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完工后,向监理单位递交竣工报告、竣工图纸等竣工验收资料。
2、监理单位审查竣工资料,审查合格后提交园林局城建处审查。
3、城建处审查资料合格后,施工单位联系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4、建设单位确定竣工验收日期,并向质监站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5、初验。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监理方、设计院、质监站进行现场验收,包括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资料和竣工图纸等,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6、终验。施工单位整改后提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再次组织进行最终验收。
7、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决算书,递交监理单位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建设单位,工程决算一般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
8、施工单位整理技术资料和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进行备案。
9、以上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联系建设单位进行审计程序,审计单位由建设单位联系指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