专用条款中给出了承包商融资情况下业主开具支付保函的范例条款,并在附件中附有业主支付保函的示范格式。如果业主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款项应付期限期满后14天内付款,则未付清的款项将由指定的担保人支付。

    采用业主支付保函对于承包商获得工程价款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不过,业主显然不会在任何情况下都给承包商开具支付保函,或者说,业主只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得已才会开具支付保函。

    (1)“承包商融资”的情况

    在由承包商进行融资的工枯建设项目中,大部分合同价款要到工程竣工后才能得到,由于承包商本身的需要或其融资银行的要求,承包商在与业主的合同谈判中可能会尽量要求业主支付期中付款。同时由于承包商是在没有得到任何付款或者仅得到一部分应得款项的情况下完成了工作,承包商理所当然希望业主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以确保其能够获得所有应得款项。这时,最理想的做法就是业主为承包商应得款项提供一份支付保函。业主提供的支付保函应在双方签署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提交给承包商,如果承包商没有收到支付保函,则工程师不应发出开工通知。

    (2)“延期付款”的情况

    当业主无法根据付款计划表或者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期中付款时,按照FIDIC的原则,承包商有权减缓施工进度、暂停工作,甚至终止合同,这样势必给业主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显然这是业主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业主可以通过给承包商提供支付保函,以稳定承包商,保证工程建设的继续进行。当然,提供支付侏函并不代表业主可以免除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业主仍应当为其延误付款支付利息作为承包商的融资费,并承担因延误付款而给承包商造成的其他损失。

    由此可见,新一版FIDIC合同条件增加业主支付保函,不仅是为了保护承包商的正当利益,而且当业主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付款时,也为业主提供了一种暂时缓解矛盾的办法,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4.工程设备与材料的付款

    新一版FIDIC合同条件和第四版FIDIC合同条件都指出,在期中付款证书中应当包括已发往现:场并为永久工程所用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金额,若此合同价值已包含在部分永久工程之内则应予以扣减。但对于尚未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金额,第四版并没有进一步做出说明,在工程实践—中,往往会因此而引起合同纠纷;针对这一问题,新一版FIBIC合同条件进行了重要的修订。    

    在新一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对有关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付款类别做出了细致的分类:对于有些物品,如混凝土、钢筋等,在将其运到现场并妥善储存;并已做好防止损失、损害或变质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承包商的义务就算尽到了,这时业主就应当对这些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在期中付款中子以确认,新一版认为应当在投标书附录中将这类设备和材料归为“运至现场付费”类物品;而对于其他一些物品,如从国外购进的设备等,由于在装运设备至现场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若这些风险全部由承包商来承担,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新一版将这些设备和材料归为“装运付费”类物品,如果这些设备和材料已运至工程所在国并正在运往现场的途中,而且承包商能够提交装运证据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业主就应当在期中付款中予以确认(见第14.5款)。

    一方面,由于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很可能存在部分浪费;另一方面,由于设备在装运过程中面临一定的损坏风险,因此在期中付款时,对于已运至现场但尚未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要确认增加的金额,业主一般不会确认其全部费用。在第四版中对业主应当确认的百分比没有具体规定,而新一版在第14.5款“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中明确规定,要确认增加的金额,应是工程师确定的工程设备和材料(包括运送到现场)的费用的百分之八十。

    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至现场付费”或“装运付费”,关系到承包商与业主风险的合理分担以及承包商能否尽早得到工程价款,因此新一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认为,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并应写进投标书附录中。

    5.44-款期限

    FIDIC的宗旨是:承包商正常履约得到报酬,业主如期付款获得工程。因此,FIDIC希望通过一些规定来保证业主付款的及时性,从而保证工程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不论第四版,还是1999年新一版,FIDIC合同条件都规定,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向业主发出期中付款证书,并说明其通过验工计价确定的应付金额。FIDIC在1996牟第四版修订本中将1987年第四版规定的“业主收到工程师签发的期中支付证书后28天内付款”修改为“业主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提交的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付款”。1999年新一版FIDIC施工合同文件延续了1996年第四版修订的这一规定。只是由于1996年第四版修订本在实践中应用较少,这一修改并未引起广泛的关注。

    表面上看来,1999年新一版合同条件与1987年第四版相比,在付款期限上似乎并没有多大变动,但仔细分析起来,我们就会发现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一些本质区别。

    一方面,就1987年第四版而言,如果工程师从收到承包商提交的月报表到签发支付证书的时间超过了28天,尽管业主是在收到工程师支付证书后28天内付的款,业主本身并没有违约,承包商仍可能是在56天之后才拿到这笔付款;而根据新一版合同条件,业主在工程师收到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必须付款,无论工程师何时签发证书,承包商肯定能在56天内拿到付款,否则业主将被视为违约。

    另一方面应该看到,按照1987年第四版,如果承包商与工程师的关系较好,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提交的月报表后很快就签发了支付证书并将证书送交业主,留给业主的付款时间也只有28天,承包商完全可能在少于56天的时间内拿到付款;而在新一版合同条件下,即使工程师尽早签发了支付证书,也只能为业主赢得更为充裕的付款时间,业主不必急于在收到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后28天内付款,只要业主的付款时间不超过工程师收到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56天,业主的付款就属于正常履约。

    6.延误付款

    除了规定相关的付款期限之外,采取一定的约束措施防止业主延误付款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新一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第14。8款“延误的付款”中规定:如果承包商没有在按照第14.7款规定的时间收到付款,承包商有权就未得款额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用。

    相对于第四版,新一版在利率和利息计算方法上都更加明确,更为严格。第四版规定的利率是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且利息计算并没有指出计算方法;而新一版规定的利率则是在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贴现率的基础上再增加三个百分点,且利息明确按月计算复利。规定如此高的利率显然是想给业主更大的压力,使业主认识到任意拖欠工程款都会得不偿失,逼迫雇主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及时督促工程师签发证书,认真遵守合同支付工程价款。而对于承包商来说,一旦业主延误付款,较高的融资费用也能在一定程度弥补其因业主拖延支付工程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7.结语

    通过以上对FIDIC新旧版有关付款条款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新一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所做的修订,无论是增加业主资金安排条款、增加业主支付保函范例,还是调高业主延误付款利率,都是出于合理地平衡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风险与责任、强调业主履行支付义务、保护承包商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因为FIDIC认识到:只有承包商的正当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承包商才会将心思用在工程上,工程质量才会得到保障,合同纠纷才能减少,工程建设才能得以顺利进行。所有这些,对于我国工程建设管理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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