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施工合同应重点把握的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立项、批复、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工程施工的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应引起发包方格外重视,把握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1、严格审查承包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发包方对施工单位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应严格在西部管道公司市场准入企业中进行选择,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施工方承包的项目应当是公司批准的合法合规项目,如果项目不合法会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施工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另外还应对施工单位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以降低施工过程风险。
2、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审慎发放招标文件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发包方应确定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发包方的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这对承包方实施此工程是否能获得施工许可证有决定性的作用。实践中不排除因为设计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施工而被延误,甚至整个工程重新招标,从而损害发包方及施工单位的利益,对施工单位来说,也应当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因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投标书都会成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3、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并切实约定“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广,自拟合同文本难以全面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疏漏,因此按照行业要求,使用中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标准合同文本。该文本由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甲供材表、工程施工HSE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 “通用条款”,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当事人应根据工程及双方具体情况,据实约定并填写“专用条款” 的内容;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4、恰当约定工程的计价方式
常见的工程计价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总价包干、单价包干、成本加酬金。三种计价方式其实是有各自的适用特点的,不能不加考虑地随便选用。比如总价包干方式,适用于技术不是很复杂、图纸已经很稳定、工期也不是很长的工程,也就是合同风险已经基本明了的工程。但是,多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会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明智地选择一般不约定“一次包死,不作调整”,但这仅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一般发包方都希望总价包干,而承包方都希望签可调价合同,到底签什么计价方式的合同,涉及到双方力量的平衡。如果选择可调价的合同,合同中应该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5、明确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和竣工结算程序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约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应当约定清楚。合同中也应明确约定参加工程验收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此外,合同还应约定具体的竣工结算程序。
6、明确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因相关人员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约定清楚,防止无权人员随意签字。
7、详细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工程施工合同就是业主与承包方之间的法律约定,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一旦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很多工程承包合同无违约责任,或违约责任订得不全面、不具体,无法操作。没有违约责任的承包合同对双方缺乏约束力,失去了订立合同的意义。因此,必须将承担或减免违约责任的条件、方式、时间等写明,以便日后履行。
二、履行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及其防范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归根结底就是三件事:工期、质量和价款,即发包方要监督承包方做到:工期有保证,质量要合格,并保证发包方进度款、工程款价格合理、及时支付。这三点处理好了,就不会发生大的纠纷。
1、工期问题 拖延工期的原因主要有:工地交付不合格,施工中频繁变更设计,发包方工程进度款不到位致使施工方怠工、停工等。工期延误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第三人责任。如果是部分工程停工(比如土建工程),就会影响后续工程的进行,会引发材料的品质变化,材料堆放的保管费用增加等等。此时发包方要开展以下工作:如果是承包施工方以外的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应及时向有关关联方发函沟通,提醒其采取相应措施以减轻停工带来的损失;如果是因承包方因前期准备不足、人员不足等原因而主动停工,则将根据合同约定扣相应的工程费用。 2、质量问题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一般有以下几种:
(1)设计缺陷引起的质量问题。工程设计是由发包方托设计单位完成的,交由施工方执行,这就存在一个责任承担的问题。在项目施工前,施工方应以图纸执行人的身份审核图纸,并且要从施工合理性和安全性的角度指出设计缺陷,将问题提前解决,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2)施工作业本身的问题。施工作业本身的问题经常发生在隐蔽工程,如果事后发现就明显滞后了,这就要求施工方应将已经完成的隐蔽工程及时交付验收,发包方要派遣专业人员配合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监督指导,确保隐蔽工程质检无误再进行下道工序。
(3)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实际上是由一整套文件组成的。例如工地现场的材料管理体系,一些重点的、公共的工程或者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工程,需要双方共同选择一个中立实验室做材料检验工作。除了选择这个中立实验室之外还要注意送检方法,发包方要注意该样品是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之下提取后封存送检,还是由施工单位或者材料单位自己封存送检,再交给各方面检验报告,这二者之间的差异非常大。所以,工地管理问题是一个严格而科学的问题,应把它纳入到质量保证体系中严格执行。此外,还有工程的验收、检验方法,在质量保证体系中也要作出规定。
3、价款问题
价款纠纷实际上就是结算纠纷。在工地上经常会发生洽商、技术变更,但是有了洽商、变更不一定就会导致合同价款的改变。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要有证据的支持,证据的搜集要求工程双方在工地现场特别注意将技术签证转化为经济签证。在工程签证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凡是发生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均必须由发包方书面告知施工方,方可组织实施。施工方无权擅自对原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否则发包方有权对设计变更调整的工作量不予认可并追究施工方的违约责任。
(2)施工方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若合同约定要按进度支付进度款,而发包方未能按期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则施工方可以停止施工,并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时,施工方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书面发函并说明停工理由。
(3)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发函。施工方应在设计变更、政策性价款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等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如果施工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包方,则发包方有权不进行调整。
(4)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应注意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载明的竣工时间应与实际竣工时间保持一致,以免在日后若发生诉讼是出现竣工时间约定不明的问题,导致双方责任纠缠不清。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进行结算。
4、慎重签订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
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个别协议或纪要甚至对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合同条款进行了重大修订,有时候往往凭一份关键的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就能决定项目施工纠纷的责任认定。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需要与承包方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发包方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公司专业处室进行审查,并报本公司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到诸多部门,因而相关职责部门之间、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都要有良好的信息沟通交流,建立个相关职责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程序,以期达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中的各类风险能够很好的辨识和控制的目的,为企业创造最大的价值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